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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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春业
  • 关键词:行政级别 ; 法官职务序列 ; 司法公正
  • 中文刊名:DFFX
  • 英文刊名:Oriental Law
  •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4-11-10
  • 出版单位:东方法学
  • 年:2014
  • 期:No.42
  • 语种:中文;
  • 页:DFFX201406011
  • 页数:12
  • CN:06
  • ISSN:31-2008/D
  • 分类号:122-133
摘要
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
        
引文
[1]参见深圳新闻网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14-03/04/content_9171352.htm,2014年3月18日。
    [2]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8-01/6447613.shtml,2014年9月18日。
    [3]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54.htm,2014年3月18日。
    [4]《公务员法》第16条。
    [5]《公务员法》第17条。
    [6]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7]参见曾晖:《法官等级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初探》,《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 期。
    [8][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 —328页。
    [9]参见侯学宾:《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法商研究》2013年第4 期。
    [10]张平治、杨景龙:《中国人的毛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 页。
    [11]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06页。
    [12]黄琼:《广东五年逾1600名法官流失》,《羊城晚报》2013年3月11日。
    [1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14]杨支柱:《法院行政化是审判不公的根源》,《领导文萃》2002年第2期。
    [15]袁定波:行政诉讼案异地管辖制度将破茧成蝶,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jdwt/content/2007-09/05/content_695032.htm?node=6150,2014年5 月20 日。
    [16]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0 页。
    [17]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法学》1999年第10 期。
    [18][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 页。
    [19]孙笑侠、应永宏:《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0年第9 期。
    [20][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杜涛译,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 页。
    [21]何帆:《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全会决定聚焦司法改革(一)》,《人民法院报》2013年11 月17 日。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6 页。
    [23]转引自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 页。
    [24]前引[20],宋冰编书,前言第3页。
    [25]前引[19],孙笑侠、应永宏文。
    [26]前引[13],拉德布鲁赫书,第100页。
    [27]警察、军人等的警衔、军衔更多的是一种命令服从的需要,即为明确指挥权,设立严格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以确保作战或紧急任务的顺利完成及相应责任的追究。
    [28]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29]孙海龙:《提升法官素质、应对“案多人少”的个案实践》,《中国审判》2014年第2期。
    [3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31]深圳市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三大职系,上海市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但本人建议,最好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两个系列,审判辅助人员序列也可以细化,仍可以按照各自的工种进行分类,如司法警察、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但都统称为审判辅助人员,这更有利于突出法官的地位。
    [32]上海市目前的做法是,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下,落实“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这也是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妥协做法。但今后改革的趋势,应当实现由司法系统对法官资格和专业等级的单独认定,因为法官将逐步专业化,就像高校教师职称序列一样,而无需赋予过多的政治色彩。
    [33]本文特别强调法官经济待遇的大幅度提高。至于有些试点地方还规定:作为法官,女法官可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部分符合条件的在一线办案的高级法官也延迟2—3年领取养老金,并认为此举有利于强化对法官的物质保障。本人并不赞同,因为退休年龄的推迟,并不是对每个人都是福利,有时可能还是负担,因此,不应作为法官的待遇来运用。
    [34]上海以及其他试点省市对于法官待遇只是“适度增加”,而不是大幅度提高,本人认为从长久来看这很难提高法官的积极性,因为这与法官职位所承担的案件终身负责的责任不相称。
    [35]潘剑锋:《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36]2011年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规定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7]2011年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附件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16 条的规定。
    [38]参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和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 页。
    [3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的说明,载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50810160952.htm,2014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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