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人大代表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既不可以针对纯粹身份意义上的人大代表行使监察权,也不可以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一机关进行监察,只能针对其中的工作人员行使监察权。不过,对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兼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察权是极为必要的,只是在监察过程中应当履行申请许可的程序。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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