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其中第12条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我国尚未确立这一原则,实践中仍然存在古老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的做法。但在12条彰显的精神下,我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与执行仍存在纰漏,仍存在违反法治国家下比例原则的情形。之前引起舆论热议的鸿茅药酒案,当事人因发布《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遭一抓一放,长期不愈的沉疴又一次显露在社会面前。
引文
(1)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运用.法学杂志.2013(10).第 1 页.
(2)1996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7 页.
(4)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版.第 40 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29 页.
(6)如《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7)秦策.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 年 4 月.第 91 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