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1935年国军陆军制式武器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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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election of National Revolutionary Army's Standard Weapons before the Outbreak of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1928-1935
  • 作者:高翔
  • 英文作者:Gao Xiang;
  • 关键词:国民革命军 ; 兵工署 ; 制式武器 ; 中德军事合作
  • 中文刊名:KANG
  •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Studies of China's Resistance War Against Japan
  • 机构: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6-15
  • 出版单位:抗日战争研究
  • 年:2018
  • 期:No.108
  • 语种:中文;
  • 页:KANG201802001
  • 页数:24
  • CN:02
  • ISSN:11-2890/K
  • 分类号:5-27+160
摘要
全面抗战爆发前,国军陆军武器性能落后,型号混乱,亟待中央制定统一的制式标准。1928年底,军政部兵工署成立,下辖设计科专司制式武器的选型工作。1932年6月,兵工署组织召开第一次制式兵器会议,但因会议仓促,仅在理论层面有所建树,所选制式武器未获军政部通过。会议结束后,兵工署依靠德国援助和自身努力,从标准化生产入手,成功仿制一批国外武器,奠定制式武器的生产基础。1934年底,军事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二次制式兵器会议,出台初步的审查意见。1935年1月,军制研究会召开,会议第三组经过研讨,最终确定各类步兵主战武器的制式。然而,因生产基础薄弱和马政落后,炮兵制式武器的选定未获成功。
        Before the War of Resistance,the performances of National Revolutionary Army's were poor and the models were confused,urgently need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made unified standards. At the end of 1928,the Bureau of Ordnance of the Ministry of War was established and its Designing Department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s of standard weapons.In June 1932,the Bureau of Ordnance organized the first conference on standard weapons. However,due to the haste of the conference,it only got some theoretical achievements,and the standard weapons they selected were not adopted by the Ministry of War. After the conference,relying on the aid of Germany and its own efforts,and starting from standardized production,the Bureau of Ordnance successfully copied a batch of foreign weapons,and laid the production foundation for standard weapons. At the end of 1934,the Military Commission organized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standard weapons and issued preliminary review opinions. In January 1935,a conference on military system was held,and the third group finally determined the standards of all kinds of main weapons used by infantry. However,the selection of artillery standard weapons was unsuccessful due to weak production basis and backward horse administration.
引文
(1)《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编辑委员会编:《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2)为行文方便,后文以“国军”简称。
    (3)论文方面有白剑光、张继红的《浅析中国近代武器装备制式化问题》(《军事历史》2009年第3期)、王安中的《崎途与歧路---论国民政府武器制式转型》(《贵州文史丛刊》2011年第2期)、孙烈的《中国武器制式体系的建立与发展(1864-1955)》(《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6年第3期)和田效飞的《国民党军队武器制式化问题研究(1927-1949)》(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7年)。但白、张文论述涵盖晚清、民初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王安中的文章则着重介绍抗战时期国军制式武器在美械、日械和国械间的转换,孙烈的文章侧重于对近代中国制式武器问题的整体性把握,田效飞文章的论述重点则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全面抗战前国军陆军制式武器选定工作的介绍都较为简略,仅论及第一、二次制式兵器会议,对会议内容及德国援助的论述较少,且忽略了军制研究会确定步兵制式武器这一关键点。专著方面,王国强在《中国兵工制造业发展史》(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5章第3节,虽记述了1933年俞大维任兵工署署长前兵工署统一制式武器的尝试和俞大维任内各种步兵制式武器的确定,但以介绍制式武器为主,对选定工作的论述较少,此外,未提及1934年底再次召开的制式兵器会议。《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编审委员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清末至民国的兵器工业》(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虽注意到1932年和1934年两次制式兵器会议间的联系,但并未论及两次会议的细节和两次会议间兵工署在制式武器化上的努力,论述角度也局限在对制式武器性能的介绍上。综上所述,关于抗战前国军制式武器选定工作的研究,不仅在会议细节上仍待梳理,还需要继续挖掘国外因素的影响,并在上述基础上探讨制式选定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1)《练兵处奏订陆军枪炮口径等项程式折》(1906年6月28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1辑,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572页。
    (2)张侠、孙宝铭、陈长河编:《北洋陆军史料(1912-1916)》,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8页。
    (3)当时广西兵工厂主产“土打”枪支和复装子弹,“土打”枪即手工制作的枪械,多为前膛单发步枪,不仅精度不高,质量也十分低劣,复装子弹则指将从香港购得的一战废弃弹壳和弹头,装填发射药后重新组装而成的改装弹。参见《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第379页。而广东兵工厂虽相对现代化,产能也无法满足需要。据苏联顾问考察,该厂月产子弹100万发,只抵得上全军每月练兵中实弹射击所需的1/5,根本满足不了作战需要。参见萨坡什尼科夫著,齐志新译《1924-1927年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军事史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4页。
    (4)郭沛一:《战场之尘---还原20年代中国军队与士兵的形貌》,中坜,老战友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35-236页。
    (5)李玉贞:《国民党与共产国际(1919-1927)》,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
    (6)宁墨公:《欧战后步兵兵器之概观》,南京《军事杂志》第7期,1929年1月,第11-12页。
    (7)程仲清:《骑兵与新兵器》,南京《军事杂志》第38期,1931年8月,第48-49页。
    (8)南邨:《现代火炮之概况》,南京《军事杂志》第64期,1934年4月,第115-116页。
    (1)训练总监部军学编译处编译:《各国军制要纲》,军用图书社1931年版,第221-222页。
    (2)宁墨公:《步兵团编制之讨论》,南京《军事杂志》第17期,1929年11月,第49页。
    (3)《陆军沿革史草案》(193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575/053。
    (4)《军政部兵工署条例》(1928年12月11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5)李待琛:《规定制式兵器刍议》,第1页。
    (1)这类文章的代表有鲁《法国步兵团之装备》,南京《军事杂志》第12期,1929年7月,第126页;赵秉衡:《步兵战斗之趋势及欧战间炮兵发达之概要》,南京《军事杂志》第14期,1929年8月,第148-155页;徐杰:《法军步兵武装最近之问题》,南京《军事杂志》第19期,1930年1月,第134-136页。《兵工杂志》刊载的照片则包括法国哈奇开斯轻机枪、法国施耐德(Schneider)75毫米野战炮、法国布朗德81毫米迫击炮及炮弹、哈奇开斯重机枪、哈奇开斯高射机枪、哈奇开斯航空机枪、施耐德105毫米加农炮、施耐德155毫米榴弹炮和施耐德520毫米列车炮,可参见《兵工杂志》第1卷第2期(1930年),《兵工杂志》第1卷第3期(1931年)和《兵工杂志》第2卷第1期(1932年)正文前的图片页。
    (2)军政部兵工署编:《制式兵器会议录》,军政部兵工署1932年版,第24-26页。
    (3)《制式兵器会议录》,第45-47、16-17页。
    (4)《陆军师暂行编制表》(1932年4月),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102/00066/002。
    (5)《陆军沿革史草案》(193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575/039。
    (6)《陆军师暂行编制表》(1932年4月),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102/00066/002。
    (7)《制式兵器会议录》,第91页。
    (1)《军政部兵工署规定制式兵器之意见》(1932年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参谋本部档案,767/2068/126。
    (2)《制式兵器会议录》,第87页。
    (3)《军政部兵工署规定制式兵器之意见》(1932年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参谋本部档案,767/2068/127。
    (4)《(佛采尔)总顾问对改革陆军及改良兵工厂意见》(1931年10月1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110500/00004/010。
    (5)一战后,为绕开《凡尔赛和约》的限制,克虏伯开始注资控制博福斯,到1927年,已掌握1/3的股份,由其继承克虏伯的火炮业务。参见Harold James,Krupp:A History of the Legendary German Fir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p.152。国军在为新购博福斯山炮撰写的使用说明上,也明确指出“此炮为德所制”。参见朵含章、保存勋编著《最新卜福斯山炮的说明与操作》,军用图书社1937年版,第1页。
    (6)《制式兵器会议录》,第92页。
    (7)会议认为,6.5毫米作为步枪口径尚可,但作为机枪口径威力明显不足,不宜作为步、机枪通用口径。参见《制式兵器会议录》,第94页。
    (1)《制式兵器会议录》,第94-97页。
    (2)机枪射击猛烈,急剧升温的枪管需要冷却。冷却方式分为气冷和水冷两种,总体而言,水冷冷却性能好,但对环境的适应力不如气冷。
    (3)该公司实为德国莱茵金属公司(Rheinmetal)幕后控制,代为生产和销售军火。1933年11月15日,德国国防部通知德国外交部,称莱茵金属公司计划为国民政府举办一个武器展览,参展武器全部以苏罗通公司的名义运往中国。参见郭恒钰、罗梅君主编,许琳菲、孙善豪译《德国外交档案---1928-1938年之中德关系》,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159页。
    (4)《制式兵器会议录》,第97-115页。
    (5)《制式兵器会议录》,第118-124页。
    (6)《制式兵器会议录》,第126-132页。
    (7)谢承瑞:《炮兵机械化之研究》,南京《军事杂志》第62期,1934年2月,第78-80页。
    (1)《制式兵器会议录》,第135-136页。
    (2)《陆军署、兵工署报送新兵工厂计划书及议事记录给军政部呈文稿》(1932年7月19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89页。
    (1)《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及建设新兵工厂计划》(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212/092。
    (2)《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及建设新兵工厂计划》(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212/089-090。
    (1)《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及建设新兵工厂计划》(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212/110-118。
    (2)《陆军署、兵工署报送新兵工厂计划书及议事记录给军政部呈文稿》(1932年7月19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90页。
    (3)吴淑凤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5),台北,“国史馆”2006年版,第542页。
    (4)《兵工署报送国防兵工五年建设计划预算书给军政部呈文稿》(1932年8月6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91页。
    (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召开兵器制式讨论会议训令》(1934年12月12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61页。
    (6)《制式兵器会议录》,第128页。
    (1)例如1931年3月,蒋介石电令宋子文从速订购法国迫击炮,指示其先付国币100余万元,再分18个月付清余款。参见《蒋中正电令宋子文速定法国迫击炮指示付款办法日本炮弹亦需照购》(1931年3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10200/00055/070。
    (2)陈存恭:《列强对中国军火的禁运(民国八年-十八年)》,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版,第144-146页。
    (3)柯伟林著,陈谦平等译,钱乘旦校:《德国与中华民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4)马文英:《德国军事顾问团与中德军火贸易关系的进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下,1994年6月,第140页。
    (5)PA,Pol.Abt.IV,Po.13 Chi/Ja adh.Waffen,Bd.I.Aufzeichnung vom 6.Februar 1933.转引自马文英《德国军事顾问团与中德军火贸易关系的进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下,1994年6月,第145页。
    (6)Ebenda,Msg 160/4,Bericht Wetzell an Brinckmann vom24.Januar 1933.转引自马文英《德国军事顾问团与中德军火贸易关系的进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下,1994年6月,第144页。
    (7)1933年10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工署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兵工署设置本部、资源司、行政司和技术司。参见《兵工署组织条例》(1933年10月9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5页。
    (1)叶国维:《抗战前国民政府兵工署的组织与人事(1928~1937)》,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119页。
    (2)马振犊:《抗战爆发前德国军火输华述评》,《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第77页。
    (3)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21页。
    (4)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26页。
    (5)傅宝真:《在华德国军事顾问史传---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七年(五)》,台北《传记文学》第25卷第3期,1974年9月,第96-97、100-102页。
    (6)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27-134页。
    (7)中德易货贸易,主要是以德国军火和机器设备换取中国钨、锑等矿产。之所以采取这种贸易形式,除两国在军事资源上存在互补关系外,还在于双方都缺乏足够的外汇储备。参见马振犊、戚如高《友乎?敌乎?德国与中国抗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224页。
    (8)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35页。
    (9)马振犊、戚如高:《友乎?敌乎?德国与中国抗战》,第317页。
    (1)Ehenda,Vorschlag Seeckt an Yu Daviüber die Reorganisation des Kriegsministeriums/Waffnamt vom 22.Mai 1934,转引自马文英《德国军事顾问团与中德军火贸易关系的进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下,1994年6月,第151页。
    (2)《佛采尔顾问关于整顿中国军队致蒋介石呈两件》(1933年2月-5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外交”(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5页。
    (3)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132页。
    (4)《蒋中正电示陈仪等步枪与机枪半年内全部停造以积余款向外购办》(1933年9月24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10200/00094/022。
    (5)例如1891年江南制造局试制速射步枪,就先购进奥匈帝国产曼利夏(Mannlicher)步枪1支,详细考察后,再由工匠按照部件绘制图样,继而依照图样制造样枪数支。参见《刘麒祥呈江南制造局造成新快利枪之禀文并刘坤一李鸿章之批文》(1891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1辑,第515页。
    (6)《蒋廷梓关于在南苑试验沪造枪炮情形致兵工署办呈》(1915年5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2辑,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
    (7)《技术司二十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1935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47页。
    (1)《俞大维电蒋中正请准将九八式所改之二十四年式步枪定名为中正式以资纪念及蒋中正复电准以中正为名》(1935年8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243/074。
    (2)该枪于1921年10月10日仿制成功,恰好为民国10年的“双十节”,故命名为“三十节”以作纪念。参见《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第9页。
    (3)《制造司二十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1935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41页。
    (4)《四年来兵工整理经过报告》(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37/007。
    (5)《制式兵器会议录》,第10-11页。
    (6)《俞大维呈蒋中正向海外订购械弹一览表》(1938年2月-8月),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102/00081/004。
    (7)《技术司二十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1935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47页。
    (1)《俞大维电蒋中正请电孔祥熙商取克兰所售炮之图样及与捷克洽购轻机关枪等文电日报表等三则》(1937年6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483/058。
    (2)虽然1933年克虏伯便恢复对德国国内的军火供应,但由于法令限制,直到1935年底,该公司仍不得对外销售军火。参见C.M.Leitz,“Arms Exports from the Third Reich,1933-1939:The Example of Krupp”,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51,No.1(1998),p.137。
    (3)《蒋中正电孔祥熙克罗伯炮厂合同最重要者为炮式标本与炮弹样板对其交涉分技术与价格两项》(1933年9月14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413/123。
    (4)《孔祥熙电蒋中正克厂事似以德兵工当局另有成见并称有捷克商愿承办厂事兹以克厂事关系国防甚巨如捷克商可靠而条件亦优不妨与之商洽》(1933年12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139/095。
    (5)陈存恭:《列强对中国军火的禁运(民国八年~十八年)》,第142页。
    (6)《技术司二十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1935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47页。
    (7)《四年来兵工整理经过报告》(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37/006。
    (8)《参谋本部检送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给军政部公函》(1932年8月29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94页。
    (1)《兵工署各厂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主要械弹出品统计表》(1937年4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25页。
    (2)《俞大维电蒋中正遵与佛采尔讨论步兵榴弹炮及迫击炮之优劣比较结果认为北方宜用榴弹炮南方仍应采轻便迫击炮等情》(1933年7月3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102/022。
    (3)《兵工署各厂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主要械弹出品统计表》(1937年4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25页。
    (4)《四年来兵工整理经过报告》(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37/007。
    (5)前述兵工署1933年所造迫击炮弹,引信不发率达70%,参见《蒋中正电询俞大维为何所发八二迫击炮弹约十分之七不能发火》(1933年10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10200/00095/037。后经生产改正,到1935年,根据当年12月25日军方抽样试射(6000抽60颗)结果,金陵兵工厂11月所产82毫米迫击炮弹,“引信不发者6%,内瞬发2%,延期4%”。而同日抽样检验(1800抽36颗)的法国产迫击炮弹,“引信不发者18%,瞬发2%,延期16%”。参见《关于检验巩造迫击炮弹致兵工署技术司的公函(附检验报告单)》(1935年),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1209/0000/001/000。
    (6)《百水桥研究所筹备处工作报告(节选)》(1935年9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15页。
    (7)王国强:《中国兵工制造业发展史》,第99页。
    (8)陈默:《全面抗战前(1928-1937)国民党军队的编制演变》,《军事历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65页。
    (9)《佛采尔顾问关于整顿中国军队致蒋介石呈两件》(1933年2月-5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外交”(2),第1182页。
    (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召开兵器制式讨论会议训令》(1934年12月12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61页。
    (2)《陆军沿革史草案》(193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575/039。
    (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召开兵器制式讨论会议训令》(1934年12月12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61页。
    (1)《关于开会讨论兵器制式致军政部兵工署的函》(1934年12月28日),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0374/0000/001/000。
    (2)《制式兵器会议第一组审查报告》(1935年),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0367/0000/001/000。
    (3)《第二组审查报告》(1935年3月15日),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0367/0000/001/900。
    (4)《军制(一)》(1934年12月6日-1935年9月1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70001/0003。
    (1)《军制研究会第三组一九三五年度研究各案总报告》(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9/009。
    (2)《军制研究会第三组一九三五年度研究各案总报告》(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9/012-013。
    (3)《军制研究会第三组一九三五年度研究各案总报告》(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9/015-016。
    (4)《军制研究委员会有关研究步兵兵器制式等的文件》(1935-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7/006-008。
    (1)《军制研究会第三组一九三五年度研究各案总报告》(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9/017-022。
    (2)《军制研究会第三组一九三五年度研究各案总报告》(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69/027。
    (3)余玉琼:《我国建设马政计划之讨论》,《中国实业杂志》1936年第2卷,第1页。
    (4)《关于开会讨论兵器制式致军政部兵工署的函》(1934年12月28日),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0374/0000/001/000。
    (5)《炮兵第一旅第一团讨伐闽逆战役经验报告书》(1933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1268/018。
    (6)崔步青:《三十年来日本马政之一瞥》,《中华农学会报》第150期,1936年8月,第102页。
    (1)《第二组审查报告》(1935年3月15日),重庆市档案馆藏,兵工署档案,0033/0017/00367/0000/001/900。
    (2)由于国内设计人员缺乏,兵工署委托曾在东三省兵工厂任职的火炮工程师哈德曼(Hartmann)设计100毫米榴弹炮和75毫米野战炮,但经试造后均不堪使用。全面抗战爆发后,受战乱影响,炮兵技术研究处处长庄权只得率团队前往匈牙利重新设计,但最终仅完成蓝图,未能造出样炮。参见《庄权关于100毫米榴弹炮及75毫米野炮设计经过报告》(1939年8月28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681页。
    (3)《蒋介石令曹浩森具报现有及正在筹设的厂库情形往来电》(1934年9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421页。此外,所产75毫米野战炮为汉阳兵工厂于1913年仿制的战前火炮,到20世纪30年代,性能已经落后。参见《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第162页。
    (4)斯柯达在军火销售上与德国厂商暗中较量。其驻华代表沃波里斯基每月都与俞大维面谈一至两次,并一直寻机面见蒋介石。为了同克虏伯竞争,斯柯达方面开出了相当优惠的条件,承诺完全出让生产特许执照,派2名兵工专家来华,并接收8名中国留学生赴捷监造、实习。参见《沃波里斯基呈蒋中正以宋子文曾允向捷克斯可达兵工厂订购军械该厂愿放弃特许制造执照收费派出技术人员来华并提供八名中国学生免费实习等文电日报表》(1935年8月4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456/165。但是蒋介石最终并未答应斯柯达来华建设制炮厂的提议,仅令俞大维和孔祥熙与沃波里斯基商洽订购捷克造7.92毫米步枪弹。参见《蒋中正电俞大维孔祥熙请与沃波里斯基接洽核办订购捷克斯可达兵工厂七九步枪弹事宜》(1935年8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243/075。
    (5)《四年来兵工整理经过报告》(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37/007-009。
    (6)《第十工厂沿革》(1949年7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182-1184页。
    (7)《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第9、46-47页。
    (8)《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及建设新兵工厂计划》(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212/005。
    (1)《杨继曾奉派赴晋商洽兵工厂迁移情形给何应钦报告》(1936年8月28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394-395页;《杨继曾视察太原兵工厂情形给何应钦报告》(1936年9月1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396-397页。
    (2)《陈济棠、李宗仁向德国购买军火与克兰所签订购买整套兵工设备和械弹等合约(内有英文、图纸)》(1933年7月-1937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军政部兵工署档案,774/4685/010。
    (3)邓演存:《潖江兵工厂建立始末》,《广东军工史料(1840-1949)》,广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军工史资料征集办公室1989年编印,第181-182页。
    (4)《第五十工厂厂史》(1948年3月6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255页。
    (5)例如大名鼎鼎的美国M1加兰德(M1 Garand)步枪,从1925年参加美国陆军的制式步枪选型工作起,到击败众多竞争对手,于1936年初正式被选为制式步枪,总共历时近11年。参见Walter John,Rifles of the World(Wisconsin:Krause Publication,2006),p.142。
    (1)王国强:《中国兵工制造业发展史》,第282页。
    (2)《第五十三工厂沿革》(1946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267页。
    (3)《四年来兵工整理经过报告》(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2037/006。
    (4)《第四十一工厂沿革》(1942年),《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251页。
    (5)《第一工厂厂史》(1948年2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175页。
    (6)《第二十一工厂厂史》(1948年2月),《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1207页。
    (7)《何应钦拟具改造三十节机枪办法给蒋介石代电稿》(1936年6月11日),《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3辑,第710页。
    (8)刘凤翰:《战前的陆军整编(民国十七年七月至二十六年四月)》,《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论文集(1928-1937)》下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编印,第644页。
    (9)《陆军沿革史草案》(193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575/040。
    (10)《第十一师淞沪抗战详报》(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787/7530/236。
    (11)《法肯豪森关于中国抗日战备之建议书两件》(1935年-193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12)《整军建军方案》,“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档案”,570.3/5810。转引自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1987年版,第58页。
    (1)《俞大维呈蒋中正向海外订购械弹一览表》(1938年2月-8月),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102/00081/004。
    (2)关于国军美械配备情况,参见陈默《发展历程、武器装备、作战体系:抗战后期国民党军中的美械部队》,《抗日战争研究》2017年第2期,第47-67页。
    (3)孙烈:《中国武器制式体系的建立与发展(1864-1955)》,《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6年第3期,第304页。
    (4)关于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欲借助德国之力构筑中国工业基础的“中国工业发展三年计划”及其因抗战全面爆发而中断的过程,参见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第236-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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