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的日益关注,环境法的发展变得尤为迅速。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传统的法律责任体系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环境法的现实需求。本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证环境责任作为三大传统法律责任的补充责任性质。
引文
(1)(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2)刘雪莲.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商业时代,2008(19):53.
(3)韩德培,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377.
(4)韩德培,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367.
(5)韩德培,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367.
(6)韩德培,编.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1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