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私力救济途径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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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池锦刚 ; 方兴良
  • 关键词: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私力救济 ; 必要性
  • 中文刊名:FZJJ
  • 英文刊名:Legal and Economy
  • 机构: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9-07-28
  • 出版单位:法制与经济
  • 年:2019
  • 期:No.460
  • 基金:2017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校级课题“实现担保物权的私力途径构建——以抵押权为视角”(项目编号:QZYY1729)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ZJJ201907027
  • 页数:4
  • CN:07
  • ISSN:45-1188/D
  • 分类号:72-74+79
摘要
以抵押权为代表的担保物权的实现,传统方式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为主,影响了抵押权利实现的效率并与现代民法的价值有所冲突,而目前国家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鲜有突破。文章通过阐述私力救济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私力救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践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同时认为其在法的价值上具有依据可循,最终得出私力救济实现以抵押权为代表的担保物权的必要性,从而为后续寻求具体的私力救济途径做好理论上的准备,通过私力救济方式探索实现担保物权的新方式势在必行。
        
引文
(1)笔者调研数据来自浦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家分支机构,调研时间为2018年6月。
    (2)上数据涉及国内数据为笔者在浙江省浦发银行系统各家地方支行做的调查,调查时间为2018年6月;国外数据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13、16、284页。
    (3)上数据涉及国内数据为笔者在浙江省浦发银行系统各家地方支行做的调查,调查时间为2018年6月;国外数据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13、16、284页。
    (4)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改革中国的动产担保制度:基本方向[D].“担保交易研讨会”论文集,2005。
    (5)《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6)《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该解释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8)《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9)《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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