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土地分层利用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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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nlightenment and the System about Use of Stratified Urban Land in Foreign Countries
  • 作者:王刚
  • 英文作者:WANG Gang;School of Law,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 关键词:城市土地权利 ; 分层利用 ; 启示
  • 英文关键词:the rights urban land;;stratified use;;enlightenment
  • 中文刊名:CDS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4-05-15
  • 出版单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4
  • 期:v.20;No.108
  • 基金: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海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015)
  • 语种:中文;
  • 页:CDSK201403015
  • 页数:8
  • CN:03
  • ISSN:50-1023/C
  • 分类号:109-116
摘要
城市土地从平面利用至立体利用的发展趋势使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成为必然和可能。而国外城市土地分层利用制度有许多成功经验,均值得研究和借鉴。中国不宜引进大陆法系地上权概念,建设用地分层利用制度应以大陆法系国家严谨的学术概念统摄建设用地分层利用诸形态,借鉴英美法系较为灵活的实务经验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别规定。
        Structure and perfect relevance system become necessary in use of the urban land from flat to solid dimension. Foreign countries have a lo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use of stratified land system, which is worth of studying and reference. China is inadvisable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superficies in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The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use of the forms of layered land in civil law countries, then draw on more flexibl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and regulate distinctively the specific situation.
引文
[1]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陈华彬.民法典与民法物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阿瑟·库恩.英美法原理[M].陈朝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9.
    [5]刘明明.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比较研究及借鉴[J].河北法学,2009(2):169-174.
    [6]胡正方.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6(5):133-136.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28.
    [9]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
    [9]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1.
    [10]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6.
    [11]王卫国,王广华.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①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并无抽象的物权概念,但在法律上也确立了财产支配权的各种具体形态,以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普通法的传统观念中,对物的一切支配性权利都包含在“property”(财产)这一法律概念中,因而,“property”在英美法上主要由合同法、侵权法等调整。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②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bing Co.,1979,p789.转引自彭诚信《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对相邻权的影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③参见陈华彬《民法典与民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刘宇辉《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研究》(《行政与法》2008年第7期);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刘春彦、宋希超《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④关于地上权和区分地上权的详细解说,参见成田束页明《土地制作と法》(株式会社弘文堂平成元年6月30日,第126页以下)。
    ⑤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存的土地使用权是一个融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群,虽在实务中各有所用,但毕竟使其在宏观上难以形成统一协调和科学完整的立体式立法体系,甚至出现内容交叉与空白。进而认为,土地使用权从源起考证并非是一个经法学严格论证的法律概念,且内容庞杂,不利于建立概念清晰的用益物权体系,故建议沿用传统地上权为宜,包括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农用权。参见叶成朋《地上权制度在我国的演进和价值定位》(《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10期);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300页);陈小君《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构建》(《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⑥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关于地上权的内容、法律属性等详见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江流《地上权论纲》(《现代法学》1994年第5期)。
    ⑦也有学者认为,传统地上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指为了在他人土地上保有建筑物等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对他人土地上的空间的利用,也可以包含在地上权之内。但是空间权和地上权存在一定的区别,传统上理解的地上权主要是对地表加以利用的权利,而空间权仅仅是对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利用,不涉及地表的利用。参见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⑧关于建设用地分层利用制度之物权法建构详见王刚《我国建设用地分层利用制度之物权法建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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