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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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Powers and Compound Functions of the Discourse Mode about Pettifoggers' Retribution for Evildoing
  • 作者:尤陈俊
  • 英文作者:YOU Chenjun;
  • 关键词:讼师恶报 ; 报应论 ; 话语模式 ; 职业伦理 ; 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论
  • 英文关键词:pettifoggers' retribution for evildoing;;theory of retribution;;discourse mode;;professional ethics;;methodology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research
  • 中文刊名:XSYK
  • 英文刊名:Academic Monthly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0
  • 出版单位:学术月刊
  • 年:2019
  • 期:v.51;No.598
  • 语种:中文;
  • 页:XSYK201903010
  • 页数:14
  • CN:03
  • ISSN:31-1096/C
  • 分类号:97-110
摘要
从宋代开始,"讼师恶报"的话语模式便已成型,并在明清时期被不断复制、扩展和推陈出新。"讼师恶报"的话语模式兼具官方和民间的双重色彩,官方以此来劝诫读书人不要操持讼师营生,希望能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现有讼师队伍的后备补充力量,而社会大众则以此来宣泄对无良讼师唆讼、借讼谋利的反感,并表达对正义的渴望。官方对讼师的打压,造成了讼师作为一个非法的群体无法从其自身内部公开地发展出自我约束的"强"职业伦理,结果造成从外部嵌入的"讼师恶报"话语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对讼师个体及其行业整体之行事下限加以"弱"约束的功能替代品。质言之,若要真正理解"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功能,则必须注意到其分别对于官方、社会大众和讼师自身的上述不同意涵。此外,对"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深入分析,可以为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论的讨论提供某些有益的学术启发。
        The discourse mode that pettifoggers would receive retribution for their evildoing done before had taken initial shape since the Song Dynasty, and was constantly duplicated, expanded and innovated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is discourse mode had the double features of the official and the folk. The official exhorted the scholars not to run the pettifogger's business by making use of this discourse mode,hoping to help reduce the backup strength of the existing pettifogger' s team from the source, while the populace vented their distaste for the pettifoggers who instigated people to sue and sought benefits from the litigation, and expressed their desire for justice in this way. The official's crackdown on the pettifoggers caused the pettifoggers, as an illegal group, lack of opportunities and resources to openly develop their own inner self-disciplined " strong"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us such an external embedded discourse mode served as a functional substitute which imposed a "weak" restriction on the individual pettifogger and the line of business of them as a whole to some extent. To sum up, in order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function of the discourse mode of pettifoggers' retribution for their evildoing,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different implications for the official, the public and the pettifoggers themselves. In addition,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is discourse mode can provide some useful academic inspiration for the discussion of the methodology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research.
引文
(1)参见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范愉译,《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74页;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青木敦:《江西有珥笔之民-宋朝法文化与健讼之风》,柳立言主编:《近世中国之变与不变》,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337-365页。
    (2)参见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炏
    (1)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第4册,黄静嘉编校,卷40,“刑律之十六·诉讼之二·教唆词讼”,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1020页。
    (2)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林乾:《刑部郎中成“讼棍”-嘉、道严惩“讼师”的扩张解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秋季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86-108页;邱澎生:《十八世纪清政府修订〈教唆词讼〉律例下的查拿讼师事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9本第4分(2008);梅利莎·麦柯丽:《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明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8-58页;张小也:《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讼师-以〈樊山批判〉与〈樊山政书〉为中心》,《史林》2006年第3期;潘宇:《清代州县审判中对讼师的禁制及原因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刘昕:《宋代政府对讼师教唆诬告行为的法律规制》,《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3)所谓“制度资源”,“是指现有制度框架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扩充或限制地利用的各类实体性资源,主要包括内部惯例、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而所谓“话语资源”,则是指“那些可被用来借以表达某种评价倾向,并因此能够产生某些外在功能的语言叙述及其结构”。参见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4)郭东旭:《宋代的诉讼之学》,《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陈景良:《讼学与讼师:宋代司法传统的诠释》,《中西法律传统》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08-220页;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第295页;戴建国:《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人-以私名贴书、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14年第2期。
    (5)李昌龄编著:《宋绍定本乐善录》卷1,续古逸丛书之三十六,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0页b-11页a。
    (6)无名氏:《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二,金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3页。其文字与《乐善录》所记大同小异。
    (7)不撰著人:《居家必用事类全集》,癸集,《明代通俗日用类书集刊》第4册,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14页。其文字与《乐善录》所记有些许不同。
    (8)沈节甫编:《由醇录》,袁啸波编:《民间劝善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85-286页。
    (9)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陈智超自选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45-357页。
    (1)参见刘万春:《守官漫录》卷4,明万历刻本,第4页a-5页a。
    (2)参见李昌龄、郑清之等注:《太上感应篇集释》,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403页;林珊妏:《清末圣谕宣讲之案证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15年,第24页。
    (3)参见冯士仁修,徐遵汤、周高起纂:《江阴县志》卷8,明崇祯十三年(1640)刻本,第33页a-33页b。
    (4)王起隆辑著、金丽兼参订:《皇明金刚新异录》,收入《续藏经》第1辑第2编,乙,第22套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第83页b、87页b。
    (5)陈实功:《外科正宗》卷4,明万历刻本,第112页b-113页a。
    (1)黄宅中修,邹汉勋纂:《大定府志》卷52,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刻本,第6页a。
    (2)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卷4,清光绪圣译楼丛书本,第76页a-79页b。
    (3)周尔吉:《历朝折狱纂要》卷6,清光绪十六年(1890)序刊本,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3年,第497-498页。
    (4)所谓“善书”,系劝善书的略称,指那些规劝人们“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通俗读物。善书通常熔三教思想与民间信仰于一炉,自宋代以来便在民间广为流行,明清时期更是趋于鼎盛,参见游子安:《劝化金箴:清代善书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页。另可参见酒井忠夫:《中国善書の研究》,東京:国書刊行会,1999年;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5)周克复纂:《金刚经持验记》下卷,收入《续藏经》第1辑第2编,乙,第22套第2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第134页a。
    (6)汪道鼎著、鹫峰樵者音释:《坐花志果》上卷,“余生消籍”,上海:弘化社,1935年。
    (7)董含:《三冈识略》卷4,“讼师电击”,清光绪间申报馆铅印本。
    (1)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8,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56页;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0,第217页。
    (2)《讼师惨毙》,《申报》1881年10月17日,第1版。
    (3)李申选编:《儒教报应论》,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序言”,第1页。
    (4)慧远:《三报论》,石峻等编:《中国佛教思想资料选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7页。
    (5)杨联陞:《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洪业、杨联陞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70页。另可参见王谋寅:《道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第34页。
    (6)赵建永:《承负说由本土文化发展而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23日。另可参见陈静:《〈太平经〉中的承负报应思想》,《宗教学研究》1986年第2期;陈焜:《试论〈太平经〉中之承负说》,《宗教学研究》2002年第4期;黄景春:《“承负说”源流考-兼谈汉魏时期解除“重复”法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7)袁啸波编:《民间劝善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9、5页。?(1)《讼师盲目》,《新闻报》1893年11月3日,第9版。
    (2)李清:《三垣笔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4页。
    (3)钱泳:《履园丛话》卷17,清道光十八年(1838)述德堂刻本,第17页b。
    (4)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官箴书集成》第8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37页。
    (5)俞蛟:《梦厂杂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6-77页。
    (6)齐学裘:《见闻随笔》卷1,清同治十年(1871)天空海阔之居刻本,第15页b-16页a。
    (7)《讼师惨毙》,《申报》1882年6月15日,第2版。另可参见《讼师果报》,《申报》1874年4月2日,第2版;《小锥子果报》,《申报》1875年2月4日,第4版;《讼棍下场》,《字林沪报》1895年5月24日,第3版。
    (8)傅以礼辑:《庄氏史案本末》卷上,清钞本。
    (9)《鄂闱果报汇录》,《申报》1879年11月16日,第2版。
    (1)俞蛟:《梦厂杂著》,第76页。
    (2)有学者将此归纳为讼师“咎由自取型故事”,参见祁连休:《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卷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165-1170页。
    (3)齐学裘撰:《见闻随笔》卷11,清同治十年(1871)天空海阔之居刻本,第16页b-17页a。
    (4)方元鹍:《凉棚夜话》,陆林主编,陈敏杰、丁晓昌选注:《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151-152页。
    (5)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
    (6)黄正元辑:《感应篇图说》,《藏外道书》第27册,成都:巴蜀书社,1994年,第235-236页。
    (7)《讼师孽报》,《申报》1874年4月25日,第3版。
    (1)《讼师可恶》,《字林沪报》1884年11月16日,第3版。
    (2)杨联陞:《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洪业、杨联陞卷》,第868页。
    (3)参见慧远:《三报论》,石峻等编:《中国佛教思想资料选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7-89页。有学者认为,“慧远的现报论,实际上将现世作业现世获报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陈宁:《慧远〈三报论〉中的“现报论”解析》,《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2期。
    (4)袁采:《袁氏世范》,贺恒祯、杨柳注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3页。
    (5)杨立旭修,白天张纂:《续刻直隶霍州志》卷下,“艺文”,清光绪六年(1880)刻本,第35页a-38页a。
    (6)参见萧登福:《汉魏六朝佛道两教之天堂地狱说》,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第118页。
    (1)参见陈登武:《从唐临〈冥报记〉看唐代地狱审判》,《法制史研究》第6期(2004年);陈登武:《从戴孚〈广异记〉看唐代地狱审判的法制意义》,《法制史研究》第12期(2007);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79-288页。邹文海认为,“所谓冥律,是指地府或阴司采用的法律”,参见邹文海:《冥律看我国的公道观念》,《邹文海先生政治科学文集》,台北:邹文海先生六十华诞授业学生庆祝会,1967年,第96页。该文最早载《东海学报》第5卷第1期(1963)。
    (2)参见太史文:《〈十王经图〉与中国中世纪佛教冥界的形成》,张煜译,张总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64-177页;卢秀满:《地狱“十王信仰”研究-以宋代文言小说为探讨中心》,《应华学报》第8期(2010)。
    (3)参见沈宗宪:《宋代民间的幽冥世间观》,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3年;刘静贞:《宋人的冥报观-洪迈〈夷坚志〉试探》,《食货月刊》第9卷第11期(1980);《宋人想象的冥界-以〈夷坚志〉为中心》,《中正历史学刊》第14期(2011);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陈瑶蒨:《台湾的地狱司法神:清中叶以来十王信仰与玉历宝钞》,台北:兰台出版社,2007年。
    (4)参见陈霞:《道教劝善书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第23-111页;包筠雅:《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杜正贞、张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5)袁啸波编:《民间劝善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9页。
    (6)例如,《鸨妇恶报》,《字林沪报》1886年9月19日,第3版;《蠹役恶报》,《申报》1874年11月19日,第3版;《赌棍惨报》,《新闻报》1897年9月25日,第9版;《拐卖人口报应》,《上海新报》1872年12月30日,第2版;《负恩报应》,《上海新报》1872年9月5日,第2版;《开娼报应》,《上海新报》1870年7月23日,第2版;《恶鸨恶报》,《字林沪报》1890年8月17日,第4版;《打蛇惨报》,《字林沪报》1894年7月15日,第3版;《打胎恶报》,《字林沪报》1884年7月2日,第2版;《虐婢惨报》,《新闻报》1898年2月9日,第2版;《溺女恶报》,《上海新报》1871年6月22日,第2版;《作假恶报》,《上海新报》1871年11月14日,第2版;《杀生惨报》,《新闻报》1899年12月7日,第3版;《负心惨报》,《字林沪报》1897年3月29日,第2版;《渔色惨报》,《字林沪报》1882年9月21日,第2版;《忤逆惨报》,《字林沪报》1897年4月26日,第2版。
    (7)参见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347-361页;吴业国:《唐代江南城隍信仰及其民间司法职能研究》,《求索》2014年第1期。另可参见范依畴:《城隍神“法司”角色及其对世俗法制缺憾的弥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9期。
    (8)《为善阴骘》一书及相关文献,参见李申:《儒教报应论》,第172-300页。
    (9)李昌龄、郑清之等注:《太上感应篇集释》,第238页。
    (1)《感应篇图说》全书的内容,收入《藏外道书》第27册,成都:巴蜀书社,1994年。
    (2)参见仁井田陞:《敦煌発見十王経図巻に見えたる刑法史料》,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東京大学出版會,1980年,第597-614页(此文最初原载1938年京都大学出版的《东方学报》第25卷第3号,第377-392页);陈玉女:《明代堕胎、产亡、溺婴的社会因应-从四幅佛教堕胎产亡水陆画谈起》,《成大历史学报》第31号(2006);张帆:《民间善书〈玉历宝钞〉图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美术学院,2010年;易欣、李鹏:《十王信仰传播中视觉形式对民众心态的积极构建》,《美术观察》2015年第5期;郑梓煜:《酷刑与图画:中西方视觉传统中的肉身苦难》,《美术研究》2017年第2期。关于“威慑艺术”的讨论,参见王铭铭:《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民间文化论坛》第4期。
    (3)欧大年:《宝卷-十六至十七世纪中国宗教经卷导论》,马睿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4)尚丽新:《〈黄氏女宝卷〉中的地狱巡游与民间地狱文化》,《古典文学知识》2013年第6期;张灵、孙逊:《小说“入冥”母题在宝卷中的承续与蜕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郑传寅:《精神的渗透与功能的混融-宗教与戏曲的深层结构》,《中国戏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6)蓝青:《晚明世风变异与屠隆戏曲的宗教教化思想-以〈昙花记〉为中心》,《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李艳:《道教劝善书与明清传奇戏曲》,《天府新论》2013年第4期。
    (7)参见陈登武:《论唐代地狱审判的法制意义-以〈佛说十王经〉为中心》,《法制史研究》第3期(2002);陈登武:《从戴孚〈广异记〉看唐代地狱审判的法制意义》,《法制史研究》第12期(2007);陈登武:《从唐临〈冥报记〉看唐代地狱审判》,《法制史研究》第6期(2004);李凤鸣:《法律投影:明清小说中的阴间司法》,《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4期。
    (8)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1,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刻本,“总论”。
    (9)例如无名氏:《轮回醒世》,程毅中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51-575页;《刑吏善报》,《申报》1873年1月13日,第4版;《蠹役恶报》,《申报》1874年11月19日,第3版。
    (10)例如佚名:《幕窗悔过记》,费寿山:《官幕同舟录》卷上,清同治六年(1867)笠泽三省书屋刊本。
    (11)汪辉祖:《佐治药言》,清同治十年(1871)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官箴书集成》第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313页。
    (12)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卷1,清咸丰二年(1852)刊本,《官箴书集成》第8册,第37页。
    (1)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清华法学》第9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9-165页;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7-249页。另可参见朱声敏:《鬼神笼罩下的“明镜高悬”-鬼神报应与明代司法吏治》,《云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2)例如郭忠:《看不见的正义-幽冥文化中的“法”观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夏清瑕:《另一种秩序:法律文化中的因果报应信仰》,《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李凤鸣:《法律投影:明清小说中的阴间司法》,《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4期;徐忠明:《凡俗与神圣:解读“明镜高悬”的司法意义》,《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马力路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从“阴间审判”在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谈起》,《天府新论》2017年第2期;杨国庆:《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教性特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吕丽、郭庭宇:《报应观对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影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8期。
    (3)邱澎生:《十八世纪清政府修订“教唆词讼”律例下的查拿讼师事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9本第4分(2008),第668页。
    (4)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5)方大湜:《平平言》卷3,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资州官廨刊本,《官箴书集成》第7册,第677页。ゆ
    (1)何耿绳:《学治一得编》,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眉寿堂刊本,《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678页。
    (2)此处所说的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物质资本和象征资本等概念,系采用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又译为布迪厄)的界定,参见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2页。有学者将之概括为“经济资本(财产)、社会资本(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社会头衔)以及文化资本(尤其是教育资历)”,参见朱国华:《权力的文化逻辑:布迪厄的社会学诗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7页。对布尔迪厄理论中的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概念之梳理和解说,参见张小军:《阳村土改的阶级划分和象征资本》,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9-100页。
    (3)庞德(Roscoe Pound)很早就指出,组织、专业知识和为公众服务的精神这三大要素,共同决定着律师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且只有律师行会,而非个体的律师,才能阐明并维系着关于律师与法庭及顾客之关系的伦理行为标准,参见Roscoe Pound,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St.Paul:West Publishing Co.,1953,pp.1-11.
    (4)参见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17页。此外,《清稗类钞》之“狱讼类”在记述讼师伎俩故事(讼师袁宝光事)时,也暗示一些讼师借“作文会”之类的场所作为私下联络之地,参见徐珂编:《清稗类钞》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91-1195页。
    (5)关于明清讼师秘本中的“教诲之辞”的介绍,参见夫马进:《讼师秘本的世界》,李力译,《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4-220页。
    (1)徐忠明:《清代中国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影响-以汪辉祖〈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2)陈利:《知识的力量:清代幕友秘本和公开出版的律学著作对清代司法场域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夫马进:《讼师秘本的世界》,李力译,《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第215页。
    (4)诸馥葆:《解铃人语》,收入虞山襟霞阁主编、衡阳秋痕楼主评论:《刀笔精华》,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第61-62页。
    (1)赵旭东:《“报应”的宇宙观:明清以来诉讼解释模式的再解释》,《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54页;Paul R.Katz,Divine Justice:Relig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London,UK and New York,NY:Routledge,2009;康豹:《精魂拘闭,谁之过乎?-道教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建构初探》,《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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