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都会形成具有强制力的民族习惯法。另一方面,我国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如此,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存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规制,处理好二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有借鉴意义,而且关系整个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本文以研究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冲突为切入点,提出在立法活动中达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契合的设想。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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