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中国基层环保执法陷入困境,执法渎职风险是重要表现形式。对深圳市A区多部门实地调研发现,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被动型风险是基层环保执法主要渎职风险类型。对A区环保执法案例与数据的样本研究、执法现场跟踪、深度访谈分析表明,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人力与配套资源配备不足是基层环保执法渎职风险的主要成因。基于以上研究,最后提出了相应化解路径及政策建议。
引文
[1]尚福泉,陈洪梅.浅谈环境执法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提高环保执法能力的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9, 34(5):7-9.
[2]蔡艳,张洲芹.严格环境执法规避问责风险[J].污染防治技术, 2012(6):70-71.
[3]吕建磊.论环境监管失职罪[D].东北林业大学, 2016.
[4]白彬,张再生.环境问题政治成本:分析框架、产生机理与治理策略[J].中国行政管理, 2017(3).
[5]谢珊.探析环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6(02):98-100.
[6]曹和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反思[J].学术探索,2016(11):76-80.
[7]郑胡飞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措施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7,42(01):26-28.
[8]刘凤芹.加强环保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实效性[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33(10):51-52.
[9]孙国鼐.浅淡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建议[J].科技资讯,2017,15(14):231-232.
[10]王智莉.浅析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1):6-7
[11]Emmons D. Environmental crime: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role i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J]. Prostaglandins Leukotrienes&Essential Fatty Acids, 2000, 48(1):89–90.
[12]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治的体制性障碍及治理路径——基于中央环保督察的分析[J/OL].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11[2019-07-03].
[13]蒋莉,白林.中国环保法律制度失灵现象分析及化解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8(03):101-105.
[14]穆治霖.立法法修改:基于环境立法视角的解读[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05):138-141.
[15]黄锡生,王江.中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破解[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15(1):81-84.
[16]林秀红.我国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与对策[J].海峡科学,2012(6):5-8.
[17]王韬.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民营科技,2011(5):92-92.
[18]赵倩.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19]马腾.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对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的法理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4):49-67+159.
[20]李萱,沈晓悦,夏光.中国环保行政体制结构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 22(1):84-89.
[21]武晓磊.论我国环境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32):154-155.
[22]陈捷音.破解环境执法困境的思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 32(2):74-76.
[23]李波,关宇新.基层环境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06, 26(2):7-8.
(1)就深圳全市而言,自2016年11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进驻广东以来,交办深圳市33批环境信访举报案件312件,已办结案件264件,共立案查处162宗(截至2017年4月),其中绝大多数交办案件此前在深圳市内各级环保部门都有过投诉记录,环保执法人员不作为是重点投诉内容。
(2)环境信访数量巨大,2016年,A区环水局受理信访10528件、受理投诉11082件,且近三年均以年约18%的比率快速增长。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内容为: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内容为:该项条文后面内容“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为: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