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首次采用了"探望权"的概念,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制度的空白,有着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然而,探望权入法已有十几年之久,立法的简约化处理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性,当时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翔实,致使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别从探望权概述、行使障碍及其必要性三个方面就非婚生子女父母应享有探望权主体地位进行一定探讨。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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