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过程中,一直坚持"法官主导、自下而上、借力外脑、多方参与"等工作方式,科学界定在先案例的相关范围。结合2015-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个案中运用指导性案例等情况,发现法院引述在先案例中存在认识观念差距、配套约束机制缺失、裁判说明不足、缺乏专业技术平台等问题,应在完善外部配套机制的同时,从逐步扩大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层级和效力范围、建立规范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内部约束机制、细化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内在制度加以完善。
引文
[1]本文将被引述的案例统称为在先案例。
[2](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03号行政判决书。
[3](2015)京知行初字第4851号行政判决书。
[4](2010)高行终字第265号行政判决书。
[5](2015)京知行初字第342号行政判决书。
[6]《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规定。
[7]司法实践中,“裁判要点”也被称为“要点提示”“判决提要”“裁判要旨”等。
[8]马俊彦:《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识别方法》,载《财经法学》2018年第1期。
[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10](2015)高行(知)终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
[11]周强:《加强智能化应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9052.html,2016年7月20日访问。
[12]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3]田浩为:《<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的理解》,载《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4]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5]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