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治批判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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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Criticism and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 作者:林鸿潮
  • 英文作者:Lin Hongchao;
  • 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法治 ; 决策民主 ; 公众参与 ; 风险沟通
  • 中文刊名:WGFY
  • 英文刊名:Global Law Review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1-28
  • 出版单位:环球法律评论
  • 年:2019
  • 期:v.41;No.219
  •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8年度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DSJCXZ180416)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GFY201901009
  • 页数:18
  • CN:01
  • ISSN:11-4560/D
  • 分类号:115-132
摘要
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传统刚性维稳机制成本高昂、末端治理、被动应对等缺陷而创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下称"稳评")自2005年以来发展迅速。"稳评"最初的运作模式与法治的价值是相背离的,侵蚀和挤压了行政决策中的法治空间,并可能导致消极行政和不作为,甚至威胁到司法权威。但是,"稳评"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有用性和可信度,逐步嵌入了公众参与、风险沟通等具体装置,显现了被改造为一种民主决策机制的契机。转型之后的"稳评"在合理设定适用范围、坚持运用参与式方法、赋予评估结果以弹性效力的条件下,有助于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有助于沟通行政决策中"利害"和"是非"两个价值维度。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将"稳评"移出"风险评估"而纳入"公众参与",将"稳评"的实施提前到决策动议或项目规划阶段,规定补充评估或后续评估机制,将风险沟通拓展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SSRA)i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a mechanism created by local government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high cost,end governance,and passive response in traditional rigid stability maintenance mechanisms,has developed rapidly since 2005.The initial operational mode of SSRA deviates from 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erodes and compresses the spa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and may lead to negative administration and inaction,even threatens the judicial authority.However,in the course of its actual implementation,such specific devices as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risk communication have been gradually embedded into SSRA to achieve its usefulness and credibility,thus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to transform it into a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process.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reasonably setting the applicable scope,adhering to the participatory method and giving the evaluation results flexible effectiveness,SSRA can be conducive to enhancing the democrac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communicating between the two value dimensions of"interests"and"right and wrong"i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edings,SSRA sh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chapter on"risk assessment"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 chapter on"public participat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SSRA should be advanced to the stage of decision-making motion or project planning,supplementary or follow-up assessment should be stipulated,and risk communication should be extended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引文
[1]Wolf C.P.,Social Impact Assessment:The State of the Art,in Wolf C.P.,ed.Social Impact Assessment,Environmental Design Research Association,1974,pp.15-16.
    [2]参见李强、史玲玲:《“社会影响评价”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学术界》2011年第5期,第19-27页。
    [3]The Interorganizational Committee on Guidelines and Principles for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Guidelines and principles for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1994,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abs/10.1080/07349165.1994.9725857,最近访问时间[2018-12-18]。
    [4]参见李强、史玲玲、叶鹏飞、李卓蒙:《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河北学刊》2010年第1期,第106-112页。
    [5]参见杨华均等:《工程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农学通报》2007年第8期,第588-593页。
    [6]刘裕国:《四川遂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日报》2006年6月6日第7版。
    [7]参见张振生:《关于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工程咨询》2011年第9期,第17-18页。
    [8]参见徐亚文、伍德志:《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建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第71-79页。
    [9]参见王宏伟:《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五大转变》,《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13-118页。
    [10]罗丹阳:《财政部公布中央预算中央本级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北京青年报》2014年3月26日第10版。
    [11]孔祥勉:《“天价维稳”现象的政策浅析》,《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12期,第119-120页。
    [12]参见魏治勋、白利寅:《从“维稳政治”到“法治中国”》,《新视野》2014年第4期,第76-80页。
    [13]刘泽照、朱正威:《掣肘与矫正: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十年发展省思》,《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121页。
    [14]参见容志、陈奇星:《“稳定政治”:中国维稳困境的政治学思考》,《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87-96页。
    [15]参见张欢:《从评估到监测:社会稳定风险应对的新策略》,《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13-19页。
    [16]参见刘泽照、朱正威:《掣肘与矫正: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十年发展省思》,《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118-128页。
    [17]参见黄杰、朱正威、吴佳:《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治化建设研究论纲——基于政策文件和地方实践的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第101-106页。
    [18]童星、张乐:《国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文本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21页。
    [19]参见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17-25页。
    [20]参见徐亚文、伍德志:《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建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第71-79页。
    [21]卢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功能与司法判断——以国有土地征收实践为例》,《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第179页。
    [22]参见于立深、刘东霞:《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自制功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404-409页。
    [23]参见方工:《司法活动需要评估社会风险吗》,《检察日报》2011年3月17日第3版。
    [24]参见彭宗超等:《社会生态系统治理视角下的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框架与指标体系新探》,《公共管理评论》第15卷(2013年),第43-60页。
    [25]参见朱德米:《开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民主功能》,《探索》2012年第4期,第57-62页。
    [26]参见张海波:《社会风险研究的范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36-144页。
    [27]参见[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著:《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28]石东坡:《政府重大决策前期社会风险评估立法引论——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创制为指向》,《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304页。
    [29]参见张玉磊、贾振芬:《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元主体模式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54-62页。
    [30]参见胡象明、王锋:《一个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框架:风险感知的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第102-108页。
    [31]参见朱正威、王琼、郭雪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探析——基于公众“风险-收益”感知视角的因子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1-68页。
    [32]参见朱正威、吴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运行困境与优化策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5期,第16-19页。
    [33]参见高山、王京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两种模式及其融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44-49页。
    [34]参见成协中:《风险社会中的决策科学与民主: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例的分析》,《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46-54页。
    [35][美]保罗·斯洛维奇著:《风险的感知》,赵延东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36]参见李强、史玲玲:《“社会影响评价”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学术界》2011年第5期,第19-27页。
    [37]参见卢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功能与司法判断——以国有土地征收实践为例》,《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第175-183页。
    [38]参见童星:《公共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第114-119页。
    [39]参见朱德米:《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支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2日第3版。
    [40]参见李开孟、徐成彬:《“五化”并举完善我国项目稳评机制》,《中国投资》2013年第12期,第94-97页。
    [41]参见胡象明、张丽颖:《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视角下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困境及对策探析》,《行政论坛》2018年第2期,第118-125页。
    [42]参见黄杰、朱正威:《国家治理视野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义、实践和走向》,《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第62-67页。
    [43]See Paul C.Stern,Harvey V.Fineberg,Understanding Risk-Informing Decision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6,pp.2-5.
    [44]参见朱德米:《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支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2日第3版。
    [45]参见朱正威、王琼、郭雪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探析——基于公众“风险-收益”感知视角的因子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1-68页。
    [46]参见张乐、童星:《重大“邻避”设施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现实困境与政策建议——来自S省的调研与分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07-115页。
    [47]参见董嘉明:《邻避项目“边稳评边化解风险”的典型样本——基于某垃圾焚烧项目稳评实践的思考》,《中国工程咨询》2016年第2期,第21-23页。
    [48]参见卢超、马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层实践及其功能异化——以西北某省H镇的风险评估为例》,《行政法论丛》第18卷(2016年),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89-403页。
    [49]参见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以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为个案的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10-15页。
    [50]参见《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11条第1项,其他地方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此大同小异。
    [51]许传玺、成协中:《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反思与理论建构》,《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91-92页。
    [52]参见成协中:《风险社会中的决策科学与民主: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例的分析》,《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46-54页。
    [53]参见王宏伟:《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五大转变》,《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13-118页。
    [54]参见胡象明、张丽颖:《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视角下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困境及对策探析》,《行政论坛》2018年第2期,第118-125页。
    [55]参见朱德米:《开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民主功能》,《探索》2012年第4期,第57-62页。
    [56]参见张玉磊:《多元主体评估模式: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发展方向》,《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24-132页。
    [57]参见黄杰:《需关注重大政策类稳评中的共识构建》,《学习时报》2016年5月16日第5版。
    [58]参见柳恒超:《风险的属性及其对政府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启示》,《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91-97页。
    [59]参见朱正威、吴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运行困境与优化策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5期,第16-19页。
    [60]参见王锡锌著:《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61]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5页。
    [62]参见张红显:《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建设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35-41页。
    [63]参见彭振武、李开孟、徐成彬:《当前我国普遍采用的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项目稳评框架问题剖析》,《技术经济》2013年第12期,第70-76页。
    [64]参见许传玺、成协中:《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反思与理论建构》,《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87-93页。
    [65]参见程瑜、陈世明:《从“维稳”到“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探》,《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49-56页。
    [66]参见张欢:《从评估到监测:社会稳定风险应对的新策略》,《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13-19页。
    [67]See Renn O.,Walker K.D.(eds.),Global Risk Governance:Concept and Practice Using the IRGC Framework,Springer,2008,pp.46-48.
    [68]参见朱正威、刘莹莹:《重大公共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风险沟通机制的构建——基于北京市水价调整政策的案例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第12-20页。
    [69]参见唐钧:《稳评存三大问题亟待科学和规范》,《中国县域经济报》2016年1月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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