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度变迁中的“边疆资源”——辽代法制儒家化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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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rontier Resources in the Chang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Further Thinking about Confucia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Liao Dynasty
  • 作者:李文军
  • 英文作者:LI Wen-jun;Research Center for Frontier Law and Politics of China,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
  • 关键词:核心 ; 边缘 ; 互动 ; 二元化 ; 儒家法度
  • 英文关键词:core;;margin;;interaction;;dualism;;Confucian legal system
  • 中文刊名:ZYMD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6;No.24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俗史研究”(项目编号:17XFX016)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YMD201904016
  • 页数:9
  • CN:04
  • ISSN:11-3530/C
  • 分类号:154-162
摘要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非汉民族王朝的"核心""边缘"区域可能与中原王朝不同,故而在其国家制度变迁中,会出现核心区吸收"边疆资源"进行变革的情形。辽代法制变革即大量吸收了来自其南部"边疆"的儒家法度。以核心吸收边疆制度资源的视角观察,辽代法制的变迁并非如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汉化"。其实质更可能是,契丹统治者在保持民族特性的前提下,利用儒家法度对核心区域进行部分制度整合,借此实现对草原部族的更强控制以维持二元化的君合政体。这一目的限定了辽代吸收儒家法度的内容及儒家法度对辽代国家制度产生影响的程度。
        In the Chinese history,the core area and marginal area of some non-Han dynasties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Central Plains dynasties. Therefore,in their change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the core area would absorb frontier resources. The legal reform of the Liao Dynasty absorbed massively Confucian laws from its southern border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e area ' s absorption of border institutional resources,the change of legal system of the Liao Dynasty is not Sinicization believed by many scholars. It is probably that Khitan rulers,using Confucian legal system,made some 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of the core area under the premise of maintaining ethnic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realize a stronger control over grassland tribes and maintain dualistic monarchy. This goal limited the absorption of Confucian legal system in the Liao Dynasty and the influence of Confucian legal system on the national institution of the Liao Dynast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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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是“法制”,但考虑到今天所谓法制,涵盖了古代“礼、理、法、制”四字的外延,因此行文中并未对“国家制度”“法制”“法律”等词汇做严格区分使用。
    (2)参见方铁:《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相关内容。方铁教授的论点本是针对西南边疆而言,但如果将其推广至全部边疆区域,也应无大谬。
    (3)所谓“汉化”,过去似乎内涵已经约定俗成,大致指非汉民族与汉文化交往后最终同化于汉文化的事实与趋势。近年来,随着“新清史”研究引起的争论,“汉化”的内涵似乎又不像过去那么确定。笔者在本文中所使用的“汉化说”概念,是将“汉化”界定为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即认为与汉族有交往的各非汉民族政权,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被汉文化同化,这是他们自己不能抗拒的;并由此出发,忽视非汉民族本身文化和其他文化在其国家政权建构中的地位。“新清史”研究所引起的批判与“捍卫汉化”的论说,参见刘凤云等编:《清朝的国家认同:“新清史”研究与争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如陈述:《契丹政治史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武玉环:《辽制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锡厚:《辽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等。
    (2)鲁西奇:《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吕思勉先生也认为,组成契丹帝国的(草原)部族、(北方)属国、(幽云)州县三个部分中,“属国仅有事时量借兵粮,州县亦仅有益于财赋,只有部族是契丹立国的根本”。参见吕思勉:《中国政治史》,新世界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页。
    (3)参见脱脱:《辽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8页。此类证据还包括有辽一代禁止契丹人应科举,辽道宗以“旧制不可遽改”为由否决契丹诸部广立(汉式)姓氏的建议等等。参见脱脱:《辽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86、1487页。
    (1)唐代中前期,幽州地区已有一定程度的“契丹化”。中唐以后,“河朔三镇,朝命不行,已同化外羁縻”。参见[清]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97页。从更长远的根源看,远在匈奴出现以前,在较长的历史时段内,今河北、山西北部的戎狄形成了自己既有别于中原、也不同于匈奴等草原民族的经济类型和社会文化,这可以视为幽云地区有别于中原腹地的文化渊源。参见唐晓峰:《中国古代北方:三元人文地理结构》,载唐晓峰:《阅读与感知:人文地理笔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44-145页。
    (1)参见[美]托马斯·巴菲尔德:《危险的边疆:游牧帝国与中国》,袁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第224页。麦克尼尔对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研究也指出了类似困境。他认为,在奥斯曼帝国,中心只有依靠掠夺边缘社会才能长时间维持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军事权力。这样征集的战利品可以为自身的行动提供费用,而不必压迫自己中心省份的农民。因此帝国就需要不断地征服。但实际的问题是,征服和边疆扩张都不可能是无限的。扩张一旦停止,政治体制就开始瓦解,社会结构也开始变化。贵族精英中渴望世袭继承以使得财富永久保持的动力越来越强烈。地方势力出现了,政治体制不再那么集中了。掠夺减少后,帝国的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因此其中心区域农民的负担加重了。Mc Neill,W. H Europe's Steppe Frontier,Chicago,1964.转引自[英]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页。
    (1)类似的行为逻辑对于中原王朝同样适用。王明珂从华夏的角度,阐述了“敌对的他者”对于凝聚华夏认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参见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43页。
    (2)无论是辽还是后来的金、元、清,都存在类似的情况,即传统的主奴关系与后来官僚体制下的权属关系纠缠不清。参见葛兆光等著:《殊方未远:古代中国的疆域、民族与认同》,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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