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繁简分流的法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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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Theoretical Demonstration of the Division between Complex Cases and Simple Cases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Judicial Reform
  • 作者:邵新
  • 英文作者:Shao Xin;
  • 关键词:司法改革 ; 繁简分流 ; 理念价值 ; 工具价值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reform;;complicate-simple division;;conceptual value;;instrumental value
  • 中文刊名:FZXY
  • 英文刊名:Law and Modernization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8-15
  • 出版单位:法治现代化研究
  • 年:2018
  • 期:v.2;No.10
  • 语种:中文;
  • 页:FZXY201804010
  • 页数:21
  • CN:04
  • ISSN:32-1869/D
  • 分类号:119-139
摘要
人民法院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法发[2016]21号)文件提出了系列繁简分流举措来加以应对。此文从繁简分流的理念价值论、工具价值论和路径对策论三个方面进行法理论证,意图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践深化和立法固化提供建言。
        In this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the contradiction caused by the limited judicial personnel and the increase in lawsuits has caused many new challenges. 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 the people's courts have taken the measure to divide the complicated cases from the simple ones according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opinions(SPC's Release no. 21, 2016). In this paper, we investigat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mplicated cases and the simple cases from three aspects, i.e. the concept, instrument and approach involved in such a complicate-simple division. This investigation is intended to offer some suggestions for deepening the practice of reforming the mechanism for such a division and for the legislative consolidation of the fruits produced by this reform.
引文
(1)参见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参见肖雯雯:《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研究》,载“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506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17日。
    (3)参见张瑜:《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之浅见》,载“衡水法院网”,http://hszy.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40,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17日。
    (4)参见庞闻淙、何建:《中级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实践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0期。
    (5)参见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12页。
    (6)此处“(司法)公正优先”是针对“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而言的,不同于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感优先性”这一核心问题,后者是针对“正当(justice)与好(right)”的关系来论的。参见周保森:《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08-310页。
    (7)“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8)现代世界的“正义”基本上甚少涉及个人,并且它在根本意义上与规则(rule)或原则(principle)而不是与德性(virtue)联系在一起。参见吴彦:《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121页。
    (9)参见[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1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11)参见[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12)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13)参见[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4)参见俞可平:《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36/310359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17日。
    (15)《如何理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载“人民网”,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 nfo.asp?NewsI D=116537,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日。
    (16)参见祝建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载“东方法眼”,http://www.dffyw.com/sifashijian/sw/200611/2006110918580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17日。
    (1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18)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19)需指出的是,效率作为诉讼的价值目标,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地位(相较于公正而言)及实现路径均存在差别。例如,刑事诉讼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公正相较于效率而言始终处于优先的地位;行政诉讼目的主要在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公正相较于效率而言也处于相对优先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定分止争,效率间或处于重点考虑的侧面。
    (20)参见李少平:《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
    (21)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2)参见前引(4),庞闻淙、何建文。
    (23)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以较快的速度,以较省的资源投入有质效地解决更多的纠纷。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符合诉讼效率的标准,主要从诉讼成本的节约和诉讼程序的加快两方面来加以判断。
    (24)参见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5页。
    (25)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的一篇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1972年,波斯纳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正式奠定了法律经济学这一学科。
    (26)法律经济学提出的程序效率理论经历了一个过程:从最初的波斯纳经济成本理论到德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再发展到贝勒斯的综合性效率理论。
    (27)我国学者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无论是在诉讼程序的价值评价方面,还是对法律的哲学、政治、伦理评价,主要是围绕正义来展开的。参见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28)参见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8-589页。
    (29)“集约化”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主要通过改进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合理使用生产要素,以实现经济增长的连续不断的社会再生产过程。
    (30)参见靳学军:《以集约化工作思路应对“案多人少”挑战》,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7日。
    (31)《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对“智慧法院”作了如下界定: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32)参见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
    (33)大部分学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内在的含有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的成分。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是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34)在美国司法判例中,正当程序的判断方法具体有历史判断方法、利益均衡方法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方法。其中,第三种方法主张,政府行为不得无视个人尊严和价值,对于一些核心的价值,如自治、平等、个人隐私等必须予以尊重,这要求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是,根据个案需要,对程序保障可以进行取舍,但是作为最低限度的公正因素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均衡掉的。
    (35)对于洛克主义者来讲,对于法律的承认(同意)与法律本身(内容)的合理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所关乎的是正当性问题(legitimacy),后者所关注的是证成性问题(justification)。参见前引(8,吴彦书,第161页。
    (36)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于2015年12月2日在北京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专家论证会上指出,此格局呈现出“繁者不繁”和“简者不简”的特点。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6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8月,“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38)参见熊秋红:《废止劳教之后的法律制度建设》,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39)参见前引(21),魏晓娜文。
    (40)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例如,英国原则上以案件诉请标的额为标准,分为小额诉讼程序、“快速通道”(Fast Track)程序以及“复合通道”(Multi Track)程序三种类型。参见陈杭平:《新时期下“繁简分流”的分析与展望》,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10期。
    (41)从繁简分流的角度而言,主要涉及独任庭和合议庭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之间的组合问题,此处不论及审判委员会。
    (42)组织学视角的一个优势就是以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的方法来研究组织现象,即通过组织分析来认识和解释组织的特有行为方式和互动模式,解读其组织现象的内在机制和过程。参见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42-43页。
    (43)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41页。
    (44)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两个层次上提出有关官僚组织的理论:其一是在组织学意义上,将官僚制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形态,重点讨论官僚组织等级有序、规章制度为本、即事主义等鲜明特点,以及组织成员即官员的教育、专业化训练、在组织中的职业生涯,以及由此产生的循规行为和文牍主义现象;其二是在历史比较分析层次上,将官僚制作为一种特定的国家支配形式与历史上的其他支配形式(家长制、卡里斯玛制)加以比较,用以阐述不同社会的组织方式、谁内部的权威关系及其合法性基础。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56页。
    (45)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21页。
    (46)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27页。
    (47)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15页。
    (48)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43页。
    (49)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督促程序”(第十七章)和“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的适用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50)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的)的审判组织作出明确的规定。
    (51)现行《行政诉讼法》未对“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52)参见前引(1),傅郁林文。
    (53)参见前引(8),吴彦书,第166页。
    (54)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法院受困于普通程序必须采用合议庭的规定,不得不采取相应的策略:一是立案环节先将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立为适用简易审,再视情形转为普通审;二是更多地采用混合合议庭,让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的“替代工”,进而导致“驻院陪审员”、名为合议实为承办法官“独断”、承办法官借“集体名义”推卸责任等现象发生。
    (55)参见前引(1),傅郁林文。
    (56)参见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代序第3页。
    (57)近20年来刑事案件结构的变化,自然需要刑事应对程序的相应调整。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的发案数下降,收案增量基本是轻罪案件,其在发案数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1995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重刑犯占63.19%,到2013年只占约11%。参见前引(21,魏晓娜文。
    (58)1995年,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总人数为280 512,法官人数为168 571;2013年,总人数为33万,法官人数为19.6万;2014年,总人数为36万,法官人数为19.88万。参见前引(21,魏晓娜文。
    (59)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 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2017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新闻发布会)。
    (60)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举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新闻发布会。
    (61)诉讼权利被法国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称之为“基本自由的表现”,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12页。同时,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项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3条均确认任何人都享有“诉诸法院的权利”。
    (62)参见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载《求是》2014年第1期。
    (63)参见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
    (64)参见胡洪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回眸与前瞻》,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6期。
    (65)参见王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及其哲学思考》,载《理论观察》2016年第7期。
    (66)参见前引(65),王剑文。
    (67)参见戴长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初探》,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期。
    (68)参见竹立家:《国家治理体系重构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69)参见辛向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个基本问题》,载《理论探讨》2014年第2期。
    (70)参见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71)参见徐湘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中国国情国力》2014年第4期。
    (72)参见俞可平:《国家治理体系的内涵本质》,载《理论导报》2014年第4期。
    (73)参见前引(65),王剑文。
    (74)参见郑言、李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75)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9页。
    (76)参见前引(42),周雪光书,第9页。
    (77)据调研了解,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过程中,在将案件分为简单、普通和复杂三类的基础上,分别再造管理流程、配置人员、审判监督模式/方法,改变了法院先前的管理模式。
    (78)参见俞可平主编:《中国治理变迁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98页。
    (79)参见程春明:《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页以下;刘树德:《司法改革:小问题与大方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以下。
    (80)参见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81)《意见》的“约定送达地址制度”(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原告合理律师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制度”(即“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就是具有较大创新性的制度。
    (82)有学者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实现提出如下建议: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简化普通程序;完善诉的合并制度;建立集中审理制度;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规范诉讼周期;建立强制答辩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费用。参见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4-6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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