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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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alysis of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 Counterparts
  • 作者:陈晓龙
  • 英文作者:Chen Xiaolong;
  • 关键词:外部行政约谈 ; 程序性权利 ; 行政过程论 ; 良好行政理念
  • 中文刊名:JTGL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6-05 16:01
  • 出版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21;No.82
  • 基金:华东政法大学校级创新项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前沿问题研讨”(编号:2018-2-014)
  • 语种:中文;
  • 页:JTGL201902007
  • 页数:7
  • CN:02
  • ISSN:42-1746/U
  • 分类号:42-48
摘要
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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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2)这一权利如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1条,获得良好行政的权利:a.每个人都有权利使他(她)的事务无偏见地、公正地和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欧盟机构和团体的处理。b.这项权利包括:在被采取不利措施前,每个人都享有听证权;在不妨碍机密、专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获取卷宗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其决定说明理由。c.每个人都有权要求欧共体根据各成员国法律共有的一般原则,对其机构或公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d.每个人都可以以条约规定的语言文字给欧盟机构写信,并且必须得到以同一种语言文字作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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