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有关市政机构规定的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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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Municipal Organs in the Basic Law of Macao
  • 作者:杜磊
  • 英文作者:DU Lei;
  •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 ; 市政机构 ; 市政署 ; “一国两制” ; 地方自治
  • 中文刊名:LLXB
  • 英文刊名:Lingnan Journal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
  • 出版日期:2019-03-12 09:04
  • 出版单位:岭南学刊
  • 年:2019
  • 期:No.279
  • 基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编号:14ZDC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LLXB201902015
  • 页数:9
  • CN:02
  • ISSN:44-1005/C
  • 分类号:93-101
摘要
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问题曾是澳门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澳门已设立市政署作为解决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性质与特点,更好地推动市政署的运作,有必要厘清市政机构的历史发展与理论难点。首先,澳门长期没有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并没有违反澳门基本法,也不会影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其次,澳门原市政机构是建立在葡萄牙宪制基础上,以地方自治为原则的一级地方政权,而"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是"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产物,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授权理论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要求。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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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葡萄牙宪法第202(4)条规定,政府行使的职能包括“指导国家在民政与军事方面的直接行政事务,监督间接行政,指导自治行政。”
    ② 涉及葡萄牙宪法、行政法典、地方自治团体法等法律渊源。
    ③ 例如,《欧洲自治地方宪章》第3条“地方自治的概念”规定,“地方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在其责任下根据相关居民的利益制定规章和管理相当部分公共事务的权利和实际的能力。上款提及的权利由自由、秘密、公平、直接和普遍的选举选出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议会行使,并可设立对其负责的执行机构。这条规定并不影响诉诸公民大会、公决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公民直接参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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