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私为官”:《南部档案》所见清末硝磺政策转变及其在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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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hange of Saltpetre-Sulphur Policy and Its Impact on Local Societ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s Seen from“Nanbu Archives”
  • 作者:吕兴邦
  • 英文作者:Lu Xingbang;
  • 关键词:硝磺政策 ; 化私为官 ; 禁私 ; 在地效应 ; 《南部档案》
  • 英文关键词:Saltpetre-Sulfur Policy;;"Hua Si Wei Guan";;Prohibition of Smuggling;;Regional Impact;;"Nanbu Archives"
  • 中文刊名:ZJSY
  • 英文刊名: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 机构: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
  • 年:2019
  • 期:No.141
  • 基金: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1&ZD093);;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文化研究中心2018年度项目“清至民国四川硝磺政策演变与社会效应”(批准号:QYYJB1801);; 西华师范大学英才基金项目“清代以来嘉陵江流域环境史研究”(批准号:17YC240)阶段性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ZJSY201901006
  • 页数:14
  • CN:01
  • ISSN:11-1082/F
  • 分类号:41-54
摘要
梳理新近发掘的《南部档案》并结合已出材料,得见清末硝磺领域发生了一次微妙却重要的改革。光绪中叶以降,随着洋产入侵、朝廷括财及地方自筹自支趋势日盛,贵州和四川接连以机巧的"化私为官"策略,先期获得禁品硝磺的商业开采和贩销权,并逐步结合地情推行"官运商销""局运商销"等体制,取代了旧有军政型限产采买制。就卷入新政的南部县而言,由于市场有限及价格管制,硝磺官卖未达当局经济预期。以官店为代表的新利益主体的引入,强化了缉私氛围,激起更多缉私行为,客观上达致改革的"禁私"目标。但同时却致发了更多诬告性"贩私"案,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领域内利益格局也发生变化。营汛系统已基本被排除在利益圈外。南部县衙则各方周旋,疲于应付,对新政态度趋于谨慎。承商虽有"威势"但不获实利。炮房、药铺等民商与贫弱小民一样,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愈发无意且无力参与"走私"。当局"刀尖上跳舞"式的革新总体上得不偿失。
        Combing the newly discovered"Nanbu Archives"and other published files,a subtle but important reform has taken place in the filed of Saltpetre-Sulphur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With the invasion of foreign products, the trend of the imperial court to rake in wealth and local self-financing had been becoming increasingly obvious,Guizhou and Sichuan Province have successively adopted a clever strategy of"Hua Si Wei Guan"to obtain the commercial mining and selling rights of proscribed Saltpetre-Sulphur in advance, and gradually implemented"Guan Yun Shang Xiao"and"Ju Yu Shang Xiao"system instead of restricted production and"Cai Mai" system under military and political control since the middle of GuangXu dynasty.In the case of Nanbu County,which has involved in the New deal,Saltpetre-Sulphur monopoly has fallen short of the economic effects the authorities had expected due to limited markets and price controls.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 interest subject,represented by the official shops,has tightened the atmosphere of anti-smuggling,aroused more anti-smuggling behaviors, and objectively achieved the goal of"prohibiting smuggling"in the reform,bu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caused more false accusations against"smuggling"cases,and impacted local social order.The pattern of interests in the field has also changed."YingXun"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excluded from the interest circle.Although contractors have got the"prestige"but actual gains.Civil merchants from fireworks houses and medicine shops, just like the poorer and weaker people,have been in a passive position and increasingly unintentional and powerless to participate in"smuggling"under the New Deal.The reform like"dancing on the tip"of the authorities has failed on the whole.
引文
① 黄一农:《红夷大炮与皇太极创立的八旗汉军》,《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② 具体指硝石与硫磺两种矿物质,为制造黑火药的关键成分。因官方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大都二物并论,故本文也将其同列。可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73,乾隆五十二年(1786)正月己丑,第9页;《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卷106,同治三年(1864)六月戊子,第22页,《大清历朝实录》,“书同文数据库”2008年版。此版本为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馆藏本及其他版本的综合版。参见邹爱莲、王光越、张福煜:《“全文数字化清代档案文献数据库”的建设》,《中国档案》2008年第3期。下文所引“实录”,如不特别说明,皆为该版本。
    ③ “凡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磺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户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者同罪”,“若偷卖出境与外地番回交易,应比照商船夹带出洋论斩”。参见那彥成《阿文成公年谱》卷25,嘉庆十八年(1813)刻本。
    ④ 嘉庆年间,随着海外地理、军事等知识的引入,颇富军旅经验的大臣松筠就对向外洋禁运硝磺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参见沈垚《落帆楼文集》卷5,1918年刘承辑《吴兴丛书》本。至道光时期,魏源则较早关注到广东海面常有外洋夷船携带压仓“咸沙”卖与中国的现象。参见魏源《圣武记》卷8,道光刻本。
    ⑤ 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间火器》,《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吴煦为英国汇源洋行运送军火事移刘郇膏(1862年12月6日)》,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387页。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册,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7页。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30册第12页,第39册第274页,第48册第229页、第250—251页,第56册第590、第611—612页。
    (3)以官督商销为框架的类似改革此后相继在其他省份也得到实施,但在具体措置上又各有特色。如江苏就有以金陵火药局为控制中心,首事(承商)分销官硝磺于各处者。《益闻报》第1650号(上海),光绪二十三年(1897)正月二十三日,第75页。湖北也在光绪二十五年前后进行了相仿的革新。《湖北商务报》第6册(武汉),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第14页;又见《大同报》(上海)1907年第8卷第4期,第36页;等等。余不多举。
    (4)目前关于清代硝磺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且多从宏观的军事及与之有紧密联系的对外贸易等角度立论,未涉当局硝磺政策的演变及日常状态下官民围绕硝磺问题展开的博弈,如许毓良《清代台湾军事与社会》(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陈文浩《逆转:清中后期的硝磺供应及其影响》(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12年)、吴奇娜《17—19世纪北台湾硫磺贸易之政策转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成功大学,2000年)、刘延华《清代前期对外火器贸易简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等。
    (5)该档案现藏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基本囊括了有清一代二百多年间南部县衙的系统行政信息,其内容涉及深广,总量达八万余件。一般表述为《南部县衙档案》或《南部档案》,本文中以后者为指代。
    (6)此处统计主要以已出版的目录作为检索范围。见西华师范大学、南充市档案局(馆)编《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华书局2009年版。
    (7)下行至南部县衙的很多公文,都为四川省内外乃至朝廷各类军政信息的通报性转发。这为基于州县视角重构区域性甚至全局性硝磺制度变迁史提供了可能的基础。
    (8)近有论者注意到这一时期该县境硝磺“贩私”案突增现象,但仍因循旧有官方收紧禁令——民间应对的思路,未将相关问题置于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做源流式考察,故而曲解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另该作者对档案解读也多有错讹,本文在讨论中也将作必要回应。参见郭须挺《晚清州县政府禁止民间私贩硝磺研究——以〈南部档案〉为依据》,《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9)《开源节流事宜二十四条》,葛士濬编:《清经世文续编》卷26《户政三》,光绪十四年石印本。
    (10)《保宁府为奉总督部堂札饬将硝斤硫磺照章禁止以防匪徒滋事至熏磺可由地方设店销售事札南部县》,光绪十三年闰四月某日,南充市档案馆藏,档号9-625-1-2。以下若无特殊说明,所引清代档案均为该馆所藏《南部档案》。
    (11)对硝磺政策的这一归纳应是光绪朝做出的。通过检讨此前各朝的相关事例,发现各地除在具体实施环节上会因时因事些微变通外,基本未偏离特许制这一核心。参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637,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乙卯,第3页;《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053,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己丑,第16页;《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65,嘉庆十一年八月己亥,第29—30页。又见《续修大清会典》卷59《工部·虞衡清吏司》,“凡火药定其岁用之额而颁其禁”条,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进呈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96《工部三十五·军火·火药三》,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等等。
    (1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矿务档(云南贵州奉天)》,1960年印行,第3391—3392页。
    (13)陈文浩:《逆转:清中后期的硝磺供应及其影响》,第22—29页。
    (14)陈锋:《明清变革:国家财政的三大转型》,《江汉论坛》2008年第1期。
    (15)《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224,光绪十二年二月癸酉,第7页。
    (16)《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226,光绪十二年四月壬申,第8—9页。
    (17)曾国荃:《复潘伟帅》,《曾忠襄公文集批牍书札》卷19,光绪二十九年《曾忠襄公全集》本。
    (18)据当局估计,仅四川军方一年制造火药即“需要净硝七八万觔、净磺一万余觔”。《保宁府为奉总督部堂札饬将硝斤硫磺照章禁止以防匪徒滋事至熏磺可由地方设店销售事札南部县》,光绪十三年闰四月某日,档号9-625-1-3。
    (19)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110,宣统元年上海集成图书公司本。
    (20)《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317,光绪十八年十月乙亥,第17页。
    (21)《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319,光绪十八年十二月癸亥,第8页。又见于《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遵照并速移行各厅州县一俟贵州运销熏磺委员运磺过境验票放行不得留拦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十七日,档号13-29-1。
    (22)陈锋:《明清变革:国家财政的三大转型》,《江汉论坛》2008年第1期。
    (23)《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382,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甲申,第4—5页。
    (24)《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转奉总督部堂鹿札饬越境贩私应仍查照前案严行禁止且永宁一带川省产磺甚多尤不准影射包揽致滋弊窦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二日,档号13-29-3。
    (25)从光绪二十二年二月至二十三年初,四川省为妥善处理创办矿务公司事宜频繁上奏,大费周章。参见《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385,光绪二十二年二月甲戌,第13—14页;卷387,光绪二十二年三月甲子,第33—34页;卷389,光绪二十二年四月癸巳,第19页;卷392,光绪二十二年六月癸酉,第11页;卷403,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己酉,第5页。
    (26)《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转饬严缉在逃私磺贩王兴顺刘兴发等务获解省讯办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档号13-36。
    (27)《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总办滇黔边计盐务兼办磺务局刻已遵饬开用总局关防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档号13-42-1。
    (28)《四川总督鹿传霖谕禁私磺事告示》,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13-42-5。
    (29)《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为转奉总督鹿谕禁私磺及下发告示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档号13-42-3。
    (30)《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李转奉总督鹿为地方文武和衷共济认真查禁私磺以求官磺销路开拓及分缮告示张贴各处晓谕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13-42-10。
    (31)一般而言,硝分为蕴藏较深、产量较大的峒硝(洞硝)和地皮墙角所产之“皮硝”(或称毛硝、墙硝等)两种,前者是聚集性矿藏,后者易见。参见《钦加三品衔赏戴花翎特授四川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邵为查明各属地方有无产硝山峒有无硝户开采买卖等情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档号13-541-5。
    (32)光绪三年开始,川督丁宝桢推行其在山东巡抚任上创行的“官督商销”法,一除四川盐法旧弊,达到了禁私、恤商、裕国共得的良效。硝磺与食盐在管制上有相似处,故川省在硝磺改革中援引了后者的变法经验。参见张洪林《清代四川盐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160页。
    (33)《照抄拟定办硝章程十二则》,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档号13-564-3。
    (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2辑,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9—60页。
    (35)《四川总督鹿传霖谕禁私磺告示》,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13-42-5。
    (36)硝石政策方面的修订较多。如宣统元年十月间,四川省又在成都绵阳茂州等地试设官硝店,并将章程由光绪二十三年颁布的十二则“办硝章程”扩充为四十七条“官硝章程”。详见《四川官报》第29册(宣统元年)“专件”,第1—5页,《清末官报汇编》第55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版,第27578—27580页。又如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对第十八条第四项与第三十五条、第十九条与第十五条之间的抵牾处做出解释定案;同月二十五日又更改硝章第二十四条,将设锅熬炼的硝户认缴数量由2 000觔减为300觔。参见《钦命二品衔署理四川通省劝业道周为更改官硝章程事札南部县》,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档号21-98-1;《钦命二品衔署理四川通省劝业道周为更改硝章第二十四条事札南部县》,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档号21-99-2。
    (37)《南部县申覆奉发告示日期一案验折》,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七日,档号13-42-4。
    (38)民国《广元县志稿》第3编卷12《食货志》、卷27《杂志》。
    (39)《办理保顺潼绥龙茂绵松理各府厅州属磺务驻广元磺务局委员李为王堃森荣投具认保择地设店领磺运销事致南部县移文》,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档号13-538-1。
    (40)《南部县正堂袁、广元磺务局委员王为会查县境有无产磺地方销磺码头价格若干等情致保宁府红白禀文》,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档号13-541-8。
    (41)《磺务局堃森荣雇工何现富为蔡盛林等私贩捏诬串差押搕事告状》,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档号15-35-5。
    (42)《钦加三品衔赏戴花翎授四川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邵为查明各属地方有无产硝山峒有无硝户开采买卖等情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档号13-541-5。
    (43)光绪三十四年全国设立劝业道,四川通省劝业道成为主管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的机构。各知县兼任劝业监督,另各县设劝业分所。参见《四川提学使司衙门为照更改考核直省劝业道官制细则内字样事札南部县》,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档号18-1268-1。
    (44)《钦命二品衔署理四川通省劝业道周为迅由各处劝业分所招商承卖官硝札南部县》,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档号21-96-1。
    (45)《钦加三品衔赏戴花翎特授四川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邵为与广元磺务局委员王会查磺务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档号13-541-6。
    (46)《南部县正堂为查禁私磺查明有无磺产等情申覆督府》,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九日,档号13-558-1。
    (47)《炮房马天健等为私贩硝磺等情供状》,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档号13-563-2。
    (48)参见《钦加知府衔赏戴花翎特授保宁府南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覃恩加一级记大功十九次表为整顿磺务事移讯部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档号14-7-3(原件残损)。又见《佃商民方茂修梁学诗为刘堃森荣(长安)套撇遗累事致南部县禀文》,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初十日,档号15-40-1。
    (49)《磺商堃森荣为恶习滞公恳祈签查事致南部县禀文》,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档号15-39-3。
    (50)《官磺店东升福为流马场炮房杨平川等违抗私贩事致南部县禀文》,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七日,档号20-95-1。
    (51)《南部县劝业分所为本城刘品富愿承认试办官硝总店并呈该商年龄牌名本业清单与押岸银五十两等情牍呈监督伏》,宣统三年五月初十日,档号22-76-1。
    (52)《钦命二品衔署理四川通省劝业道周为官硝招商认岸及查缉私贩事札南部县》,宣统二年九月三十日,档号21-106-4。
    (53)《南部县劝业分所为官硝店承商易人事牍呈监督伏》,宣统三年六月三十日,档号22-76-8。
    (54)《南部县知县伏衍羲为劝业分所招商认岸情形致四川通省劝业道胡红禀》,宣统三年闰六月十四日,档号22-77-2。
    (55)此处根据《南部县劝业分所申报本县官硝店宣统三年七月八月分(份)出入硝额调查表》清算而出,档号22-81-2。
    (56)《川北中营驻防南部汛厅为原额兵丁并分安塘卡递送公文兵丁姓名清册致南部县移文》,嘉庆六年八月,档号3-24。
    (57)《差役王林刘太具禀药铺王保元等一案供状》,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档号13-556-4。
    (58)《计开四乡炮房认硝购官硝觔数粘单》,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22-76-7。
    (59)《公牍:督宪批劝业道详订官硝章程文》,详见《四川官报》第29册(宣统元年)“公牍”,第8页,《清末官报汇编》第55册,第27573页。此处磺价与硝价的“加价”比值原文表述为“十分之三〇六有奇”和“十分之三〇五”,经联系上下文推定,“〇”处应为小数点之误。
    (60)如南部县衙审理的一起“走私”案中,知县当堂即认为标的物硫磺十余两“甚属细微”。参见《堃森荣具禀小元山杨玉兴庄敬如私贩硫磺案供状》,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档号15-39-5。
    (61)《差役王德森等为查明堃森荣具告谢开珍等私贩一案致南部知县禀文》,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档号15-39-1。
    (62)由于历史播迁、自然损蚀等原因,现存档案原件只是清代南部县衙原初所藏公文的一部分。
    (63)《护理保宁府事阆中县正堂加一级纪录六次叶为申禁不法之民私造鸟枪违禁贩卖事致南部县信牌》,雍正七年六月十一日,档号1-9-1。
    (64)《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转奉总督鹿为地方文武和衷共济认真查禁私磺以求官磺销路开拓及分缮告示张贴各处晓谕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13-42-10。
    (65)光绪《铜梁县志》卷3《食货志·税课》。
    (66)《差役王德森等为查明堃森荣具告谢开珍等私贩一案致南部知县禀文》,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档号15-39-1。
    (67)《堃森荣具禀小元山杨玉兴庄敬如私贩硫磺案供状》,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档号15-39-5。
    (68)《堃森荣具结状》,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档号15-39-6。
    (69)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80—182页。
    (70)《东路大保正王天祺等告温润川私熬私卖私贩硝土案》,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六年二月,档号14-585。
    (71)《差役王林刘太具禀药铺王保元等一案供状》,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档号13-556-4。
    (72)《炮房马天健等为私贩硝磺等情供状》,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档号13-563-2。
    (73)《办理保龙绵松理茂驻广元磺务分局即补州右堂蓝为阆苍南磺商岳钟山以有缺把总朦混充商事致南部县移文》,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档号20-96-1。
    (74)《奏署保宁府事即补保宁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转奉总督鹿为地方文武和衷共济认真查禁私磺以求官磺销路开拓及分缮告示张贴晓谕事札南部县》,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13-42-10。
    (75)《南部县署县为查明本县素不产硝并无硝户等情致四川通省劝业道周申文》,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档号21-106-2。
    (76)《官硝总店何太昌三义硝厂白焕山等为认熬官硝议单》,宣统三年十月初八日,档号22-81-5。
    (77)《南部县正堂伏告示》,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档号22-80-2。
    (78)经咸丰二年(1852)改定的律条规定:“内地民人,窝囤与兴贩硫磺,数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上递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囤积未曾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磺一斤科断,硝磺入官。邻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户知情不首,减本贩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人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者除免罪外,仍向本犯名下,照所获硝磺入官价值,另给追赏。如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不问斤数多寡,发近边充军。其出产硝磺本省,银匠药铺染坊需用硝磺,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将批缴销,违者以私囤论罪。”同治九年,在该条令外,又单独增加了“煎挖”一条。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72《刑部五十·兵律军政》,“私藏应禁军器”条。
    (79)《计开四乡炮房认硝购官硝觔数粘单》,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22-76-7。
    (80)当局在表达改革目的时,一度在“浚利”与“禁私”的话语中有意模糊化处理,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无一不体现出其细大不捐的逐利情态。直至改革后期,仍然在发布官磺加价的谕令。《公牍:督宪批磺务局请再加各局商价详文》,详见《四川官报》第16册(光绪三十一年),“公牍”,第1—2页,《清末官报汇编》第50册,第24892—248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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