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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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owards an OverarchingJudicial System for IPDisputes
  • 作者:易继明
  • 英文作者:Yi Jiming;
  •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 中心法院 ; 全国性统一法院 ; 三合一 ; 技术调查官
  • 英文关键词: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Central Court;;Nationwide Unified Court;;"3-in-1";;Technical Investigator
  • 中文刊名:WFXZ
  • 英文刊名: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8-10-15
  • 出版单位:中外法学
  • 年:2018
  • 期:v.30;No.179
  • 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5ZDA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FXZ201805009
  • 页数:24
  • CN:05
  • ISSN:11-2447/D
  • 分类号:142-165
摘要
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包括知识产权司法组织和审判机制两个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中进行,旨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这一体系构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既是初审,也是上诉审,是"初审+上诉审"的模式,同时还要组建国家层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2)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能遍地开花式地进行,应该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组建10至13家,辅之以派出法庭的模式;(3)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组织模式;(4)破除大陆法系行政职权主义的固有思维,司法有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与否作出实质性的裁判;(5)设立技术调查官,配合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及司法鉴定等制度,形成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多元查明机制。循此思路形成的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强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和专业性,是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制度优化方案,足以树立起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之"强保护"的国际形象。
        Intellectual property(IP)judicial system comprises two parts:IP judicial structure and IP trial mechanism.China's IP judicial system reform should be carried on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IP special courts aiming to a judicial system specific to IP.Such a system contains five elements.First,the nation-wide IP special court is both a first trial court and an appellate court,and another state-level IP High Court or IP Circuit Courts of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be set up.Secondly,IP courts should not be too spread out,but should be set up in 10-13 central cities,supplemented with branch courts.Thirdly,the trial mechanism in IP courts will be"3-in-1",that is civil,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trials in one court.Fourthly,the manner of reasoning inherited from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principle of civil law system should be avoided,and the judicial court should have the authority of substantively judging the validity or invalidity of IP.Finally,apluralistic mechanism for technical finding in technical cas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by setting up a system of technical investigators,co-operating with expert consulting mechanism,expert assessor system and judicial appraisal system.Thus an overarching judicial system will be formed,IP trial will be specialized and the specialness thereof will be strengthened.Such ajudicial system is an optimized choice conforming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novative country,and is sufficient to present to the world a picture of"strong judicial protection"of IP in China.
引文
[1]关于北京知产法院“一步到位”式的建设和原定人员编制情况,参见宿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第14-16页。
    [2]2015年9月9日,最高法院就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二批主审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选任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将于近期完成。”王闯:“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发布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和运行情况”,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3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3]参见易继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现实选择”,《中国法律》2014年第5期,第31页。
    [4]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8/29/content_202758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5]参见易继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第190-192页。
    [6]参见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4页。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日报》2018年2月28日第1版。
    [8]例如张玉瑞、韩秀成:“有关大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8年(第6卷)第2期,第1-14页。不过,张、韩两位专家虽题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但文章所倡导者,仍然是“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此外,其论述内容已不仅限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还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和法院运行之体制机制。
    [9]参见(日)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研究”,何星星、巢玉龙译,《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3期,第555页。
    [10]1998年设立的韩国专利法院仅受理不服专利商标局行政裁决的案件,2015年11月12日韩国国会又修改其《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全国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相关侵权纠纷的二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韩)金珉徹:“韩国专利法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6期,第1158-1164页。
    [11]参见张玲玲:“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34-35页。
    [12]参见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11-12页;另见李明德:“关于我国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18-21页。
    [13]参见张玲玲,见前注[11],第34页。
    [14]《纲要》第5部分“战略措施”之第(四)项“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第2自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15]《任务分工》第3部分“关于战略举措”之第(四)项“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有趣的是,《任务分工》第50项将《纲要》中的一句话(正文引证),分解成了两句话:“50.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这或者可以被理解为,后一句的“准司法机构转变”,是前一句中“改革”的具体阐释。不过,本人认为《纲要》的这一句话中包括了两项要旨:一是改革并简化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二是将专利复审委、商评委准司法化。同上注,第28-29页。
    [16]参见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审判分类案件综述》,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
    [17]本人在另一篇论文中谈及:经过知识产权复审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可以直接上诉至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其意图是:如果知识产权复审机构司法化,则其本身相当于一审,那么二审则是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按照这一设计,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案件量会增加,这也更接近于美国体制。这一设计也为最高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好的定位。参见易继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方向”,《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59-61页。
    [18]参见张玉瑞等,见前注[8],第9-10页。
    [1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20]易继明:“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4期,第573页。
    [21]易继明,见前注[3],第30-31页。
    [22]参见李明德,见前注[12],第18页。
    [23]引文中所述《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4]引文中所述《管辖规定》第1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5]参见易继明,见前注[3],第28页。
    [26]吴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吴振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运行情况”,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3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27]吴偕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吴偕林发布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运行情况”,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3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28]上海市原设两家中级法院(一中院和二中院),上海市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转制和上海知产法院增设之际,以铁路运输法院为基础组建了上海市三中院。目前,上海市三中院、铁路运输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三个牌子并存,也可以说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
    [29]《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陈晓君译,作为附件收录于易涛:“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第127-128页。
    [30]刘银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第9页。
    [31]最高法院2017年的两个批复文件分别是:法[2017]2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7年1月4日发布;法[2017]236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7年8月1日发布。
    [32]宁杰:“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正式办公周强考察并讲话”,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41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33]李明德,见前注[12],第18页。
    [34]前述深圳中院违法违规的问题,本人在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一年后召开的会议上曾经撰文予以指出。期间有会务工作人员曾联系本人,称考虑到会议上有新闻媒体参加,希望能够删除会议资料中的相关论述;但本人在会议上还是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35]张淑亚:“基于台湾模式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以河北省为视角”,《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84页。
    [36]《纲要》第5部分之第(四)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见前注[14],第17页。
    [37]《任务分工》第3部分之第(四)项。同上注,第28页。
    [38]参见张玉瑞等,见前注[8],第3-4页。
    [39]参见孙海龙:“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10年第9期,第60页。
    [40]例如,《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第63项提出:“积极推动各地法院开展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探索和试点。”《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第74项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第42项提出:“进一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第23项提出:“适当增加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增加指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优化审判协调机制;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实施名牌法院工程。”
    [41]罗书臻:“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产审判‘三合一’改革”,《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3日第1版。
    [42]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1日第2版。另见宋健:“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再思考”,发表于首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高端研讨会,2015年4月16日。较之2013年底的统计,2014年1年之内全国范围内采取“三合一”模式的高级法院增加了2家,中级法院增加了15家,基层法院增加了33家。截至2013年底的统计数据,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6日第2版。
    [4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3/content_28376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44]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2版。
    [45]参见沈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启示”,《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第55-56页。
    [46]参见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知识产权》2010年第4期,第40页。
    [47]参见何震、魏大海:“改革探索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审合一’研讨会综述”,《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第97页。
    [48]参见江波、喻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视角”,《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第64-65页。
    [49]参见沈强:“从‘三审合一’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兼论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和体制的改革”,《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8期,第84页。
    [50]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虑及专利案件技术性强、法院审判力量薄弱,仅规定不服发明专利的无效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专利复审委的裁决即为终局决定。但是,按照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有机会就行政终局决定提交司法复审。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0年《专利法》修订,所有类型(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裁决,均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对无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启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此一来,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一审,均由北京市一中院管辖;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知产法院设立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改由其专属管辖。
    [51]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52]参见陈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6/23/content_186790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53]参见黄铭杰:“专利法修正案后专利争讼制度应有之改革---以专利权效力争讼程序为中心”,《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14年(第2卷)第1期,第1-24页。
    [54]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设置过程中,曾有人以“土地相邻诉讼关系”为例进行说明,认为同样的道理应该适用于专利权授权的情形:“专利权的授予虽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行政处分,然若法院在民事程序中认为该专利系属无效(如:不具备可专利性)时,应得以民事判决方式撤销原专利权人的专利,并同时宣告原告败诉。”参见陈昱奉:“专利侵权诉讼之诉讼观与案件管理”,《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7年(第5卷)第1期,第59页。
    [55]笔者曾多次到访我国台湾地区与数位智慧财产法院法官交流,他们都曾言及我国台湾地区此处系仿效日本,“化学审”践行不彻底,有待检讨和修法。特别是,笔者2010年应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刘尚志、所长王敏铨兄之邀赴台讲学,智慧财产法院半数法官均为该校科技法律研究所校友,得便与赖英照(时任“司法院”院长)、李得灶、蔡惠如、陈国成等诸位法官谋面交流,此间对智慧财产法院运作情况之调研与了解,获益匪浅,在此一并向诸位表示感谢。
    [56]蔡元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特色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第99-100页。
    [57]IPR是AIA引入的一种全新的裁决专利有效性的机制,相当于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主持的关于专利有效性的迷你诉讼。这个“简约而不简单”的迷你诉讼,从2012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自实施至2014年3月初,已提出924起复审案,其受欢迎程度大大超乎了人们的想象。IPR对美国专利诉讼的影响直接而深刻。美国权威专利诉讼数据统计公司LexMachina的资料显示,2014年1月,美国地方法院只提起了322起专利诉讼,比去年同期的490起下降了34.3%,跌至美国发明法案正式生效时---2011年10月的水平。因此,很多业内专家都认为美国国会应该多给刚刚实行不久的IPR一点时间,以便充分展示它对美国专利制度所能带来的影响。参见龙翔:“不要小觑美国‘双方复审程序’的杀伤力”,《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4月16日第25版。
    [58]参见《日本专利法》(第2版),杜颖译,易继明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另见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编:《十二国专利法》,《十二国专利法》翻译组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页。
    [59]BVerwGE 8,350.
    [60]BGBl.I 1961S.274.
    [61]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编著:《知识产权审判分类案件综述》,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
    [62]王闯,见前注[2]。
    [63]参见“最高法院来了技术调查官”,http://www.chinatrial.net.cn/news/59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64]参见“北京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室今日成立(附首批技术调查官名单)”,http://chinaiprlaw.cn/index.php?id=2851,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11名技术调查官专责技术争议”,http://news.sohu.com/20160317/n44069762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65]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第五部分“重点措施”之(六),开宗明义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的方式,充分运用技术调查的各种力量资源,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https://www.sohu.com/a/168415453_52349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66]《德国专利法》第6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法条译文可参见范长军:《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90、203页。
    [67]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法官制度仅在联邦专利法院中设立,专利无效案件的终审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并无技术法官的设置,而全部由法律法官审理。专利法院之外的普通法院对于专利案件中的技术问题,通常委托鉴定人鉴定,鉴定费用一般为2-3万欧元,审理时间为3-6年。而专利法院审理专利无效案件的时间通常为1年或1年半。参见郭寿康、李剑:“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60页。
    [68]目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委员约200人,具体占比如下:大学教授等占63.5%,公共机构研究者占12.5%,民间企业研究者占7.5%,律师占16.5%。参见易涛,见前注[29],第114页。
    [69]同上注,第115页。
    [70]参见张玲:“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124页。
    [71]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知的財産訴訟検討会第13回(2003.11.10)配布資料(1):“知的財産訴訟における専門的知見の導入について(15.11.10)”,http://www.kantei.go.jp/jp/singi/sihou/kentoukai/titeki/dai13/13siryou1.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4日。
    [72]参见张玲,见前注[70],第128页。
    [73]施刚:“探索中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第137页。引文中的括号内容“是”为引者根据文意所加。
    [74]参见施刚,同上注,第137-139页。
    [75]陈昱奉、黄钰晴:“中国大陆专家参审制度研究---以智慧财产案件为例”,《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3年(第1卷)第1期,第122页。
    [76]参见张泽涛:“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73页。
    [77]同上注,第175页。
    [78]肖永平、李韶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价值纬度与实证研究”,《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第123页。
    [79]日本在讨论是否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应该模仿德国引入技术法官。但日本当时情形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官基本上都是没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担任,对于培养纯粹型的知识产权法官的态度比较消极。而且,由于日本法官培养模式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轮岗制度,会在各大城市的法院之间,大概每3年左右进行一次调任,因此长期在法院的知识产权部任职的可能性不大。事实上,在多学科背景的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法律专业硕士(J.M.)教育方面,中国仿效美国较早,其后才有东邻的跟进。1995年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立开展法律硕士教育(J.M.)项目,日本和韩国在2004年和2009年相继跟进。相关论述,参见易涛,见前注[29],第113页。另见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第37-41页。
    [80]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为中国大陆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地位等同,“故若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能够依据案件类型,发挥陪审员既有专业,其实可以发展成为融合德国技术法官与台湾技术审查官的功能,在法庭上发挥一定的效果。”朱家辉、黄紫渂、吴雅贞、陈志承:“两岸智慧财产法院及审判实务”,《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8年(第6卷)第1期,第201页。
    [81]参见吴蓉:“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初探---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国版权》2015年第2期,第11页。
    [82]《纲要》第5部分之第(四)项,《任务分工》第3部分之第(四)项第49项名列该项具体任务。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见前注[14],第17、28页。
    [83]参见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第86页。
    [84]参见傅利英、张晓东:“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制度及运作状况述评---兼评与大陆法院试行的‘三审合一’模式的区别”,《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5期,第64页。
    [85]诚然,面对此种非议,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和立法上均有所改进。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2年台上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智慧财产法院法官应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8条规定,将所知与事件有关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予以适当揭示,让当事人有辩论的机会;或者,法官应该适时、适度表示出自己的法律见解,并开示心证过程。2011年“智慧财产审理法”修订第8条为“特殊专业知识于裁判前对当事人之适当揭露”条款。该条第1款规定:“法院已知之特殊专业知识,应予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始得采为裁判之基础。”第2款规定:“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晓谕争点,并得适时表明其法律上见解及适度开示心证。”这种修法改进及实务上的要求,足显技术调查官制度尚存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86]此问题的探讨,可以参见田村善之在讨论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时的论述。参见田村善之,见前注[9],第564-571页。
    [87]2015年1月起,最高法院已分别在深圳和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受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此外,就地解决三省区的来信来访案件。相应的,第二巡回法庭受理东北三省即辽宁、吉林、黑龙江相关案件。不过,但知识产权案件由最高法院本部管辖,未以区域划归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近两年之后,最高法院探索增设覆盖全国的地区性巡回法庭架构。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同意最高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四个城市增设巡回法庭,实行跨区域管辖,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六个区域性巡回法庭。
    [88]参见宋晓明、王闯、吴蓉:“《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7期,第34页。
    [89]参见许春明:“浅谈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框架的建设”,《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1期,第1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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