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引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逐步构建起交流、兼职、在编形式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开创性地探索建立了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实际运行检验,技术调查官制度应以聘任制公务员的专职形式为发展方向,并置于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内,在明确技术调查意见不予公开的前提下贯彻技术事实庭审查明的实质化原则,实现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的高质、高效解决。
引文
[1]日本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创设于1949年,至今已有70年历史,所形成的技术调查官和专门委员会制度就像“车子的两个轮子一样支持裁判官”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案件纠纷,已经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专门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参见李菊丹:“中日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8期。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有技术调查官80人以上,其中交流5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每年的交流、兼职技术调查官均在10人以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现有在编技术调查官6人。2018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有537件、131件、490件案件使用了技术调查官。数据来源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数据。
[3]截止2019年5月20日,已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及20个中心城市的知识产权法庭,对技术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4]分别为电子信息类39件,机械类40件,计算机软件类29件,医药化工类13件,综合类8件。
[5]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提及了“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
[6]姚志坚、柯胥宁:“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3期。
[7]数据统计自2015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至2019年4月1日。
[8]上述内容在《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涉及。
[9]即从法律上而言,权利要求是按法律规范编写的、划定法律保护范围的文字;从技术上而言,权利要求是概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实质内容的文字。
[10]有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对判断一项法律事实已作出规定,对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已进行了解析,则这一事项便不是事实问题,而属法律问题。孙海龙、姚建军:“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为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1期,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