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不同类型的规定,其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应当分为"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类,分别判断是否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依错误是否可避免,进行罪责判断。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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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应当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行政许可区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并分别展开论述。但事实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要求发生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例如,相对人提出设立商业银行的许可申请,主管部门并未批准,但他误以为取得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许可,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发生的,也是有违正常逻辑的。故本文所指的事实认识错误,就是指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