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平台直播模式和独创性的要素,可以将游戏直播分为平台游戏直播和大型游戏直播两种形式,其作品属性、表演者性质和权利归属由此并不完全相同。以"类电影作品"的概念涵摄游戏直播的做法难谓妥当,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应有的立法选择。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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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数据来源: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417/154753121673_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5日。
②数据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620777602493468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5日。
③“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参见上海知产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
(1)“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2)例如“奇迹MU案”,首次认定了游戏整体画面是类电影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