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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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Political Party,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in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in China
  • 作者:陈海嵩
  • 英文作者:Chen Haisong;
  • 关键词:环境法治 ; 国家治理体系 ;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state governance system;;state oblig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中文刊名:LAWS
  • 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Law
  •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15
  • 出版单位:法学研究
  • 年:2018
  • 期:v.40;No.236
  • 语种:中文;
  • 页:LAWS201803001
  • 页数:18
  • CN:03
  • ISSN:11-1162/D
  • 分类号:5-22
摘要
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但与环境法治实践取得极大进步相对照,环境法治研究则存在"理论虚置""解释乏力"现象。政党、国家、社会是影响中国环境法治的核心要素,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基本架构、塑造了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内核。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当代中国环境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价值诉求,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为核心内容,通过授权和委托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环境政策法律化现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革中所出现的一些矛盾,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实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ince the 18 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ha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However,compared with the great progress in environmental law practice,the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law has been characterized by "theoretical non-performance"and"weak interpretation". The Party,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are the core elements affecting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the Marxist point of view,the "Partystate-society"relationship determines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shapes the theoretical cor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Within this theoretical framework,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which takes the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as its value pursuit and the fulfillment and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 oblig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its core content,can realiz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hrough authorization and entrustment and more reasonable explanations can be given to the phenomen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functioning increasingly like policies and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Chinese realities is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引文
[1]参见汪劲主编:《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页。
    [3]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8页。
    [4]参见别涛:《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5]参见孙佑海:《〈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来龙去脉》,《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第13页以下。
    [6]参见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第57页以下。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99页。
    [8]参见鲁鹏宇:《法政策学初探---以行政法为参照系》,《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1页以下;张红:《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144页。
    [9]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页;[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以下。
    [10]例如,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4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11月3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政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
    [11]参见景跃进等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12]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以下。
    [13]参见前引[11],景跃进等主编书,第3页。
    [14]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国首个环保法庭,开创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多项创新举措,公认为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开端。
    [15]参见郑学林:《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新发展》,《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7日第8版。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17]相关比较分析,参见曹明德:《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侯佳儒:《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交大法学》2015年第4期;陈东:《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以下。
    [18]对外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适用性的分析,参见徐祥民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1期;徐祥民、宋福敏:《建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
    [19]参见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244页以下。
    [20]同上文。
    [21]根据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检法两家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存在明显分歧。参见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249页。
    [22]根据2018年2月“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据该司法解释,审判权、检察权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处于同等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表述则是将原先检察机关所主张“公益诉讼人”身份和法院所主张“原告”身份予以简单叠加,凸显出“解决问题”为主的实用主义思维,但并未在法理上厘清两者的区别。
    [23]根据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和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国务院授权省级和地市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4]参见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889页以下。
    [25]参见许尚豪:《如何保持中立: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职权角色研究》,《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第13页以下。
    [26]参见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49页以下;周继业:《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与实践探索》,《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第61页以下。
    [27]See Rachel E.Stern,The Political Logic of China’s New Environmental Courts,72 China Journal 53-74(July 2014).
    [28]参见王韶兴:《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政治百年探索》,《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第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5页。
    [30]参见前引[28],王韶兴文,第12页以下。
    [31]参见罗文东:《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5页以下。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34]参见张明霞、范鑫涛:《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要义》,《人文杂志》2015年第5期,第24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36]参见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2页以下。
    [37]参见前引[11],景跃进等主编书,第5页;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20页。
    [38]参见胡鞍钢:《从党的十八大到三中全会---中国是如何作出重大改革决策的》,《光明日报》2013年11月5日第1版。
    [39]具体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
    [40]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1]根据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强化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从阶段性的“领导小组”升格为实体性的“委员会”,使其成为中共中央直属的职能部门,强化了党领导全面深化改革的组织机构。
    [42]参见李婷婷:《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论域与展望》,《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6期,第129页以下。
    [43]参见[美]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8页。
    [44]参见何艳玲、汪广龙:《中国转型秩序及其制度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55页。
    [45]参见马长山:《从国家建构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24页以下。
    [46]这一现象突出地反映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之中。详细分析,参见陈海嵩:《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83页以下。
    [47]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4页。
    [48]参见上引郭道晖文,第5页;徐靖:《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91页。
    [49]参见张分田:《论中国古代政治调节理论---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中的核心地位》,《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22页。
    [50]参见田广兰:《公正与关怀---民生制度与实践的伦理原则》,《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3期,第45页以下。
    [51]前引[2],《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第107页。
    [52]参见龚向和:《论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第126页以下。
    [53]参见郑春燕:《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与行政法治的进路》,《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31页以下。
    [54]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修改草案中曾提出“生态平衡”概念,最后审议时改为“生态环境”,主要理由是生态平衡只能消极保护,还要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
    [55]参见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62页以下。
    [56]在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并未进行修改。相关修改包括: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国家根本任务”表述中加入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在宪法正文第89条中加入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整体上看,本次“生态文明入宪”强化了公权力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责任,是对原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条款的深化与拓展。
    [57]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6页。
    [58]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59]参见朱应平:《追求行政权能配置最优化的三十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9页。
    [60]本文并非主张“公民个人不宜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而是基于历史与辩证唯物主义立场,主张应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及法治发展情况,逐步完善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而不能逾越法治发展的整体阶段及特定历史条件。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看,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着人员、资金、能力上的局限和困难,“叫好不叫座”现象较为明显。为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当前的政策方针当更侧重于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全社会认识的提高,在社会条件与制度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再逐步放宽至个人。参见李楯主编:《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88页;叶肖华、刘延炀:《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难题---基于法治浙江的调研》,《环境保护》2018年第2期,第63页。
    [61]参见巩固:《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第121页。
    [62]参见前引[18],徐祥民等文,第154页。
    [63]诉讼实施权、裁判请求权、诉权的区分及其相互关系,参见肖建国、黄忠顺:《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建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第83页以下。
    [64]参见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65]参见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3页以下。
    [66]参见徐全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与制度构建》,《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77页以下。
    [67]参见李惠宗:《宪法要义》,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1页。
    [68]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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