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现实局限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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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imitations of local Lifelong Education Promotion Ordinance and suggestions on its legislation
  • 作者:张璇
  • 英文作者:Xuan Zhang;
  • 关键词:终身学习 ; 地方立法 ; 立法局限 ; 教育法律体系 ; 框架设计 ; 横向结构 ; 对策建议
  • 英文关键词:lifelong learning;;local legislation;;legislation limitation;;educational law system;;framework design;;solution
  • 中文刊名:DDJY
  • 英文刊名:Distance Education in China
  • 机构:江苏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公共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6-11 16:22
  • 出版单位:中国远程教育
  • 年:2018
  • 期:No.521
  • 基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推进江苏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5ZDIXM025)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DDJY201806007
  • 页数:10
  • CN:06
  • ISSN:11-4089/G4
  • 分类号:52-59+69+82
摘要
终身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因为立法的迟滞始终被关注。国家层面制度设计的模糊,导致地方所开展的立法探索因为严重窄化终身教育概念与适用范围而难以产生可实际评价的效果。然而,通过立法来指引、评价和保障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不仅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共识,更具有现实的长远意义。因此,地方应当调整立法思路,立足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教育事业发展新时代观为指导,在教育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下重新定位立法路径,对应上位法的设计思路,突破原有《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现实局限,开展地方《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的创新实践。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have been concerned about how to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of lifelong education legally because legislation has lagged behind in this regard. Barriers to legislation exist both at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s. It is a consensus and also of long-term relevance to introduce legislation to guide, evaluate and safegu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ifelong education system and learning society. Therefore, local legislative bodies should re-define their legislation approach by following the guidelines fo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ipulated in the 19 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report and encouraging innovations in practic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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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详见福建、上海、山西太原、河北、浙江宁波人大或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详见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03-10-14/21231921305.shtml)2003年10月14日公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0年7月29日公开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
    (1)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出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2011)》规定,正规教育是指通过公共组织和公认的私人团体进行的有制度、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他们的总和构成一个国家的正规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特殊需要教育和部分成人教育通常被认为是正规教育系统的一部分。非正规教育是指通过教育提供者进行的有制度、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是在一个人学习的过程中对正规教育的追加、替代和/或补充。非正规教育可以包括有助于成人和青年扫盲课程、失学儿童的教育,以及有关生活技能、工作技能和社会或文化发展的课程。非正式学习是指有目的或有意的但不是有制度的学习形式,包括在家庭、工作场所、社区中心和日常生活中基于自我督导、家庭督导和社会督导的学习活动。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3号)”中明确“原则上要按50 %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教育部办公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6]1号)”也同样明确“按照普职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1)我国现行《教育法》的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还有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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