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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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欢
  • 中文刊名:RMSF
  • 英文刊名:People's Judicature
  • 机构: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人民司法
  • 年:2019
  • 期:No.841
  • 语种:中文;
  • 页:RMSF201902017
  • 页数:4
  • CN:02
  • ISSN:11-1602/D
  • 分类号:63-66
摘要
<正>【裁判要旨】当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法定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其应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下落,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债权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只要公司进行清算,其债权就能得到全部清偿。故在此情形下,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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