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越轨犯罪包括贪利型、渎职型和侵权型的职务犯罪,从类型的划分特征分析,这几种类型犯罪同性体现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由于越轨动机产生的心理动力来源及其运行规律的不同,对于欲望驱动型的职务越轨犯罪,可通过弱化人的低层次欲望来预防其实施;对于简单重复型的职务越轨犯罪,由于越轨行为已经发展为工作习惯,必须通过强行控制方可有效制止犯罪的习惯。
引文
[1][4][6]林秉贤:《社会心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355、356、360-361页。
[2]杨杰、凌文辁、方俐洛:《工作场所中越轨行为的定义、特性与分类体系解析》,《心理科学进展》2004年第3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616页。
[5]切萨雷·龙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2-13页。
[7]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95、64页。
[8]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
[9]威廉·麦独孤:《社会心理学导论》,俞国良、雷雳、张登印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52页。
[10]韩锐、李景平:《薪酬公平感、人格特质对公务员越轨行为的影响》,《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年第12期。
[11]章安邦:《“法律、理性与情感”的哲学对照---第27届IVR世界大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12]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