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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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From Other Five Countries
  • 作者:曹鎏
  • 英文作者:CAO Liu;Research Center for Government by Law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域外 ; 行政复议 ; 主渠道 ; 正当程序 ; 公正
  • 英文关键词:Extraterritorial;;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Main Channel;;Due Procedure;;Impartiality
  • 中文刊名:XZFX
  • 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7-09-15
  • 出版单位:行政法学研究
  • 年:2017
  • 期:No.105
  • 语种:中文;
  • 页:XZFX201705002
  • 页数:17
  • CN:05
  • ISSN:11-3110/D
  • 分类号:15-31
摘要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完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走到了一个关键节点。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各具本土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适性规律。通过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有关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存在以下共通性规律:行政复议以公民权利救济作为重要目的,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体制越来越强调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程序应注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诉,但是采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以及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问题,需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在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之需,对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程序等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The mod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is already don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comes to a crucial turning point.Although extraterritorial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s have their own native characteristics,they also have some universality.I organized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s,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German,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the United Kingdom,Japan and South Korea and found that they have the following generalities: the main goal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s the remedy for civic rights and it is gradually becoming the main channel to 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emphasizes more on the independence,specialty and impartiality of reconsideration organ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dur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verdict is litigable in most countries,however,whether to adopt free-to-choose mode or reconsideration-first mode as well as the defendant problems after reconsideration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native specific situation.The modification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should well learn from overseas countries and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here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urgent need to efficiently 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reacting validly to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and procedure in the future.
引文
(1)参见[德]薛纳布劳歇在201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办的“中德行政复议制度研讨会”上有关“德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2)[德]汉斯·J.沃尔夫、[德]奥托·巴霍夫、[德]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3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43页。
    (3)Meier,Die Entbehrlichkeit des Widerspruchsverfahrens,S.10 f.转引自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4)相当于我国省的厅局。
    (1)参见[德]汉马可在201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办的“中德行政复议制度研讨会”上有关“德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2)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3)参见[德]费林·卡斯特纳:《行政法评论》,诺莫斯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转引自赵大光、李广宇、龙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
    (4)参见[德]来汉瑞在201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办的“中德行政复议制度研讨会”上有关“德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1)参见[英]罗伯特·托马斯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英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2)参见王建新:《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3)参见[英]山姆卡里姆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英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1)参见[英]罗伯特·托马斯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英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1)这些人员均可归类为听证官,但名称不同主要是在于任免程序和薪酬管理以及有权组织的听证程序有所区别:行政法法官是受APA保护的正式听证官,包括行政法官在内的其他听证官在法律上则属于雇佣他们的行政机关,其独立性不如行政法法官,只是普通公务员;行政法法官组织的听证程序为APA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其他听证官组织的听证程序则较为灵活。
    (2)参见[美]霍恩·威廉姆斯·弗勒利希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美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3)参见王静:《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概览》,载《清华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
    (4)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听证时间地点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一般在行政机关总部或者机构办事地。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3页。
    (1)参见[美]霍恩·威廉姆斯·弗勒利希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美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2)参见[美]琳达·D·杰卢姆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美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3)[日]市桥克哉、[日]榊原秀训、[日]本多泷夫、[日]平田和一:《日本现行行政法》,田林、钱蓓蓓、李龙贤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页。
    (4)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5)[日]市桥克哉、[日]榊原秀训、[日]本多泷夫、[日]平田和一:《日本现行行政法》,田林、钱蓓蓓、李龙贤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页。
    (6)[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1)参见[日]市桥克哉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日本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2)[日]市桥克哉、[日]榊原秀训、[日]本多泷夫、[日]平田和一:《日本现行行政法》,田林、钱蓓蓓、李龙贤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5页。
    (3)[日]尹龙泽:《东北亚比较视野下的日本行政复议法之修改》,肖军译,载《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1)本部分参考了日本名古屋大学研究员许顺福博士对新审查法的法条翻译内容。
    (2)参见[日]冈田博史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日本行政复议制度”的报告。
    (3)[日]南博方:《行政法》(第6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163页。
    (1)[日]市桥克哉、[日]榊原秀训、[日]本多泷夫、[日]平田和一:《日本现行行政法》,田林、钱蓓蓓、李龙贤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3-254页。
    (2)参见日本名古屋大学研究员许顺福博士在201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行政复议国际研讨会”上有关“日本行政复议制度”的发言。
    (3)崔修:《韩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向》,载《东亚行政法学会第十一届国际学术会大会论文集》(待出版)。
    (4)本部分有关修法内容的介绍参考了日本名古屋大学研究员许顺福博士对《行政审判法》历次修订稿的翻译。
    (1)崔修:《韩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向》,载《东亚行政法学会第十一届国际学术会大会论文集》(待出版)。
    (2)国民权益委员会由国家清廉委员会和国民谷中处理委员会合并而成。
    (3)本部分内容参考了日本名古屋大学研究员许顺福博士提供的有关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翻译材料。
    (1)参见[韩]李世静在2014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4年中韩行政法论坛”上有关“韩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报告。
    (2)崔修:《韩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向》,载《东亚行政法学会第十一届国际学术会大会论文集》(待出版)。
    (3)本部分内容参考了日本名古屋大学研究员许顺福博士提供的有关翻译材料。
    (1)方军:《我国行政复议组织改革刍议》,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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