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批示的行为法意蕴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 in Practices Act
  • 作者:王学辉
  • 英文作者:WANG Xue-hui;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行政批示 ; 个案批示 ; 可诉性 ; 行为法意蕴
  • 英文关键词: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Case Instructions;;Litigability;;Conno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Law
  • 中文刊名:XZFX
  • 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15
  • 出版单位:行政法学研究
  • 年:2018
  • 期:No.109
  • 基金:重庆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效果评估研究”(2017ZDYY47)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XZFX201803003
  • 页数:14
  • CN:03
  • ISSN:11-3110/D
  • 分类号:28-41
摘要
行政批示作为中国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特有的行政现象,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与达成行政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长期游离于行政法秩序之外。行政批示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法的意蕴,应属于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尤其是"个案批示"作为一种特殊的批示类型,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以个案批示诉讼救济制度切入建立起规范行政批示的相关制度,迈入中国特色行政法自主性之路。
        As a peculiar administrative phenomenon in the operation of China ' s administrative power,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keeping administration in order and accomplishing administrative tasks, but have long been outsid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rder.Administrative approval behavior has the conno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law and should belong to the research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specially,"case instructions"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he system of case-reporting and litigation remedy will enter in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evant systems for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and will enter the path of autonomy of administrative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引文
(1)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
    (2)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15页。
    (3)McC ubbinsM.D,NollR.G.,WeingastB.R.Weingast Process.1985,p169-176,Politics Policy:Administrative and the Political Control Arrangement.
    (1)[美]马肖:《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百年史(1787-1887)》,宋华琳、张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2)霍蕴夫:《中国古代公文的起源与发展》,载《宁夏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1)胡贲:《‘领导批示’:微妙技巧与传阅逻辑》,载2017年7月1日《南方周末》第8版。
    (2)台湾地区的“函复”更多的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检举人的检举内容做出的回复。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96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62页。
    (4)朱德米、杨四海:《领导批示:个体权力与体制运行》,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1)这种区分是根据机关负责人权力发挥作用的程度划分的,其出发点是为了更清楚地介绍行政批示的不同层次的作用方式,当然在实践中很难进行这种泾渭分明的划分。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董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7-268页。
    (2)公婷,吴木銮:《我国2000-2009年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2800余个报道案例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如山西省晋城市出台的《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此外如山东省泰安市、淄博市,四川省金川县均有类似规定。又如宁波市印发《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从程序上对批示的办理进行了规定。
    (2)舒胜祥:《亵渎宪法事小,无视领导批示事大?》,载2008年9月10日《检察日报》第006版。
    (1)周佑勇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身处特殊职位的个人的行为”。参见周佑勇:《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决书。
    (2)《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83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执法人员需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刘飞、谭达宗:《内部行为的外部化及其判断标准》,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
    (2)据笔者调查,个案批示常存在于三种状态:其一,相关负责人在行政执法个案办理流程中的特定环节以书面形式表明个人意见。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负责人于《立案呈报表》上做出立案审核意见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意见。其二,根据办案人员的请示而做出的书面的批示。该状态下的批示多见于疑难复杂案件中。其三,负责人出于某种考虑(如社会影响),在具体执法个案中主动表明个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8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又明确强调了“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可诉”“过程性行为不可诉”。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该行为“外化”产生了外部效力的话,就具有了可诉性。
    (1)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2)郭殊:《试论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2页。
    (4)终审法院最后仍将案中证监会做出的39号文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做出不可诉的处理。关于案件的详细分析,参见湛中乐、李凤英:《证券监管与司法审查---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案的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5)参见《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号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版,第1页。
    (6)参见《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
    (1)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版,第124-125页。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4732号行政裁定书。
    (1)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19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3)张治宇、王学辉:《官民信任修复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基于心理学视角的考察》,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8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