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司法确认程序之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的研究当前依然十分薄弱,这致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难以规模性、快捷性地转化为美誉度。与赋强公证程序、督促程序相比,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能够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久的吸引力。从法理层面精准地界定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可为有关规则的设计与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约束。从司法确认案件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但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基本特征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看,非讼程序说比简易程序说、独立程序说更具有说服力。将司法确认程序定性为非讼程序的理论前提是把民事审判程序二分为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对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因应,将使在线司法确认程序尽显身手。欲发挥对解决纠纷的规模性作用,司法确认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之外唱独角戏,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担任唯一主角;融入纠纷解决的一体化格局,将使司法确认程序大放异彩。
引文
[1]有关司法确认程序法制化的基本历程,参见刘加良:《司法确认程序何以生成的制度史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2]此改革试点自2016年6月1日开始,为期两年,依据是2016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128号)。
[3]郝振江:《论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暨南学报》2017年第9期。
[4]有学者认为,民事司法成本包括司法预算意义上的法院运营成本、当事人支付意义上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以及国家与社会基于分担司法成本而支付的司法救助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具体参见王福华:《论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5]《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6]《王胜俊作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26日,第1版。
[7]参见张房耿、王念:《以司法改革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中山日报》2017年1月11日,第12版。
[8]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汇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力量——五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9日,第2版。
[9]参见李万祥:《我国公证事业步入发展新时期》,《经济日报》2017年2月24日,第11版。
[10]龙飞、赵毅宇:《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6日,第5版。
[11]郭小冬:《民事诉调结合新模式的探索——以整合现行调解途径为基础》,《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12]周翠:《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13]依《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6条,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补充证明材料。
[14]具体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88、192、217条。
[15]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16]刘敏:《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江海学刊》2011年第4期。
[17]胡辉:《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再探——以程序运行为中心》,《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18]具体介绍,参见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4—9页。
[19]前引[18],姜世明书,第8—9页。
[20]朱小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4期。
[21]杨兵:《论司法确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2—85页。
[22]章武生:《非讼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23]早在司法确认程序进入《民事诉讼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即在关于《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的新闻发布稿中载明“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
[24]《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有关非讼程序简况,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释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与立法意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5]宁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24日,第1版。
[26]前引[8],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文。
[27][28]参见乔文心、余建华:《涉网纠纷化解迈入新时代——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记》,《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9日,第7版。
[29]革言:《以改革之策务为民之实以制度之变夯公正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纪实》,《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6日,第3版。
[30]钱大军、刘明奎:《论司法调解制度的功能超负》,《学术交流》2017年第2期。
[31]依2012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当时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大庆市、上海市等省市。依法[2016]374号司法文件,开展地区除前期试点地区外,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
[32]该通知的文号为法[2017]316号,名称为《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共三部分、21条。
[33]在线理赔器以法院的裁判标准为基础制作,可统一赔偿标准和固化理赔预期。
[34]罗书臻:《最高法等四部门通报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