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之检讨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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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Reflection and Restatement on the Theory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 作者:刘平
  • 英文作者:Liu Ping;
  • 关键词:间接侵权 ; 辅助侵权 ; 替代责任 ; 引诱侵权 ; 共同侵权
  • 英文关键词:indirect infringement;;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vicarious liability;;inducement infringement;;joint infringement
  • 中文刊名:ZSCQ
  • 英文刊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 出版日期:2018-01-25
  • 出版单位:知识产权
  • 年:2018
  • 期:No.203
  • 语种:中文;
  • 页:ZSCQ201801009
  • 页数:14
  • CN:01
  • ISSN:11-2760/N
  • 分类号:69-81+98
摘要
著作权内容的封闭式规定引发侵权规则的革新,以英国、美国、日本判例为基础构建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存在诸多弊端,缺乏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制度之间的沟通与缝合机制,故而不具备在中国生长的制度情景。在我国日趋完善的民事共同侵权制度之下,著作权"间接侵权"并无共存的必要和平台,应当构建著作权共同侵权规则以化解"间接侵权"之困境。著作权共同侵权应采客观化认定标准,帮助型共同侵权和教唆型共同侵权应作适当扩大解释,以涵盖辅助侵权、引诱侵权及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行为,同时应当在著作权侵权责任方式中增加消除危险责任,与诉前保全措施共同用以规制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判断著作权侵害行为应遵循"先单独侵权、后共同侵权"的认定规则。
        The inflexible statutory principle of copyright leads 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ules. But the "indirect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troduced from UK, US and Japan fails to solve such problems, and deviates from the system of joint infringement in our Tort Liability Law. Therefore, its intact transplantation into China is inappropriate.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ivil law, "indirect infringement" in copyright can't and needn't coexist with the theory of joint infringement. It's essential to construct the rules of joint infringement in copyright. The joint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objectification. Preparatory acts of direct infringement can be tackled by the right of claim to eliminate danger and the prelitigation preservation measures. The expansion of the damage consequences, the function of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and inducement infringement can be displaced by the joint infringement. When judging whether an act constitutes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or not, it is suggested to follow the rule of "first separate infringement, then joint infringement".
引文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3) See(UK)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Sec 26.
    (4) See Sony Corp.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464 U.S.417,435(1984).
    (5) See MGM Studios,Inc.v.Grokster,Ltd.545 U.S.913,2005.
    (6) See Shapiro,Bernstein&Co.v.H.L.Green Co.,316 F.2d 304(2d Cir.1963).
    (7)参见李扬:《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任张卫:《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理论的新发展》,载《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卷。
    (8)其中影响较大的为王迁、王凌红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10)王迁著:《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11)该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即第三人利用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2)[日]田村善之著:《著作権の间接侵害》,载《著作権法の新论点》,商事法务2008年版,第266-267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14)陈绍玲:《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第38页。
    (1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1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9192号民事判决书。
    (17)崔国斌:《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8期。
    (18)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19)李逸竹:《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对间接侵权理论之质疑》,载《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卷,第70页。
    (20)参见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21)正如学者所论,传统侵权法中雇主责任就是“间接责任”或“替代责任”的典型形态,但由此并不能推导出雇主实施了“间接侵权”行为。参见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147页。
    (22)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页。
    (23)李扬:《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第65页。
    (24)有学者认为,“基于著作权专有权利的绝对权性质,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只要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主观过错并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而构成‘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都不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是出于适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以及这些行为的可责备性,因此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参见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0页。
    (25)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26)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中的基于其改造中介服务所必需的自动、暂时性复制与传输,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负严格责任。参见刘德良著:《网络时代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
    (27)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Oct.28,1988.
    (28)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42页。
    (29) 17 U.S.C 504(c)(2).
    (30)“若有事实证明被告在侵权之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所及之作品享有版权,则原告不能要求损害赔偿。”See(UK)Copyright Act,Sec 97(1).
    (31)王迁:《提供链接与帮助侵权——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7期,第14页。
    (32)在美国称为“严格责任”。参见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在德国谓之“危险责任”。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7页。
    (33)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34)王迁:《提供链接与帮助侵权——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7期,第14页。
    (35)参见张定军著:《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
    (36)“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义务,每个债务人均对该给付承担完全的义务,而债权人仅有权在总量上得到一次给付。”参见张定军著:《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134页。
    (37)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44页。
    (38) Christine Cappuis,Gilles Petitpierre,Benedict Winiger,Multiple Tortfeasors under Swiss Law,in:W.V.H.Rogers(Ed.),Unification of Tort Law:Multiple Tortfeasor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p.233.引自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66页。
    (39)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第57页。
    (40)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46-47页。
    (41)《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3)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30条。
    (44)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65页。
    (45)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46)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
    (47)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48) See Restatement(Second)of Torts§876.(1965).
    (49) Larenz/Canaris,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and II/2,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ünchen,13 Auflage,1994,S.567.引自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65页。
    (50)参见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页。
    (51)邱聪智著:《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52)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67-70页。
    (5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5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同类判决还有北京网尚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5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56)李芬莲:《著作权法视野下视频聚合行为法律定性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
    (57)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5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5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
    (60)王迁、王凌红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61)王迁、王凌红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62)戴谋富:《即发侵权抑或知识产权请求权之选择——兼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载《科学管理研究》2008年第2期。
    (63)李逸竹:《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对间接侵权理论之质疑》,载《网络法律评论》(第1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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