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阶段性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学理论中没有提及,在德国行政法理论中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以某行政行为所处的阶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本文试从实务判例入手,解析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引文
(1)袁连勇,胡鑫.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EB/OL].http://tj2zy.chinacourt.org/artic le/detail/2013/12/id/1982946.shtml.
(2)江利红.日本行政过程论的主要观点探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