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作为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赔偿权利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私权利与公权力行使的交织,使得其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问题逐渐凸显。将赔偿权利人分别界定为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理论或政府管理职权理论,难以阐明政府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困境,需要具体分析"赔偿权利"的性质,以宪法框架为统领、以双阶理论诠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双重法律地位。
引文
[1]程雨燕.美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解是核心[J].环境经济,2017,(3).
[2]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况文婷,梅凤乔.论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J].农村经济,2016,(5).
[4]卢群,肖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法律协调机制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
[5]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8,(3).
[6]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王克稳.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8]程明修.双阶理论之虚拟与实际[J].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4,(2).
[9]陈可.行政民主化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5,(7).
[10]郭海蓝,陈德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思辨及展开[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11]刘莉,胡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12]武建华.从五个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8-09-12(8).
[13]王腾.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对策[J].环境保护,2018,(13).
[14]夏立安,钱炜江.论法律中的形式与实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2).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浙江省选择绍兴市作为试点。
(2)文中所述“政府”专指“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以及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中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受委托代行所有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