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环境条款:一个规范法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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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n Interpretation to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 作者:章小杉
  • 英文作者:Zhang Xiaoshan;
  • 关键词:中国宪法 ; 环境条款 ; 基本国策 ; 规范解释 ; 国家目标
  • 中文刊名:GSZF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30
  • 出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No.162
  • 语种:中文;
  • 页:GSZF201901006
  • 页数:12
  • CN:01
  • ISSN:62-1129/D
  • 分类号:53-64
摘要
《宪法》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对国家课以环境保护义务,将生态文明作为国家目标。现有的宪法环境条款包括《宪法》序言第7段、总纲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第26条以及国家机构第89条第6项。现行宪法环境条款属于基本国策而非基本权利,即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公民没有请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根据规范解释,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只不过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积极义务,而组织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消极义务。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有国家机构都应当遵循宪法环境条款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引文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4页。
    [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3]事实上,《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严格来讲,《环境保护法》并不能算作依照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参见王诗文:《浅论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落实---兼谈现行环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4]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5]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6]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7]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8]陈真亮:《我国环境基本国策之检视与展望---基于法定主义的规范分析》,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9]谭倩、戴芳:《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路径研究》,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10]同前引[6]。
    [11]同前引[4]。
    [12]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3]范进学:《宪法上的环境权:基于各国宪法文本的考察与分析》,载《人权》2017第5期。
    [14]张一粟、陈奇伟:《论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基本架构》,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张震:《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以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为分析视角》,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吴卫星:《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15]王斌:《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16]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17]吴卫星:《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
    [18]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19]同前引[9]。
    [20]陈海嵩:《〈民法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及适用---基于宪法的解释》,载《法学》2017年第10期。
    [21]同前引[2],第89-90页。
    [22]同前引[13]。
    [23]陈海嵩:《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
    [24]巩固:《环境权热的冷思考---对环境权重要性的疑问》,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5]谭倩:《生态环境的宪法保护---以中国宪法第26条为中心》,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6]同前引[18]。
    [27]参见吴卫星:《论环境基本国策》,载《中德法学论坛》2010年第00期;陈军:《论环境国策的宪法效力》,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陈真亮:《我国环境基本国策之检视与展望---基于法定主义的规范分析》,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谭倩:《生态环境的宪法保护---以中国宪法第26条为中心》,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8]林明锵:《论基本国策---以环境基本国策为中心》,载《现代国家与宪法---李鸿禧教授祝贺论文集》,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5-1504页。
    [29]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六版),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97页。
    [30]沈寿文:《“文化宪法”的逻辑》,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
    [31]龚仁伟:《论三维视角下的“基本国策”》,载《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
    [32]王锴:《论文化宪法》,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3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34]同前引[32]。
    [35]同前引[18],第1465-1504页。
    [36]同前引[32]。
    [37]王锴、刘犇昊:《宪法总纲条款的性质与效力》,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3期。值得指出的是,也有学者认为,基本国策具有部分的人权条款性质,只不过,这种人权并非传统的、古典的人权,而是所谓的社会基本权利。参见前引[29],第936页。
    [38]同前引[9]。
    [39]同前引[25]。
    [40]同前引[18]。
    [41]吴卫星:《论环境基本国策》,载《中德法学论坛》2010年第00期。
    [42]同前引[1],第19页。
    [43]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前后两句的主语并不相同:前一句的主语是国家,而后一句的主语是中国各族人民。对此,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宪法序言的语境中,不仅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倾向,而且存在国家与人民一体化的倾向”,意即,在宪法序言的语境下,国家、社会及各族人民可以互换。参见陈玉山:《宪法序言的法教义学研究》,浙江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38页;潘昀:《论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围绕宪法文本的规范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5期。
    [44]同前引[7]。
    [45]吴杰、廉希圣、魏定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
    [46]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47]同前引[45],第46页。
    [48]同前引[45],第53页。
    [49]同前引[7]。
    [50]同前引[7]。
    [51]同前引[29],第928-935页。
    [52]王诗文:《浅论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落实---兼谈现行环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53]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54]王小钢:《论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55][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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