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收回海关代办航政管理权探论(1909-1931)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A Preliminary Study on Activities of Recovering the Rights of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Which Were Handled by the Customs in Modern China
  • 作者:刘利民
  • 英文作者:Liu Limin;
  • 关键词:近代中国 ; 航政 ; 海关 ; 理船厅
  • 英文关键词:modern China;;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customs;;Harbor Master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24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9
  • 期:No.46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外条约关系通史”(14ZDB045);; 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条约关系趋向平等的改善及挫折”(15ZD48)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905007
  • 页数:12
  • CN:05
  • ISSN:41-1016/K
  • 分类号:57-68
摘要
近代中国,航政管理事务由海关洋人代办。为从海关洋人手中收回航政管理权,交通主管部门作了不懈努力。收回海关理船厅的动议始于清末邮传部,但由于海关反对,此动议无果而终。民初北京政府时期,交通部多次提出收回海关代办航政管理权,但均遇阻。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交通部重提此问题。为厘正行政系统,国民政府召开会议,划分海政、航政范围,为该问题解决提供了依据。1931年航政局的设置,标志着海关代办航政管理权部分成功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航政管理受外人控制的局面,部分实现了自主管理航政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In modern China,the affairs of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were controlled by the customs,which had many drawbacks.In order to withdraw the rights of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customs,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had made unremitting efforts.The post department put forward the motion to take back the management rights of Harbor Master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ut the motion ended in vain because of the objection of the customs.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Beijing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repeatedly proposed to withdraw the rights of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customs,but they all encountered obstacles.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reiterated this issue.In order to correct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eld a conference to divide the scope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navigation,which provided the basis for th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vigation bureau in 1931 marked recovering partially the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customs.To a certain extent,this changed the situation that the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was controlled by the customs foreigners,and partly realized the goal of independent management of the navigation policy,which had positive significance.
引文
(1)文松:《近代中国海关洋员概略:以五任总税务司为主》,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页。
    (2)李起涛:《航政与航业》,《交通建设》第1卷第11期,1943年11月,第24页。
    (1)目前无专题研究,相关研究多附于近代港口史、航运史、交通史等著作中。海关史研究中,陈诗启的《中国近代海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对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收回海关所管船舶注册给照、检查、丈量、长江航路标识等有简单考察。
    (2)《(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8页。
    (3)文松:《近代中国海关洋员概略:以五任总税务司为主》,第27~28页。
    (4)(9)《江汉关拟请修改理船章程事请查核见复咨》(1924年12月8日致税务处,税务处咨12月20日),《外交公报》第44期,1925年2月,“通商”,第10页。
    (5)(6)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南京: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1931年版,第25页。
    (7)蒋祖缘主编:《广东航运史》(近代部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8)有关职员设置情况,参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附录十一“1875-1910年新关人员统计表”,第463~465页。
    (10)王伯群:《四年来之航政》,南京:交通部编印1931年版,第16、17页。
    (1)《遵旨拟议本部官制事宜折》,邮传部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4辑第140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总务”,第51、52页。
    (2)张心澂:《中国现代交通史》,民国丛书第4编第37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3)《应办要政按年筹备折》,邮传部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四),第1270页。
    (4)《宪政编查馆会奏覆核各衙门九年筹备未尽事宜折,附覆核各衙门九年筹备未尽事宜清单》(1909年9月27日),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138页。
    (5)《胪陈本部第二届筹备成绩折》,邮传部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四),第1318页。
    (6)《胪陈第三届宪政筹备成绩折》,邮传部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四),第1353页。
    (1)《本部咨税务大臣,理船厅应归本部直辖一案,希即见覆文》(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交通官报》第21期,1910年,“公牍:咨札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7辑第266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页。
    (2)《本部咨税务大臣,签注行政纲目内载理船厅划归本部管理一节,请查照办理文》(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官报》第29期,1910年,“公牍一,咨札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7辑第268号,第10~11页。
    (3)张杏林:《交通部接管海关代办航政之经过》,《交通杂志》第1卷第1期,1932年10月,第79页。
    (4)《胪陈第五届宪政筹备成绩折》,邮传部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四),第1405页。
    (5)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交通史航政编叙略”,第9页。
    (6)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49页。
    (7)《附交通总长朱启钤呈大总统文》,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18页。
    (8)《附交通部咨税务处文》,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29页。
    (9)《附交通部致国务院函》,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32~33页。
    (10)《附众议院议员徐象先等质问书,质问政府理船厅何以至今尚未归部接管,航政局何以至今尚未兴办由》,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30页。
    (1)(2)(3)《附交通部致国务院函》,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31、32~33、33页。
    (4)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南京:交通部总务司1935年版,第4页。
    (5)《划分海关附属之航务行政专归本部直辖事,节抄迭次驳复税务处原文,咨请核办见复由,附节抄民国六年二月十六日本部附呈国务院海关所管之理船厅应划归本部直辖理由书》(1927年6月17日发,18日收),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4350A。
    (6)张杏林:《交通部接管海关代办航政之经过》,《交通杂志》第1卷第1期,1932年10月,第79~80页。
    (7)高廷梓:《中国航政建设》,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29页。
    (8)张心澂:《中国现代交通史》,第214页。
    (9)《交通研究会业已成立》,天津《益世报》,1926年3月19日,第2张第7版。
    (10)《呈交通部呈送整理内河航业议案请采择施行文,附整理内河航业议案》(1926年10月22日),《交通研究会报告》1926年第1期,第28~30页。
    11《航政司移复本会文,整理内河航业议案所议办法均极扼要由》(1927年1月19日),《交通研究会报告》1927年第2期,附录,第21页。
    12《海关代管之航政应收归部管议案》,《交通研究会报告》1927年第3期,第22~24页。
    (1)(2)(4)《税务处咨第767号,附照录交通部咨》(税务处咨1927年6月3日,交通部咨5月24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4350A。
    (3)(5)(6)《划分海关附属之航务行政专归本部直辖一事,节抄本部迭次驳复税务处原文,咨请核办见复由》(1927年6月17日发,18日到),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4350A。
    (7)《外交部参事办公室签注》(1927年6月30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4350A。
    (8)《收回海关理船厅案说帖》,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4350A。
    (9)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第4编“航政编”,第4页。
    (10)王辅宜:《关于航政权被侵略的片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暨南京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江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27页。
    11《杨树庄请设海政筹备处,同府送中央政治会议讨论》,《申报》,1928年3月5日,第2张第8版。
    (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第二五九号》(1928年6月9日),《国民政府公报》1928年第65期,“令”,第31~32页。
    (2)《海政筹备委员会近讯,拟具组织大纲呈国府鉴核》,《中央日报》,1928年10月12日,第2张第2面。
    (3)《交通部最近之嘉猷,成立海政筹委会进行中德航空业》,天津《益世报》,1928年11月27日,第2张第6版。
    (4)《二中全会之交海两部提案,交部提议统一电航两政职权》,《申报》,1929年6月17日,第2张第7版。
    (5)《二中全会之交海两部提案,海部提议划分海政航政职权》,《申报》,1929年6月17日,第2张第7版。
    (6)《浙江省政府民政厅训令第一六一一五号二中全会决议关于确定行政事项之统属一案转行遵照》(1929年9月5日),《浙江民政月刊》第23期,1929年10月20日,“公牍”,第236页。
    (7)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第5页。
    (1)《确立航政根本方针案,附原提案》,《立法专刊》第2期,1930年1月,“立法原则”,第15~17页。
    (2)《昨日中政会决议案王伯群提议确定航政根本方针朱培德、陈布雷辞职均决议慰留》,天津《益世报》,1929年7月18日,第1张第3版。
    (3)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第6页。
    (4)《咨行王委员伯群提议确定航政根本方针案,并拟具航政移管大纲,经议决照王委员正廷等审查报告通过,除将该第三项交立法院、第四项交外交部查照办理外,特录案并检附航政根本方针,请查照,附航政根本方针》(1929年8月8日发,9日到),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01000006980A。
    (5)《(国民政府训令第749号,令行政院、立法院)政治会议咨送航政根本方针请查照经国务会议决议照办训令遵/查照》(1929年8月17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01000006980A。
    (6)似为“关于民营航业监督事项”,见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第5页。
    (7)《航政海政划分范围》,《申报》,1929年8月25日,第3张第12版。
    (8)《行政院咨请审议交通部组织法修正案由》(1929年9月6日),《立法院公报》第10期,1929年10月,“公牍:咨”,第285~286页。
    (9)《交通部组织法》(1930年2月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交通公报》第117号,1930年2月15日,“法规”,第37、39页。
    (1)《海关兼管航政之移管》,《申报》,1929年8月13日,第2张第7版。
    (2)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页。
    (3)交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年鉴》,第6~8页。
    (4)《交通部为航政局设立处所及管辖范围与行政院来往呈令》(1931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9),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302页。
    (5)《五埠航政局预算通过》,《申报》,1931年4月22日,第2张第6版。
    (6)《本部沪、汉、津、哈航政局本月内均可次第成立,专管航政事务,各项法规亦经分别制定,请依照前咨,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凡海关代管航政,即行分别移归各该航政局继续办理》(1931年6月4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17000001363A。
    (7)《为呈报接管海关移转船舶检查丈量事务日期,并借用洋员二员情形,仰祈鉴核备案事》,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17000001363A。
    (8)《航政总局宣告成立后,收回航权之第一步,理船厅航政部分昨日移交,检验轮船日内即开始实行,东北政务委员会保梁骥为航政局长》,天津《益世报》,1931年9月3日,第2张第6版。
    (9)《最近一年航政之检讨与今后应取之途径》,《交通杂志》第1卷第5期,1933年2月,“社评”,第2页。
    (1)《为会同呈复拟议指挥监督海关代办航政办法祈鉴核由》(1929年10月22日,交通部主稿),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17000001363A。
    (2)《交通部指挥监督海关代管航政暂行章程》,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17000001363A。
    (3)《理船厅及航政局权限》,《申报》,1931年6月17日,第1张第4版。
    (4)王洸:《促进航政之商榷》,《交通公报》第321号,1932年2月6日,“专载”,第19页。
    (5)《1861-1910(清咸丰十一年至宣统二年)全国海关历年各项税收统计总表》,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463~465页。
    (6)《收回长江航权第一声交部争航路标识案》,《申报》,1932年7月15日,第4张第14版。
    (1)《航路标识应收回谈》,《四海半月刊》第3卷第3期,1932年5月1日,“四海消息”,第77页。
    (2)梅乐和:《海关历任总税务司政策之沿革及将来之行政方针》,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921页。
    (3)《民国元年至二十三年海常各关税收总数收支表》,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880、881、883页。
    (4)(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8、100页。
    (6)高廷梓:《一年来之航政》,《交通杂志》第2卷第5期,“一年来之交通专号”,1934年3月,第44页。
    (7)《刘司长会晤美国裴、英国应参事谈话记录(关于检查及丈量外轮事)》(会谈时间1933年5月10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020000039661A。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