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大规模扩张而形成了分散化、地域化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布局,存在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审判机制比照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缺乏对知识产权审判特性的充分考量,对技术问题缺少有力解决途径、行政确权案件循环诉讼、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衔接不畅。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要求推动专业化和一体化改革: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建设推动了司法专门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标志着司法一体化进程的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法庭承担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改革审判机制的功能,未来应进一步扩大、完善地方专门化审判组织布局,构建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侧重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侧重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侧重规则统一和制度总结的三级联动专业化审判体系;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设技术法官和技术审查官序列,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允许司法对知识产权效力作出实质判断,破解民事侵权、行政确权二元分立和循环诉讼难题。
引文
[1]罗东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5日。
[4]参见刘银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
[5]同注[3]。
[6]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
[7]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
[8]同注[6]。
[9]陶鑫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若干思考”,载《上海法治报》2014年7月16日第B06版。
[10]同注[1]。
[11]同注[4]。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
[1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法院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14]同注[9]。
[15]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评——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改革思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6]龙小宁:“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载《中国经济问题》2014年第3期。
[17]张广良:“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18]林毅夫、张鹏飞:“适宜技术、技术选择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载《经济学(季刊)》2006年第4期。
[19]龙小宁、王俊:“中国专利质量激增的动因及其质量效应”,载《世界经济》2015年第6期。
[20]习近平:“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411/c64094-29918031.html,2019年1月3日访问。
[21]蔡元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特色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载《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22]张平:“市场导向下的知识产权制度”,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14辑):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的反思》,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71页。
[23]See Robert P. Merges, One Hundred Years of Solicitud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900-2000, 88 Calif. L. Rev. 2187(2000).
[24]同注[10]。
[25]卢宇、王睿婧:“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中的问题及完善——以江西为例”,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26]IIPI, USPTO, Study on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25 January 2012), available at 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同注[6]。
[27]参见易继明:“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4期;袁秀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愿景及实现路径”,载《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28]同上注;同注[9]。
[29]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日第2版。
[30]参见殷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要做好顶层设计——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载《光明日报》2014年7月25日第3版。
[31]马一德:“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改革推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设”,载《中国审判》2017年第12期。
[32]周强:“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5521.html,2019年1月3日访问。
[33]周强:“统一裁判标准,切实加强司法保护”,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7831.html,2019年1月3日访问。
[34]参见“新闻办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载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9/content_5353373.htm#allContent,2019年1月3日访问。
[35]See Robert D. Swanson,“Implementing the E.U. Unified Patent Court:Lessons from the Federal Circuit”, 9 International Law&Management Review 171, 195-196(2013).
[36]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能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37]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其中,一审结案率为83.18%,新收专利案件12357件,以17%上诉率计算,仅专利民事二审案件将超过2000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62.html,2019年1月3日访问。
[38]同注[36]。
[39]参见刘孔中、张浩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见解及其作成方式的评价与反思”,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5期。
[40]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比较优势”,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41]参见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李芬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博士毕业论文,第107-145页。
[42]同注[31]。
[43]朱理:“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诉讼制度考察与借鉴”,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
[44]曹新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45]“1”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2”指各高级人民法院,“42”指具有相关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见李剑、廖继博:“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历史、现状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
[46]张玲玲:“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
[47]同注[7]。
[48]同上注。
[49]张宝山:“专利诉讼: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21期。
[50]同注[36]。
[51]同注[39]。
[52]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
[53]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人民法院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载https://weibo.com/3908755088/G5g8o4t73?type=comment#_0,2019年1月3日访问。
[54]参见徐俊:“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划设计”,载《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55]同注[27],袁秀挺文。
[56]朱理:“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的修正”,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
[57]参见刘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
[5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268页。
[59]同注[56]。
[60]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