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父母行使探望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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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蓓 ; 张蓝以
  • 关键词:探望权 ; 非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父母
  • 中文刊名:XKJJ
  • 英文刊名:Modern Communication
  • 机构: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现代交际
  • 年:2019
  • 期:No.499
  • 基金:吉林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JJKH20181058SK)
  • 语种:中文;
  • 页:XKJJ201905035
  • 页数:2
  • CN:05
  • ISSN:22-1010/C
  • 分类号:61-62
摘要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首次采用了"探望权"的概念,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制度的空白,有着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然而,探望权入法已有十几年之久,立法的简约化处理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性,当时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翔实,致使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别从探望权概述、行使障碍及其必要性三个方面就非婚生子女父母应享有探望权主体地位进行一定探讨。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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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孙硕.探望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司法解决路径分析——兼论探望权行使的司法衡量标准[J]社会福利,2018(6).
    [4]马小花.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陕西理工学院报,2015(4).
    [5]何小彦.浅析探望权——以未成年人子女本位为视角[J].今日中国论坛,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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