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财税史的概念与史实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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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Probe into the Concepts and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History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in Traditional China
  • 作者:陈明光 ; 何世鼎 ; 毛蕾
  • 英文作者:CHEN Ming-guang;HE Shi-ding;MAO Lei;Department of History,Xiamen University;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Jimei University;
  • 关键词:中国古代 ; 现代财税 ; 农业税 ; 田赋
  • 英文关键词:traditional China;;finance and taxation in contemporary society;;agricultural taxes;;tianfu
  • 中文刊名:XMD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 & Social Sciences)
  • 机构:厦门大学历史系;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8
  • 出版单位: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52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17ZDA175)子项目“从统收统支到财政包干:汉唐间财政体制与地方治理”
  • 语种:中文;
  • 页:XMDS201902014
  • 页数:7
  • CN:02
  • ISSN:35-1019/C
  • 分类号:130-136
摘要
中国古代财政史、古代税收史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其研究方法的特点在于运用现代财政学、税收学的理论和概念,去阐述中国古代的财税史实。由于中国古人用语不纯,在古籍中见到的财政用语、税收用语多有内涵不纯、外延驳杂的情况。因此,应该在判明古人用语所指的具体财政、税收内涵的基础上,借用现代财政学、税收学的有关理论或概念,在二者之间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调整,从而做出既有现代财政学、税收学的学理依据,又比较契合中国古代财税史实的阐述。"农业税"与"田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Research into the history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in traditional China,with its interdisciplinary nature,employs contemporary financial and tax theories or concepts to explain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in traditional China. From the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we always see non-standard statements in historical books. Borrowing modern theories and concepts to define its finance and tax meanings in historical books,we need to carefully balance the past and the present to ensure that the conclusion conforms to not only contemporary theories,but also historical facts. In this article,we choose tianfu( farm taxes) in historical books as a case in point to discuss its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with contemporary vocabulary: agricultural taxes.
引文
(1)1958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缴纳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作为农业税计征税额的依据。”金鑫、许毅主编:《新税务大辞海》,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5年,第164页。
    (1)个别例外如《河南省财政说明书》把“田赋”和“租课”分为两个类别,《陕西省财政说明书》把“田赋”与“屯卫粮租”分开立目。
    (1)《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对此,如淳注曰:“十税其五。”颜师古注曰:“言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
    (1)董仲舒上疏称:“至秦则不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
    (2)《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载,建武二十一年(45)九月戊辰,光武帝因地震下诏:“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唐章怀太子李贤注:“《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逋税,谓欠田租也。”
    (3)《汉书》卷二《惠帝纪》载:“六年冬十月辛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唐人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4)实际征收时有“平赀”和“九品混通”“九品相通”的办法,即参考各户的资产状况确定其实际应纳税额。此当另论。参见陈明光:《试论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文史哲》2007年第2期。收入氏著《寸薪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1-35页。
    (5)史称北魏前期“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以规避纳税的情况。(《魏书》卷五三《李冲传》)隋文帝推行“输籍定样”时,才“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1)《唐六典》卷三〇具体规定了县令的职责为:“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账。”
    [1]参见陈明光、阎坤主编:《中华大典·经济典·财政分典·说明》,成都:巴蜀书社,2017年。
    [2][3][13][14][26]金鑫、许毅主编:《新税务大辞海》,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5年,第341、149、1、16、341页。
    [4]参见金鑫、许毅主编:《新税务大辞海》第五编《税收制度(下)》之四《农业税类》,第341-364页。
    [5]参见《春秋》三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管子·山国轨篇》,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国语·鲁语下》,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等。
    [6]参见《十三经注疏》有关“(鲁)哀公用田赋”的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7]《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8]《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9]转引自陈锋主编:《晚清财政说明书》第1卷《前言》,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
    [10]陈锋主编:《晚清财政说明书》第1卷,第242、254页。
    [11]陈锋主编:《晚清财政说明书》第4卷,第544、44页。
    [15]《晋书》卷四七《傅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16]《晋书》卷一〇九《慕容皝载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17]《资治通鉴》卷二九一《后周纪二》,广顺三年正月记事,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18]《金石续编》卷一〇《后晋户部牒》。转引自陈尚君:《旧五代史新辑全证》卷一二三《周书一四·安审琦传》,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78页。
    [19]《旧五代史》卷一一二《周书三·太祖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
    [20]参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盐铁论·园池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汉书》卷一下《高祖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21]《商君书·弱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
    [22]《汉书》卷四《文帝纪》“二年九月诏”“十三年六月诏”;卷五《景帝纪》“文帝后三年四月诏”。
    [23]参见陈明光:《财政考虑与汉代所谓重农抑商政策》,原载《东南学术》1999年第4期;又见《新华文摘》2000年第1期;陈明光:《汉唐财政史论》,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30-42页。
    [24]《三国志》卷一《魏书一·武帝纪第一》,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25]参见《通典》卷六《食货典·赋税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27]参见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唐代前期国家预算述论》,《财政研究》1989年第4期;《唐代前期预算外收支计划述略》,《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中国财政史上何时建立国家预算》,《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唐代后期地方财政支出包干制与南方经济建设》,《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陈明光等:《试论唐朝的赋役折纳折免与政府购买及地方治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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