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核心要素。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是"权利用益物权"也不是"债权",而应该是"以农地为客体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对土地经营权的准确定性,不仅符合"三权分置"政策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引文
[1]丁文:《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2]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3]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4]李伟伟:《“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权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5期。
[5]吴义龙:《“三权分置”论的法律逻辑、政策阐释及制度替代》,《法学家》2016年第4期。
[6]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68-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