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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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第七次修正,股东出资实现了法定到章定的蜕变,股东得以享有相对自由的期限利益,然而现行法却未同步推进对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时,依据现行法律是否可允许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笔者以现行法律为出发点结合学界观点与司法案例,对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法理正当性进行了论述,并在司法路径的选择、适用和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
        
引文
(1)王士鹏.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1894.shtml,2018-12-5.
    (2)岳卫峰.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法律适用,2012(06).
    (3)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4)指直接提起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债权人.
    (5)指有权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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