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医患冲突事件频繁发生,有效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成为法律领域的价值目标。知情同意权与自主决定权,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领域、情境和场合,不能简单等同和替代,两者相伴而生、相辅而存。行为能力与患者的同意能力的判定标准并非相同,应当区分民事范畴的行为能力与人身利益性质的知情同意能力。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畅通对话与有效沟通机制,将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从而形成一种医患利益平衡的格局。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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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见张新华:《医事法学学科体系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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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秀仪:《论病人自主权--“我国”法上“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探讨》,《台大法学论丛》,第三十六卷第二期,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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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arcia Mobilia Boumil.The Law of Medical Liability,West Publishing Co.1995,p.86.
[25]黄丁全:《医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6页。
[26]参见杨立新、刘召成:《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学海》,2010年第5期。
[28](美)文森特·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7页。
[29]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8~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