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居民购房需求的不断增长,交易主体之间矛盾不断,利益纠葛驳杂,其中借名买房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通说认为,目前我国《物权法》采纳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为例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范模式。然而并不能因此简单地将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套用这两种模式加以评判,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结合借名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系统梳理整个物权变动的过程,并在有无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从而最终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引文
[1]孙宪忠,常鹏翱.论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区分[J].法学研究,2001(5)
[2]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德]保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7]成知博.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探析[D].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8
[8]毛如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