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应有后果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作者:薛美婷
  • 关键词:鉴定人 ; 出庭作证 ; 公法
  • 中文刊名:FBZX
  •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 机构: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5-07-25
  • 出版单位:法制博览
  • 年:2015
  • 基金: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 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硕士一般项目(项目编号为:CX2015SP43)
  • 语种:中文;
  • 页:FBZX201521022
  • 页数:1
  • CN:21
  • ISSN:14-1188/D
  • 分类号:62
摘要
我国民诉法78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基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行为性质,在民诉中,出庭作证的行为是鉴定人公法上的义务,民事诉讼关于鉴定费用返还的规定与鉴定人的公法义务不符。
        
引文
[1][日]新堂幸司,铃木正裕.注释民事诉讼法[M].日本:有斐阁,1995.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任命出版社,2001.
    [3][德]奥特玛·尧厄尼松.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