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规范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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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Marx's Normative Critique on the Moder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 作者:陈晓斌 ; 刘同舫
  • 英文作者:CHEN Xiao-bin;LIU Tong-fang;
  • 关键词:马克思 ; 社会契约论 ; 价值规范性 ; 批判
  • 中文刊名:FJS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27 16:32
  • 出版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16
  • 基金: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演进逻辑研究”(19YJC710012);; 2018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青年项目“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双重逻辑及超越性研究”(GD18YMK01)
  • 语种:中文;
  • 页:FJSX201903001
  • 页数:9
  • CN:03
  • ISSN:35-1016/C
  • 分类号:6-13+172
摘要
近代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构成的解释并非着眼于科学实证的历史描述,而是先验化地提供一套合乎市民社会原则的规范性标准,以此确保个体的自由并建构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马克思哲学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既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质疑,更是具有价值规范性的批判。这种批判以社会构成问题为中心,主要呈现为三个维度的转变:在个体自由上,实现了从自我立法到自由联合的转变;在政治合法性上,实现了从道德政治到共产主义的转变;在社会性原则上,实现了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转变。这种批判在肯定社会契约论进步性的同时,深刻地揭示了其理论局限性,充分展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超越性。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mposition in moder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does not focus on the historical descrip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but on providing a set of normative standards tha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society,thereby ensuring the freedom of individuals and the political legitimacy of the community. The transcendence of Marx' s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not only questioning from empirical facts,but also a normative critique. This critique is centered on the issue of social composition,mainly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ree dimensions: in the individual freedom,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self-legislation to free association; in political legitimacy,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moral politics to communism; in the social principle,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ivil society to human society. While affirming the progressive nature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this critique profoundly reveals its theoretical limitations and fully demonstrates the transcendental value of Marx' s political philosophy.
引文
① 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5页。
    ② 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1-372页;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黄炎平:《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社会契约论》,《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参见周枫:《近代社会契约论中的个人主义及其前提批判》,《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该文认为马克思从实证意义上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批判是历史的、深刻的,但其批判方式不一定恰当。虽然该文揭示了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的实证性特征,却忽视了其批判具有的规范性特征。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3页。
    (3)林国基:《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102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页。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页。
    (6)②④⑤⑦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46、41、316、46页。
    (7)林国基:《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112-113页。
    (8)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9)参见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3页。
    (11)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设想:“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12)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20页。
    (13)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377页。
    (14)③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30、537页。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3页。
    (16)⑤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3、82、39-40页。
    (17)②③④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3、185、186、44-45、31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页。
    (1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96页。
    (20)⑤⑥⑦⑧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506、505、16-17、17页。
    (21)李佃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理论与现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43页。
    (22)王新生:《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学术研究》2005年第3期。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188页。
    (24)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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