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信访刑法规制疑难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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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洪伟
  • 中文刊名:SPSD
  • 英文刊名: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 机构: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8-04-20
  • 出版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 年:2018
  • 期:v.34;No.241
  • 语种:中文;
  • 页:SPSD201802010
  • 页数:9
  • CN:02
  • ISSN:37-1430/D
  • 分类号:125-133
摘要
<正>信访制度是我们党发扬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化解矛盾功能,依法信访是我国公民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a。但在维稳压力下,少数信访群众采取缠访、闹访、越级访(进京访)、择机访、群体访、暴力访等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向各级党委政府施压,导致实践中非法治管控手段b过度适用,损害了党和政府权威,消解了尚不完善的法治秩序。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转型加速,利益
        
引文
a《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常见的“维稳”手段包括“拔钉子”(不惜运用拘留、劳教、进“黑监狱”、关“学习班”等手段重手打击屡教不改者)、“开口子”(“花钱买平安”)和“揭盖子”(惹出事来摆不平了,就把地方官员一锅端了以平民愤)等权宜之计。
    (3)需要指出的是,“合法信访不能达到非法目的”,若相关部门、个人为了所谓政绩、面子,不加审查地满足信访人要求,致使信访人不合理诉求得到满足,那么受到追究的不应是信访人,而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有关部门、人员。
    (4)《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鲁公发[2015]35号)。
    (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7)沈德咏:《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法治公开课》,载法制网http://news.k618.cn/society/201704/t20170406_10887931.html,2017年10月1日访问。
    (8)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11)同注(3)。
    (12)一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包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13)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二)》(公通字[2014]8号)。
    (16)比如宋城集团以舞台剧形式并通过官网公开高调举报浙江高院原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齐奇院长也以宋城集团涉嫌实施诬陷、诽谤向最高法院上书陈情要求查处,最后于2015年12月30日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登门道歉草草了事;记者刘虎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逮捕,在被关押346天后,2015年0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虎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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