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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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Influences of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 作者:秦进才
  • 英文作者:QIN Jincai;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董仲舒 ; 限田思想 ; 影响
  • 英文关键词:Dong Zhongshu;;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influences
  • 中文刊名:HSS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gshui University
  • 机构: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01
  • 出版单位:衡水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21;No.104
  • 语种:中文;
  • 页:HSSZ201902012
  • 页数:19
  • CN:02
  • ISSN:13-1367/Z
  • 分类号:66-84
摘要
董仲舒限田思想,在汉武帝时代虽未曾发挥作用,但直接影响了汉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王莽改制时的王田制,转化成为政策法令。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土地兼并现象仍然存在,董仲舒限田思想,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活力,影响了北魏、北齐、隋唐的均田制,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以来,地主经济实力壮大,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赋税征收形式改变,董仲舒限田思想影响了一些学者、官员,继续发展限田思想,不断提出限田方案等,反映了土地兼并的社会存在,体现着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
        Although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did not play any role at the period of Emperor Wudi of the Han Dynasty, it directly influenc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tion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and the number of slaves at that period, and the Wang Tian System at the period when Wang Mang reformed the system into policies and ordinances. Although it ended up with failure, the phenomenon of land annexation still existed, and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was still full of vigor and vitality, which influenced the equal land system at the periods of Beiwei, Beiqi and Suitang, and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Since Song Dynasty, with the landlords' economic strength growing, the phenomenon of land annexation was serious and the forms of tax collection changed. Some scholars and officials who were influenced by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developed this idea and continuously put forward the plan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which reflected the social existence of land annexation and the influences of Dong Zhongshu's idea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private land.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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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班固撰《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颜师古注曰:“《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刺史六条问事,第一条即是针对强宗豪右田宅踰制等问题。
    (2)《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田宅逾制。”(第742页)对于“田宅逾制”,有些学者认为是观念性词语,而非实指或特指,也有人认为是实指,有具体内容。袁延胜《三杨庄聚落遗址与汉代户籍问题》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700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000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中原文物》2012年第3期)(汉)荀悦撰《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载:“占田逾侈。”(《两汉纪》,中华书局2002年版,上册第114页)由上述可见,“田宅逾制”“占田逾侈”是西汉的老问题,政府监察当非从汉武帝时代开始。
    (3)《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载:汉武帝时代,内外兴作,需要“其费以亿计,不可胜数。于是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因此要“摧浮淫并兼之徒”(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712页),以解决急切的财政问题。
    (4)《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730页)。从现象上说,似乎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实际上,富商大贾的财富,最终来源于平民百姓。汉武帝的兴利之臣没有直接向农民横征暴敛,而是对富商大贾强取豪夺,是把一部分富商大贾的财产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
    (5)如《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载:建元三年(前138年),汉武帝令太中大夫吾丘寿王计划筹建上林苑事,常侍郎东方朔激烈反对,言之有理,并上“奏《泰阶》之事,上乃拜朔为太中大夫、给事中,赐黄金百斤。然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第2851页)。此类事情,在《东方朔传》中记载的就不止一件。给谏言者以表彰,升官、赏赐毫不吝惜,但依然按照预定计划办,这就是汉武帝的作风气派。
    (1)《汉纪》卷一三孝武皇帝纪四(《两汉纪》,上册第220页)。史源来自于《汉书》,文字稍有改动,“其言未施行”,是荀悦所做的判断。
    (2)(唐)杜佑撰《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上》亦曰:“‘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竟不能用。”(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页)。(宋)石介著《徂徕先生文集》卷一〇《汉论下》载:“仲舒请限民田而不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5页)(宋)吕祖谦撰《大事记》卷一二亦言:“董仲舒请限民田,不从。”(《吕祖谦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8册第166页)(元)陆文圭撰《墙东类稿》卷四《田制》载:“仲舒、师丹限田之请不行于汉,汉民之不幸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94册第568页)(明)章潢撰《图书编》卷八七《井田限田均田总论》曰:“董仲舒倡限田于元狩,而武帝不果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第631页)(清)张英撰《文端集》卷四四《恒产琐言》亦曰:“若董江都诸人,亦愤贫者无立(椎)﹝锥﹞之地而富者田连阡陌,欲行限民名田之法,立为节制而不果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9册第706页)“不能用”“不用”“不从”“不行于汉”“不果行”等说法,固然都是后人所言,是对荀悦说法的认同,也是他们的一种看法,虽不能作为证据,但确实找不到汉武帝时代把董仲舒限田思想变成法律政令推行的记载,由此可以证明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
    (1)《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3页)。《群书治要(校订本)》卷四六《中论·制役》载:“昔孝哀皇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议令畜田宅奴婢者有限,时丁、傅用事,董贤贵宠,皆不乐之,事遂废覆。”(团结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1页)与《汉书·食货志上》所言,可以互证。
    (1)《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载:“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公田口井”,颜师古注曰:“计口而为井田。”(第4111-4112页)。又曰:“大麓者,谓为大司马、宰衡时。”(第4109页)时在元始四年(4年)。“反虏逆贼”,当指居摄元年(6年)四月,起兵攻宛的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人,居摄二年九月,起兵反王莽的东郡太守翟义、严乡侯刘信等人。由此可见,王莽在执掌汉朝大权之时,曾经用三四年的时间进行过“公田口井”的实验。“公田口井”,顾名思义,当是在国家公田上,试行计口授田,称为公田口井。在局部做到并不难,并不等于将此局部经验推行到全国就一定能够成功。
    (2)《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11页)。参见《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4页)。两者有重叠部分,也有可以相互补充的部分。
    (3)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1页)。从《诗经·小雅·北山》看,似乎应当作“普天莫匪新土,索[率]土之宾[莫]匪新臣”,脱漏了一个“莫”字。
    (1)对于间田的解释,各家并不一致。罗振玉、王国维曰:“间田者,《莽传》称‘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乃用《王制》语,凡郡县未封之地皆间田也。”(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19页)葛承雍认为,间田就是诸侯多余或被没收的土地,准备分给农民的那一部分,倘王田未经区分,则不能有间田之建置,“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故知王莽改制是在全国范围实行了(《王莽的悲剧》,《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陈绍棣认为,间田是间隔、区分王田规划标志,标志了“王田”的推行(《王莽改制若干问题商榷》,《晋阳学刊》1985年第5期)。薛英群著《居延汉简通论》认为:“‘间田’,是新莽改制后使用的专门名词,意即各诸侯封土之间的土地,源于《礼记·王制》,指未封之地。《汉书·王莽传》云:‘诸侯国间田为黜陟增减。’意思是对有功劳的诸侯增封土地,或对有罪的减其土地,均以间田增减。西北边郡地区的所谓‘间田’,非指封土之外之土地,实指各屯田区,包括大司农直属辟田以外之土地,也就是郡、县行政系统管辖之土地。”(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338页)王彦辉《“间田”非“王田”辨》认为:“汉简及汉印中‘间田’二字,不能证明‘王田’制的推行。”(《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上述五种间田解释中,按陈绍棣、葛承雍、薛英群说,可知王莽时代的间田,是国有土地,与王莽改制有关系。
    (2)清华大学汉镜文化研究课题组著《汉镜文化研究》下册《图录部分·居摄新莽刘氏去王氏持铭瑞兽博局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0、311页)。内圈还有“长宜子孙”四字。
    (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29-4130页)。《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载:“后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第1144页)两者虽然记载详略稍有不同,史源当是相同的,可以互相证明。
    (4)《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第4179页)。《后汉纪》卷一光武皇帝纪载:“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筦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两汉纪》,下册第4-5页)这两条也可以互证。
    (1)(汉)荀悦撰,(明)黄省曾注,孙启治校补《申鉴注校补·时事》(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8页)。《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载荀悦论:“《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两汉纪》,上册第114页)两者大同小异,可以互补。
    (2)《汉纪》卷八孝文皇帝纪下荀悦论(《两汉纪》,上册第114-115页)。《申鉴注校补·时事》作:“耕而勿有,以俟制度可也。”黄注曰:“耕而勿有,不得卖买由己。以俟制度,不得踰限也。”(第78-80页)两书可以互相补充,其土地不得买卖的意思就表达得更清楚。
    (1)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中根据吐鲁番文书资料,指出:“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并不触动旧有的土地占有关系,即或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也不曾触动。”(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这样,在当时减少了推行均田制的阻力,在现代使人们进一步搞清了唐代均田制的特性与细节。
    (1)刘俊文撰《唐律疏义笺解》卷一三《占田过限》载:“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67页)
    (2)《唐律疏义笺解》卷一二《卖口分田》载:“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第963页)
    (1)《宋史》卷一五《神宗纪》载:熙宁三年“三月丙申,孙觉、吕公著、张戬、程颢、李常上疏极言新法,不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75页)。四月“壬午,右正言李常贬通判滑州,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贬知公安县,王子韶贬知上元县”(第276页)。《宋史》卷一七六《食货上四》载:“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戬、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黜。”(第4285页)由此可知,张戬、程颢等是以争论青苗法而遭罢黜的。
    (2)(宋)杨简撰《慈湖遗书》卷一六《论治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6册第864页)。
    (1)《宋史》卷四一七《谢方叔传》载:“请行限田,请录朱熹门人胡安定、吕焘、葵模,诏皆从之。”(第12511页)此条记载,可与上述谢方叔言论相互证明。
    (2)《嘉祐集笺注》卷五《田制》载:“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为变也。”(第137页)
    (3)《朱子语类》卷九八《张子之书一》载:“那限田只是个戏论,不可行。林勋作《本政书》,一生留意此事,后守广郡,亦画得数井。然广中无人烟,可以如此。”(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31页)可见在地广人稀之处,如果掌权者特有兴趣,也可以推广试验限田井田,在全国则很难实行了。
    (1)(元)赵天麟撰《太平金镜策》卷四《树八事以丰天下之食货·限田产》(《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册第214页)。又见明代杨士奇等撰《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二《田制》赵天麟上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6册第206-207页),还见于陈得芝辑点的《元代奏议集录上》赵天麟《树八事以丰天下之食货·限田产》(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292页)。三书文字基本相同,也有差异,本文以《太平金镜策》为主。
    (2)郑介夫的《论抑强状》,见于(明)杨士奇等撰《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八《治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4 册第888-890页),亦见于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郑介夫《论抑强状》(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122页),本文以《历代名臣奏议》为主。
    (1)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告农民书》指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至于‘耕地农有’,更须革命的工农等平民得了政权,才能够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册第504页)可见“惟农为有田”与“耕地农有”有联系。
    (2)《清实录·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一雍正二年六月甲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册第347页)。八旗井地坐落位置,参见(清)鄂尔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二二《土田志五·八旗井地》(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页)。
    (3)《清实录·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六乾隆二年二月甲子(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册第664页)。“限田之说,种种扰乱,为害甚大,断不可行”,成为乾隆朝否定臣下上书请求推行限田的惯用语言。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毋庸议事奏折》中言:“臣请一言以决之,限田之说,应无庸议。”(《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否定了盛安的奏请。
    (1)《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载:“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栗矣。”(第2711页)《后汉书》卷三一《羊续列传》载:“后安风贼戴风等作乱,续复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生获渠帅,其余党辈原为平民,赋与佃器,使就农业。”(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0页)《三国志》卷三〇《东夷传·高句丽》载:“无良田,虽力佃作,不足以实口腹。”(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43页)上述的佃字,都可以读作田,并具有田的含义。
    (2)《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63页)。这里限制的是“应复役者”,也就是官僚应当免除劳役的土地数量,而非限制官僚购买土地,限制官僚在一州内购买土地。
    (3)《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69页)。《雪窗集》卷二《董仲舒乞限民名田》认为:“朝廷固尝随官品以定顷亩之限,出于所限者,仍同编户充役。今固未尝过而问之。呜呼!此富者所以日益富,而贫者所以日益贫也。为今之计,莫若申明国朝成法,应有官之家所置田产不许过于所限之数,?者欲足此数固莫能及,贪者既得此数,夫又何求。正不必立为限外充役之说,以纵其兼并之欲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97-98页)品官限田,实际上只是限制官员的免差役田亩数量,而不限制官员的占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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