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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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ystem Remodeling of Three Rights' Seperation of Contracted Landin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 作者:孙聪聪
  • 英文作者:SUN Congcong;
  • 关键词:承包地“三权分置” ; 集体成员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
  • 英文关键词: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f the Contracted Land;;the Collective Memberships;;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7-11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4010
  • 页数:11
  • CN:04
  • ISSN:42-1086/D
  • 分类号:123-133
摘要
物权编二审稿基本因循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体系构造,存在集体成员权制度虚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身份属性、土地经营权性质不甚明晰等立法缺憾。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重塑,应构建集体成员权制度并充实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并取消其转让限制、开禁抵押,回归土地经营权的租赁债权本质,剥离其难以承载的融资担保制度目标。
        The second revision of the Part of Property Law in the Civil Law Code basically follows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Law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f the contracted land,collective memberships absent,enhances the nature of identity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and makes the nature of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is vague.During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parts in the Civil Law Code,the remodeling of the system of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f the contracted land lay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collective memberships,enriching the profit powers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s,purifying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into property rights without the nature of identity,abolishing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ring or the mortgage,returning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o the creditors' rights,and exfoliating the overloaded aim of providing the financing assurance.
引文
(1)参见耿卓:《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的路径与方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
    (2)参见陈小君:《我国涉农民事权利入民法典物权编之思考》,载《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3)参见陈小君:《我国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抉择》,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13页。
    (5)刘振伟:《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载《农村工作通讯》2019年第1期。
    (6)参见高圣平:《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7)参见宋志红:《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权利体系重构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8)参见方新军:《融贯民法典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
    (9)参见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0)参见陈晓敏:《论大陆法上的集体所有权——以欧洲近代私法学说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11)参见孙宪忠:《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亟待入法》,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5期。
    (12)参见高飞:《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0-211页。
    (13)同前注(5),刘振伟文。
    (14)同前注(5),刘振伟文。
    (15)参见温世扬、梅维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16)参见耿卓:《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载《法学》2016年第1期。
    (17)参见高飞:《寻找迷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表达为线索》,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
    (18)另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于2007年5-8月在全国10个省份进行的田野调查的结果显示,受访农户对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表示不认同的比例高达71.1%。参见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的现实考察——对我国10个省调查的总报告》,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19)参见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0)同前注(3),陈小君文。
    (21)参见冯华、陈仁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专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载《人民日报》2013年12月5日。
    (22)同前注(19),丁文文;参见吴义龙:《“三权分置”论的法律逻辑、政策阐释及制度替代》,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韩松:《论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基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
    (23)同前注(6),高圣平文。
    (24)同前注(6),高圣平文。
    (25)参见陈小君:《“三权分置”与中国农地法制变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26)同前注(9),高飞文。
    (27)[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3页。
    (28)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1页。
    (29)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0页。
    (30)同前注(29),王泽鉴书,第317页。
    (31)同前注(29),王泽鉴书,第14页。
    (32)参见单平基:《“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证成》,载《法学》2018年第10期。
    (33)参见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34)参见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5)物权编二审稿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8条亦对用益物权做相同的规定。
    (36)同前注(11),孙宪忠文。
    (37)参见单平基:《“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载《法学》2016年第9期。
    (38)唐勇:《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39)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4页。
    (40)同前注(33),蔡立东、姜楠文。
    (41)同前注(7),宋志红文。
    (42)参见常鹏翱:《论可登记财产权的多元化》,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
    (43)同前注(42),常鹏翱文。
    (44)参见张鹏:《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45)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8页。
    (46)同前注(45),马俊驹、余延满书,第688页。
    (47)同前注(5),刘振伟文。
    (48)同前注(29),王泽鉴书,第366页。
    (49)参见聂圣、魏文基:《租赁合同的再法典化》,载《学术交流》2018年第5期。
    (50)参见李宇:《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51)参见陈小君、孙聪聪:《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系解读与规范评注》,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52)同前注(39),朱庆育书,第156-160页。
    (53)同前注(7),宋志红文。
    (54)同前注(7),宋志红文。
    (55)参见高圣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下农地权利的市场化路径》,载《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2期;孙聪聪:《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年第2辑。
    (56)同前注(39),朱庆育书,第512-514页。
    (57)参见王振标:《论村内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从一事一议的制度困境谈起》,载《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6期。
    (58)参见徐勇:《农民改变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59)同前注(32),单平基文。
    (60)参见高海:《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同前注(51),陈小君、孙聪聪文。
    (61)同前注(29),王泽鉴书,第277页。
    (62)参见苏永钦:《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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