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地位及与民法典各编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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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Status of “Tort Liability Law” in the Civil Code of PRC and its Coordination with other Parts
  • 作者:尹志强
  • 英文作者:Yin Zhiqiang;
  • 关键词:侵权责任 ; 私权救济 ; 各编协调 ; 制度完善
  • 中文刊名:HDZX
  • 英文刊名:ECUPL Journal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3-20
  • 出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22;No.123
  • 语种:中文;
  • 页:HDZX201902004
  • 页数:16
  • CN:02
  • ISSN:31-2005/D
  • 分类号:26-41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引文
[1]如第177条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7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79条规定的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基本重复;第180、181、182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9、30、31条相比,除个别文字调整外几乎没有变化。而第185条无论从文字还是内容以及立法目的上看都是典型的侵权责任法问题。
    [2]其实《民法通则》时期就已经给出了回答,其第110条明确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奥]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朱岩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4]目前我国规定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来也不排除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虽然其中的相关条款属于私法内容,但就法律的整体属性而言,上述法律多为行政管理规范。
    [5]参见A.米切尔·波林斯基、史蒂文·谢威尔:《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个经济的分析》,明辉译,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2页。
    [6]如《侵权责任法》第20条有关“获益赔偿”的规定,有人认为具有震慑侵权行为的功能,但是,如果侵权的同时还能够获益,不管最终是否被要求就此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其对本人、对其他潜在的侵权人都不可能产生震慑作用。本条规定应该是对于“损失难以确定”时推定计算损害的一种方式。
    [7]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6页。
    [8]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9][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10][奥]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朱岩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11]O.W.Holmes,The Common Law,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881,p.50.
    [12]实际生活中的“抽签”在很多领域都是解决纠纷成本低廉、行之有效的方法。有些立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抽签”方式,如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即规定了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商标申请人。
    [13]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0)市民初字第1663号裁定书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五中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当然,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驳回原告诉请后,又经历了上诉程序,最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济民终字第54号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14]根据2014年5月13日《成都商报》的报道,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已过14年,但是22名被告仅3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数额不到2万元。
    [15]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156页。
    [16]“孙晓梅与赵建树健康权纠纷案”,参见黑龙江省高院(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
    [17]前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953号案。
    [18]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
    [19]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
    [20]“邵晓明诉车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参见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法院不仅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同时也将第24条作为裁判依据。
    [21]根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特定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无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22]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3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专门讨论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问题;2015年9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除强调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外,提出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要依法严惩重罚;2015年11月中央决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试点;2017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3]参见“二审稿”第960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4]参见《人格权编》(征求意见稿)第78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人格权编中规定违约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令人费解的做法。
    [25]德国在2002年的债法修改中,将民法典中原处于侵权行为之债部分的第847条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内容移至属于债法总则部分的第253条。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相关观点参见崔建远:《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李永军:《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程啸:《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版;尹志强:《论债务不履行致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28]参见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9]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30]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31]当然,《人格权编》与《民法总则》的内容也存在重复问题,在总则已有确权情况下,人格权编的任务应在于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而无须再次确权,除非有特别目的,如第774条第2款有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作为开发性确权条款出现的情形。
    [32]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33]参见黄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34]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35]民法典各分编的起始条皆为本编调整范围的规定,基于各编之间的密切联系关系,各编制度之间不可能泾渭分明,该类条款也不大可能对法律适用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取消这些条款。
    [36]参见《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23条:原告自愿承担不寻常的危险活动而导致损害的危险的,不得就该损害请求赔偿;《葡萄牙民法典》第340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得到他人事先同意时,就是合法的,但倘若同意的内容违反法律或善良风俗,受害人的同意不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倘若侵权行为是基于受害人利益所为且符合其推定愿望时,视为同意。
    [37]参见梁慧星为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1558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为主持人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1851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参见《侵权责任法》第55条。
    [39]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077号判决书。
    [4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56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书。
    [41]参见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终字第124号判决书。
    [42]2016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报道了23岁男青年驾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特斯拉轿车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公路行驶时,未能及时躲避前方的道路清扫车而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该名车主身亡。后死者父亲向法院起诉汽车制造商。
    [43]参见张韬略、蒋瑶瑶:《德国智能汽车立法及〈道路交通法〉修订之评介》,载《德国研究》201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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