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犯罪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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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Interpretative Theory of Strafrechtsdogmatik 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Crime of Pickpocket
  • 作者:张苏
  • 英文作者:ZHANG Su;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 关键词:盗窃 ; 构成要件 ; 刑法教义学 ; 客观主义 ; 刑法解释
  • 英文关键词:Theft Crime;;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Strafrechtsdogmatik;;Objectivism;;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9
  • 期:No.173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902003
  • 页数:15
  • CN:02
  • ISSN:11-3212/D
  • 分类号:20-33+196
摘要
扒窃犯罪不是身份犯。公共场所是不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属注意规定。扒窃与普通盗窃是竞合关系而非对立关系,过分强调二者区分会导致法律适用难题。无数额论和统一数额论均与法教义学原理相悖,应通过实质解释解决出入罪问题。扒窃客观价值极其低廉财物的不构成犯罪;扒窃使用者经常使用的物品、确定身份信息的重要凭证,或者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价值或情感意义的物品的,构成犯罪。扒窃对于占有人无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品的,不是犯罪。随身携带的范围包括他人带在身上且明显属于其支配管理下的财物、置于身边附近且处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封闭在特定空间且处于观念支配之下的财物。扒窃对象的大小、体积、外观不是表明违法的要素,不应纳入构成要件的评价范围。
        Crime of pickpocket is not the identity crime. Public place is not the real element and the regulation on theft occurred on public transportation is the attention rule. Pickpocketing and common theft are relation of inclusion rather than antagonistic relations and paying too much attention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will lead to difficul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he cognizance of theft crime without considering the amount and the unified amount is contrary to the criminal doctrinal theory. The convictions and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should be solved by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The behavior of picking the property with extremely low value is not a crime; the pickpocketing of items that are often used by users, the identity information for identifying important credentials, or the articles that have spiritual value or emotional significance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belongs to crime. Pickpocketing the property of no positive value and the property cannot be used directly to others items are not crimes. The range of carry-on belongings include the belongings of others taking them on the body and the belongings under its control obviously, the belongings situated nearby and under realistic control, the property enclosed in a specific space and under the control on ideas. The size, volume and appearance of pickpocketing objects do not indicate the elements of breaking the law, so,they should not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evaluation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引文
1.[日]曾根威彦:《刑法学的基础》,成文堂2001年版。
    2.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3.吴飞飞:《身份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4.[日]日高义博:《违法性的基础理论》,张光云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1)[日]曾根威彦:《刑法学的基础》,成文堂2001年版,第175页。
    (2)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3)法教义学一词是从德文Rechtsdogmatic翻译而来的,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汇是Legal dogmatics或者Doctrine of law。法教义学是以现有法律文本为逻辑起点,经过技术性的推理活动,为找法活动提供方法论,以满足司法裁判需求的学科。
    (4)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第73页、第51页。
    (5)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6)参见杨辉忠:《身份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7)参见吴飞飞:《身份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9-36页。
    (8)[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9)参见黄荣坚:“共犯与身份”,载翁岳生主编《刑事思潮之奔腾(韩忠谟教授纪念论文集)》,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2000年印行,第199页。
    (10)参见阎二鹏:“身份犯概念之反思”,《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4-15页。
    (11)参见日本《刑法》第65条:“(一)对于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加功时,加功者虽无其身份,仍为共犯。(二)因身份而特别处以轻重刑罚时,对于无此身份的人,应科以通常之刑。”一般认为,第1款与定罪身份相联系,第2款与量刑身份相联系。
    (12)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38页。
    (13)参见蔡墩铭:《刑法精义》,台湾东亚法律丛书,1999年版,第114-115页。
    (14)参见杨辉忠:“身份犯类型的学理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3期,第155-157页。
    (15)周振杰:《日本刑法思想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90-91页。
    (1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17)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18)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看来,成立犯罪需同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主张两阶层犯罪论体系者则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构成要件推定违法,因此,构成要件不单独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但在本质上,三阶层与两阶层都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犯罪论体系。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那么,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依然是由不法与有责来决定的。
    (19)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46页。
    (2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21)在构成要件理论中,存在违法类型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的争论。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那么构成要件要素便属于表明违法性的要素,本文持此种观点。按照违法类型说,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能够积极地表明违法性增加的要素。如果根据违法有责类型说,那么,构成要件要素既可能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也可能是表明有责性的要素。相应的,不但积极地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属于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且表明有责任增加的要素也属于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22)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93页。
    (23)同注①,第182页。
    (24)参见注(22),第94页。
    (25)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12条之规定,盗窃未遂的一般不予处罚,但具备“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其他情节严重”三种情形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即使盗窃未遂,但只要被盗财物在数额、属性、情节三方面满足了特定情形,就达到了可罚的违法性程度,因而值得处罚。司法解释的观点支持这样一种结论:在盗窃犯罪中,数额、对象属性、情节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
    (26)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27)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第97页。
    (28)[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29)参见注(27),第99页。
    (30)参见注①,第226页。
    (31)参见赵威:《数额犯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32)参见注(31),第16-26页。
    (33)[日]日高义博:《违法性的基础理论》,张光云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34)参见“两扒手窃得1元各获刑半年”,载《中山日报》2011年12月29日。
    (35)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573号刑事判决书。
    (36)参见“男子在公交车站扒窃5毛被判7个月罚款1000”,载《成都商报》2014年12月02日。
    (37)参见“郑铁法院参加联席会研究扒窃案件司法认定标准”,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4140,2017年11月16日访问。
    (38)同注(33),第11页。
    (39)同注(16),第112页。
    (40)参见林东茂:《刑法纵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2)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第25页。
    (43)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
    (44)参见唐世月:《数额犯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6-91页。
    (45)同注(42),第25页。
    (4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4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48)李洁:“论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78页。
    (49)参见薛瑞麟:“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28页。
    (50)参见王钢:《德国判例刑法(分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156页。
    (51)[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52)实践中已有此类判例,2012年9月4日,重庆市大足区发生“唐某某扒窃案”,被害人赵某某被扒窃物品便包括了老人证(免费乘车证)、医保卡等证件。参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足法刑初字第00307号。
    (53)孙茂利主编:《最新刑法条文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6页。
    (54)同注(42),第21页。
    (55)有论文引用了张明楷教授对“携带凶器抢夺”中“携带”的定义,来对扒窃对象随身携带中的“携带”进行解释,认为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该定义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7页、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96页)。该论文还根据词典对随身的三种解释,综合起来得出了随身携带在刑法上的含义。参见注(27),第99页。
    (56)叶宇涵:“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分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23期,第93页。
    (57)参见车浩:“‘扒窃’入刑:贴身禁忌与行为人刑法”,《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17页。
    (58)[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59)[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穆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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