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最高检已经发布工作计划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以及相关入职查询制度,但此中如何建立健全的具体程序还亟待讨论。对此可以根据我国已有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试点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已较为完善的做法。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应从信息库发布的承托载体、信息库中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公开的期限三方面来共同发力,以期更好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引文
[1]王金鑫.《域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本土化思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
[2]汉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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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来源于《“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http://www.sohu.com/a/224728229_99996733,2019年2月19日访问.
(2)王金鑫:《域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本土化思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汉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64页。
(4)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