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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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2)这一权利如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1条,获得良好行政的权利:a.每个人都有权利使他(她)的事务无偏见地、公正地和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欧盟机构和团体的处理。b.这项权利包括:在被采取不利措施前,每个人都享有听证权;在不妨碍机密、专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获取卷宗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其决定说明理由。c.每个人都有权要求欧共体根据各成员国法律共有的一般原则,对其机构或公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d.每个人都可以以条约规定的语言文字给欧盟机构写信,并且必须得到以同一种语言文字作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