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证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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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罗猛 ; 邓超
  • 关键词:贿赂犯罪 ; 证明特点 ; 证明模式
  • 中文刊名:ZGXF
  • 英文刊名:Criminal Science
  • 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6-08-15
  • 出版单位:中国刑事法杂志
  • 年:2016
  • 期:No.172
  • 语种:中文;
  • 页:ZGXF201604003
  • 页数:28
  • CN:04
  • ISSN:11-3891/D
  • 分类号:55-82
摘要
贿赂犯罪"一对一"方式、现金交易的特点,使得证明犯罪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加之侦查中翻供、翻证、零口供现象突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存在困难。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实证考查,选择一个科学、合理的证明模式,去破解贿赂犯罪证明标准困境。
        
引文
(1)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八个罪名。
    (2)高晓梅:“当前行贿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载《检察研究参考》2016年第3期。
    (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证明困难,既包括诉讼证明中遇到困难,但仍可获取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形,又包括难以获得必要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狭义的证明困难,则专指无法取得必要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参见褚福民:“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例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证明困难。
    (4)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1)基层检察院为该直辖市的市区检察院,受案数一直居于该直辖市的前三位。统计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2)本文讨论范围包括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理由和罪轻辩解理由两种情形。其中罪轻辩解理由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认可部分犯罪事实、不认可犯罪数额和不认可指控罪名。
    (1)林孝峰:“贿赂案件证据体系的实证分析”,载《浙江检察》2014年第11期。
    (2)本文讨论的辩解理由仅限于定罪情节,对涉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未予讨论。
    (1)本文所指的翻供不包括对案件性质以及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情形。被告人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推翻或部分推翻先前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所作的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参见何斌、沈言、潘庸鲁:“受贿案中被告人翻供之证据审查和认定”,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2期。
    (2)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指行、受贿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贿赂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参见刘克亮:“贿赂案件的证据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3)在一起受贿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一审中提出无罪辩解,一审法院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从受贿罪改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又改判罪名为受贿罪。
    (1)部分串供在证言中有所体现,但可能存在未体现的情形,本文仅对在供述和证言中有所体现的串供进行统计。
    (1)张社军、王玉明:“庭审虚化的实证分析与防范”,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2)任淑秋:“刑事质证程序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1)公诉机关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判决书载明为准,但是部分判决书中未记载控方对辩方提交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
    (1)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2)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1)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薛正:“事后受贿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的研判---以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期(下)。
    (2)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3)褚福民:“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4)褚福民:“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5)褚福民:“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张庆彦:“图尔敏论证模式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载《第十六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论文》2008年7月。
    (6)褚福民:“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1)周玉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以借条形式表示的借款为例”,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3期。
    (1)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样态、逻辑与转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
    (2)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张社军、王玉明:“庭审虚化的实证分析与防范”,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4)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5)刘伟:“传闻证据规则下的侦查笔录可采性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2集;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刘伟:“传闻证据规则下的侦查笔录可采性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2集。
    (2)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3)胡帅:“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特点及缺陷”,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转引自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样态、逻辑与转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
    (5)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著:“证据评价的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比较法的考察”,吴宏耀译,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
    (2)米尔吉安·R.达马什卡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转引自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样态、逻辑与转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
    (4)谢澍:“刑事司法证明模式:样态、逻辑与转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期。
    (1)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著:“证据评价的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比较法的考察”,吴宏耀译,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
    (2)封利强:“程序性证明论纲”,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10期。
    (3)闵春雷:“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4)杨宇冠、郭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5)闫召华:“‘名禁实允’与‘虽令不行’:非法证据排除难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6)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7)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8)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1)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2)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3)李昌盛:“口供消极补强规则的实质化”,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3期。
    (4)唐世齐:“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5)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2)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4)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5)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侯晓焱、孙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调查”,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0期。
    (6)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党建军:“防范冤错案件的制约之方与理性之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2)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3)朱德宏:“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实践形态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朱锡平:“融合心证:对证据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4)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5)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6)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刘忠:“被识别的几率:非法取证程序性制裁的构成性前提”,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3)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4)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5)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6)孙晓玉:“庭审翻供实证研究---以控方角度为切入点”,载《天府新论》2013年第6期。
    (1)纵博:“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2)杜像苏、何育凯:“激活休眠: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的破解之路---以西部某省会城市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证样本为视角”,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册)。
    (3)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4)陈瑞华:“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1)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2)谢小剑:“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
    (3)杨斌:“论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的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补强基础”,载《浙江检察》2015年第7期。
    (4)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5)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6)张保生:“审判中心与证据裁判”,载《光明日报》2014年11月5日。
    (7)毕亮杰:“论一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刘伟:“传闻证据规则下的侦查笔录可采性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2集。
    (2)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4)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3)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4)谢唯、罗娜等:“全景式笔录在侦查实践中的实战价值”,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情况》2016年第2期。
    (5)谢唯、罗娜等:“全景式笔录在侦查实践中的实战价值”,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情况》2016年第2期。
    (1)党建军:“防范冤错案件的制约之方与理性之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2)威格摩尔表格方法是一种被用于分析一个复杂证据群的特殊技能,其原始版本被表述为:在某一特定案件或争议性事实问题中,在一个赞同或反对某一特别结论(“最终待证事实”)的论证中,所有相关或潜在有用的数据都被解析成为简明的命题,这些命题可以被吸收进一个“关键事项表”当中,然后,在“关键事项表”中,所有命题之间的关系将运用提前设定的一套符号通过图示形式展现出来,因此,最终的产品将是一个(通常非常复杂的)论证图示。参见[英]威廉·特文宁著:《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转引自周洪波、熊晓彪:“改良版威格摩尔图示法:一种有效的证据认知分析进路---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656号”,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5期。
    (3)李树真:“思考在证据‘拿来’之后---威格摩尔证明表格的逻辑化倾向及启示”,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6期。
    (4)[美]米尔建·R.达玛斯卡著:“国家权力结构与比较刑事程序”,巢志雄等译,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
    (5)朱德宏:“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实践形态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6)[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转引自王彪:“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与消除”,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4期。
    (7)朱德宏:“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实践形态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8)朱德宏:“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实践形态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2)沈明达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3)黄维智著:《《刑事证明责任研究---穿梭于实体与程序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122页。
    (4)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1)樊崇义、王建明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
    (2)如在英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故意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判例法是哪个一致认为,应根据其通常含义来理解。在法律上,故意定义的核心是行为人意图造成他所想要(want)的结果或者欲求(desire)该结果发生,实施行为是被告人的目的。英国刑法中的“知道”(knowledge)之下的术语有:实际知道(actual knowledge)、恶意的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推定知道(contructive knowledge)。所谓实际知道,是指当被告知道相关情况存在的事实。所谓恶意的视而不见,实际上相当于对情况的主观轻率,在要求明知的时候,法院有时候要求恶意的视而不见就可以了。在英国刑法中,针对结果而言,主观轻率,是指行为人知道存在发生结果的危险而有意冒此危险。推定知道,实际上是一种过失,在刑事责任中很少要求。英国刑法中的目的,是常常和故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某结果是行为人的目的,那么,行为人对此结果就是持故意心态的。英国刑法中好存在“外部意图”(ulterior intent)的术语,是指外在于有形的故意行为的犯意要求,这种外部意图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除此以外,在美国刑法中,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主观要素分为“有目的地”(perposely)、“明知地”(knowingly)、“轻率地”(recklessly)、“过失地”(negligently)四种情况。参见赵秉志、杨诚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贯彻》,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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