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的拓展与方法意识的觉醒——四十年来规范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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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me Expansion and Conscious Awareness in Methodology
  • 作者:雷磊
  • 英文作者:LEI Lei;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规范法 ; 法概念 ; 法学方法论 ; 法伦理学 ; 分析方法
  • 英文关键词:normative theory of law;;concept of law;;legal methodology;;legal ethics;;analytical method
  • 中文刊名:BHD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32;No.125
  • 语种:中文;
  • 页:BHDS201901001
  • 页数:8
  • CN:01
  • ISSN:11-3979/C
  • 分类号:5-12
摘要
四十年来,中国的规范法学在研究主题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也逐步实现了方法意识的觉醒。在法概念与基本法律概念方面,对法的性质的研究始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之争,逐渐融入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的背景,对各个基本法律概念(尤其是对"权利")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在法学方法论方面,呈现出译介先行的特征,法理学者涉入了方法论研究的各个分支,并形成协作研究和集中出版的局面。在法伦理学方面,论者主要聚焦于法治、守法义务的来源和道德的法律强制三个问题,对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兴趣初露端倪。在法学的科学性方面,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为节点,在司法裁判模式和法律思维等面向上产生诸多纷争。最后,分析方法的兴起彰显出规范法学"以器御道"的本色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Forty years on,normative theory of law in China has been kept on expanding both the broadness and depth of its research themes,and awakes gradually in consciousness of methodology. On the dimension of concept of lawand basic legal concepts,studies on the nature of law began in dispute over class division and succession about law,but fused into the debate between natural law and legal positivism step by step,while the research on various basic legal concepts,especially on"rights",is keeping on deeper. As to legal methodology,there emerges such a feature that the translation went ahead. Scholars in jurisprudence have involved in every branch of methodological studies,and cooperated mutually while published intensively at the meantime. In the domain of legal ethics,authors concentrate on such topics as rule of law,the source of law-abeyance and the 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 The first signs of interests on philosophy of department law have just showed. The problem of legal science manifested itself clearly in dispute between School of"Law and Social Science"on one hand,and School of "Legal Dogmatics"on the other,which produces lots of divergences in model of adjudication and legal thinking. Finally,the rise of analytical method shows the"path through skills"-nature of normative theory of law,and the direction of future development.
引文
[1]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J].法学研究,1979(1):13—16.
    [2]栗劲.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J].法学研究,1979(2):35—38.
    [3]唐琮瑶.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J].法学研究,1980(1):42—44.
    [4]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J].法学研究,1980(1):37—41.
    [5]雷磊.域外法学方法论论著我国大陆传播考略——以欧陆译作与我国台湾地区作品为主线[J].东方法学,2015(4):16—17.
    [6]廖竞叶.法治与人治没有绝对界限[J].法学研究,1980(4):63—64.
    [7]张国华.略论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与“人治”[J].法学研究,1980(2):46—52.
    [8]何华辉,马克昌,张泉林.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J].法学研究,1980(4):62—63.
    [9]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J].政法论坛,2008(1):172—182.
    [10]陈景辉.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J].清华法学,2017(1):5—21.
    [11]陈金钊.实质法治思维路径的风险及其矫正[J].清华法学,2012(4):66—89.
    [12]沈宏彬.反对形式法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61—73.
    [13]郑玉双.实现共同善的良法善治:工具主义法治观新探[J].环球法律评论,2016(3):19—32.
    [14]陈林林.法治的三度:形式、实质与程序[J].法学研究,2012(6):9—12.
    [15]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J].中外法学,2014(2):319—338.
    [16]张帆.法律家长主义的两个谬误[J].法律科学,2017(4):3—12.
    [17]郑玉双.道德争议的治理难题——以法律道德主义为中心[J].法学,2016(10):134—144.
    [18]舒国滢.求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戴逸之问”——舒国滢教授访谈录[J].北方法学,2018(4):5.
    [19]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J].法学研究,2004(3):27—38.
    [20]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J].中外法学,2015(1):204—209.
    [21]雷磊.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J].法学研究,2018(5):74—75.
    [22]泮伟江.中国本土化法教义学理论发展的反思与展望[J].法商研究,2018(6):27—28.
    [23]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J].法商研究,2014(5):67—73.
    [24]桑本谦.“法律人思维”是怎样形成的——一个生态竞争的视角[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1):10.
    [25]邱昭继.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J].法律科学,2008(6):32.
    [26]朱振.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1):129.
    [27]陈景辉.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J].法学,2014(3):50—67.
    [28]郑玉双.以器御道:中国法理学的分析性品格之塑造[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4):42.
    (1)文章所谓“规范法学”是在广义上而言的,凡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性事物和法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这一基本立场的均属于此这一阵营。
    (2)参见:沈宗灵所写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张文显所写的《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参见:刘星所写的《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该博士论文完成于2004年,三年后正式出版。参见:陈景辉所写的《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参见:范立波所写的《权威、法律与实践理性》,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2期;陈景辉所写的《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范立波所写的《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张帆所写的《从社会规则理论到惯习主义——论社会事实命题的理论推进》,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5期;陈景辉所写的《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朱振所写的《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沈宏彬所写的《成规、规划与法律的规范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沈宏彬所写的《社会事实、价值与法律的规范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6)代表性成果参见:郑成良所写的《权利本位说》,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文显所写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所写的《“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孙笑侠所写的《“权利本位说”的基点、方法与理念——兼评“法本位”论战三方观点与方法》,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张文显和于宁所写的《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黄文艺所写的《权利本位论新解——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
    (7)参见:王涌所写的《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陈锐所写的《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论的逻辑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8)参见:雷磊所写的《法律权利的逻辑分析:结构与类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雷磊所写的《权利的地位:一个逻辑—规范的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9)参见:范立波所写的《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陈景辉所写的《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吗?》,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10)一个不完全的列举参见:方新军所写的《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方新军所写的《为权利的意志说正名——一个类型化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于柏华所写的《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载《法学家》2017年第6期;吴然所写的《基于角色责任的利益理论——权利概念分析新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张龑所写的《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陈林林所写的《反思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泛化》,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梁迎修所写的《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姚建宗和方芳所写的《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侯学宾和郑智航所写的《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提升与未来关注》,载《求是学刊》2018年第5期。
    (11)对1988年和2018年会议主题与精神的提炼参见:张文显所写的《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12)纲领性论文参见:张文显所写的《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13)参见:陈金钊所写的《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梁迎修所写的《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王彬所写的《体系解释的反思与重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第1期。
    (14)参见:孔祥俊所写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杨解君所写的《法律漏洞略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雷磊所写的《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5)参见:陈林林和王云清所写的《司法判决中的词典释义》,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宋保振所写的《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载《法学》2017年第1期。
    (16)最有代表性的是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孙光宁的系列成果。该学者从2013年至今已发表20余篇相关论文,既有宏观上对解释方法的归纳,亦有对个别指导性案例的方法分析。
    (17)代表性成果参见:葛洪义所写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舒国滢所写的《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庞凌所写的《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载《法学》2004年第10期;陈林林所写的《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王夏昊所写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参见:焦宝乾所写的《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9)参见:雷磊所写的《类比法律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0)参见:雷小政所写的《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1)择要而言,包括舒国滢所写的《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走近论题学法学》,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争点论”探赜》,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追问古代修辞学与法学论证技术之关系》,载《法学》2012年第9期;《论题学:修辞学抑或辩证法?》,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等等。
    (22)如雷磊近年来的作品:《什么是法律逻辑》,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走出“约根森困境”?——法律规范的逻辑推断难题及其可能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6期;《法律逻辑研究什么?》,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23)有一本书对德国法学方法论学说史进行过概论,但失之简略,参见:顾祝轩所写的《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4)参见:吴从周所写的《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5)后来正式发表,参见:舒国滢所写的《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6)该论丛第4卷开始更名为《法理》,主题上开始囊括法理学的其他部分。
    (27)代表性成果参见:孙国华所写的《论法的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姚建宗所写的《略论法的价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根本价值》,载《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张恒山所写的《“法的价值”概念辨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另有一本译作对于中国学界影响甚大:英国的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写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后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再版)。
    (28)参见:毛兴贵所编的《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9)参见:丁轶所写的《共同体、身份认同与归属——西方团体性政治义务理论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汪雄所写的《论法律的性质与守法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朱佳峰所写的《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30)参见:汪雄所写的《法律制裁论能证明守法义务吗》,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骆意中所写的《守法义务与特殊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31)See Luo Yizhong,I Should Not Be a Free Rider,nor Am I Obligated to Obey,Ratio Juris 30(2017),pp. 205-225.
    (32)参见:英国的哈特所写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英国的帕特里克·德富林所写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马腾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33)参见:郑玉双所写的《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与辩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34)参见:德国冯·基尔希曼所写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赵阳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德国的卡尔·拉伦茨所写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赵阳译,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35)集中体现为苏力与孙笑侠之间的论战。参见:苏力所写的《法律人思维?》,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孙笑侠所写的《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36)参见:舒国滢所写的《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37)参见:谢海定所写的《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张凇纶所写的《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与扬弃》,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38)参见:刘叶深所写的《法律的概念分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刘叶深所写的《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
    (39)参见:陈景辉所写的《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6期;《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及其限度——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40)参见:雷磊所写的《法哲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法理论及其对部门法学的意义》,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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